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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着力推动科技金融的体制机制创新——解读《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

作者Author:杨涛 2025-09-25 2025年09月25日

日前,科技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简称《举措》),重点围绕创业投资、货币信贷、资本市场、科技保险支持科技创新,加强财政政策引导,健全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以及完善科技金融生态等7个方面内容,提出了15项科技金融政策举措。

发展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必由之路,金融资本则是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设立创业投资、开办科技贷款以来,我国科技金融工作已经走过了40年的历程。当前,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面临新的挑战,已经不仅是简单增加科技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规模,而是需要在体制机制方面真正有所创新与突破。对此,《举措》的推出恰逢其时,并且围绕相关体制机制建设,呈现出几方面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全面推动科技金融的供给侧改革,促使金融服务提质增效

第一,创业投资作为科技金融生力军,始终是“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主战场,因此亟待完善相关体制保障。据建设银行与清科集团共同发布的《2024年中国股权投资市场蓝皮书》统计,2024年我国共计3981只基金(包括早期投资、VC、PE)完成新一轮募集,同比降幅达43.0%;募资规模约14,449亿,同比下降20.8%。投资案例数8,408起,同比下降10.4%,投资总金额约6,381亿元,同比下降 7.9%。在经历多年发展与探索之后,我国创投行业不断壮大,但与科技创新中持续增长的风险融资需求相比,仍然存在规模、质量、功能等方面的不足。究其原因,既有行业机构自身能力的问题,也有“募投管退”全链条的挑战,后者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体制与政策层面的掣肘。

有鉴于此,《举措》的重点一是设立“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这也是发挥国家级耐心资本的引导示范作用,并且该基金存续期达到20年,较一般的股权投资基金更长,可以为创投行业提供更充足的长期“水源”。二是努力拓宽包括保险资金在内的各类创投资金来源,充实支持科创的耐心资本规模。为了鼓励各类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可拓宽创投机构的直接融资渠道、丰富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类型等。三是近年来国有控股投资机构的数量和管理资产规模占比逐年提升。据执中发布的《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出资人解读报告2025》显示,2024年国资性质资金在LP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占比约88.8%,其中政府资金出资占比达52.5%。实际上,国有投资机构既掌握了较多资本,也是创投行业的重要主体,因此亟待改革其管理与考评机制,真正让其“放开手脚” 大力支持科创企业和项目。四是真正能够让创业投资项目“退得出”,从而形成创投资金与科技企业合作共赢的良性循环。当然,正如《举措》也强调的“落实好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关税收政策”,同样可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

第二,以打造“专营机构”为抓手,改善商业银行支持科创的模式。在强调发挥货币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时,《举措》特别指出要“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门机构,在科技资源密集的地区设立科技支行”。对此,我们认为打造科技专营机构一是有利于探索适应科技金融需求的组织体系。因为传统金融组织在支持科创时,始终难以突破原有组织层面的约束,集中力量进行精准支持。打造以服务科创为目标的专营机构和机制,有利于建设“科创友好型”的金融组织模式。二是有助于推动科技金融的体制机制创新。应该说,科技企业的融资条件、风险特征等与一般企业有较大差异,现有银行业的信贷管理、内控管理、风险管理等体制机制,与支持高风险科创活动的兼容性有限,显然依托专营机构更容易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三是有助于提升科技金融服务的专业能力。银行要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需要匹配更专业的人才、更适合的产品与服务等,打造专营机构有利于集中有限资源,加快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三,发挥资本市场支持科创的枢纽作用。我国目前的融资结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这使得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也难以获得“水涨船高”的保障。我们看到,资本市场还需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多的激励引导,科创板在服务科技创新方面仍有完善空间,新三板服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发挥。此外,2024年6月人民银行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还提到发挥现有区域股权市场的作用。这也亟需推动法律法规、监管机制、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协调统一,明确各类建设标准与原则,从而形成区域股权市场高质量服务中小微科创企业的规模效应。《举措》还提到发挥科创债券的重要作用,对此相关部门一方面新增允许商业银行、券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发行科创债,另一方面此前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创债只能投向创投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基金,此次将用途拓宽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股权投资机构的科创资金使用灵活度。

积极推动科技金融的需求侧改革,强化内生发展动力

第一,科学评价科技企业的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做好科技金融的关键不仅在于金融供给侧,更需着眼于科技企业的需求侧。在实践中,科技企业虽然拥有前沿创新技术和能力,但其管理能力、运用金融资源的能力可能还有所不足,尤其是中小科技企业的业务不确定性较强,信息标准化、信息透明度和信息披露都有待提高,这些都制约了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的支持效率。《举措》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创新积分制”、“拓展创新积分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也是抓住缓解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痛点。科技部自2020年起在国家高新区试点“创新积分制”,目前进一步扩展到全国,主要涵盖技术创新指标、成长经营指标、辅助指标等,可用于对科技企业创新能力进行量化评价。我们看到,虽然有诸多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都在试图评估科技企业信用状况,但还缺乏成熟而标准的方法,也没有全国范围内的共识基础。对此,创新积分制有助于深入发掘企业需求侧特征,更好地让金融机构了解和研判科技企业状况,从而依托创新积分进行增信授信和投融资支持。据统计,截至2024年底,科技部分3批总共征集了52万余家科技型企业信息,将其中7万多家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给21家全国性银行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累计已有7000多家企业和银行签订合同,签约金额超过880亿。

第二,打造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增强科技企业的有效金融需求。众所周知,科技创新的风险与不确定性非常突出,可能因为外部环境与政策、技术路线与创新项目的难度与复杂性、创新者自身能力与实力局限性等,而导致创新失败或达不到预期目标。这就会使金融支持科创面临更突出的风险,除了金融机构自身需具备更高风控能力,还需要保险、担保等外部的风险分散和增信模式予以保障。例如,2025年初德国电动垂直起降(eVTOL)飞行器独角兽Lilium和Volocopte先后申请破产,给许多知名投资机构带来巨大损失。

对此,一方面,《举措》指出要“健全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事实上,由于缺乏历史数据、风险评估模型不成熟,科技保险定价难以运用大数法则,这也离不开《举措》提出的监管激励保障政策予以改善。例如,6月16日上海率先发布《关于推动上海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从重点领域保障、产品服务创新、专业能力提升等方向发力,全链条护航科技创新。尤其强调要推动人工智能在保险垂直领域的深度应用,创新以“链主”企业为牵引的产业链科技保险模式。另一方面,《举措》还强调要“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应该说,融资担保通过发挥增信和分险功能,能够进一步改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2024年4月,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2025年2月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允许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探索。综合看,未来如何更好地运用科技保险、担保等多元化的风险管理与分散机制,是实现科技金融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的关键环节。

探索构建科技金融的开放共赢生态,充分运用国内外资源

第一,实现区域科技金融创新的协同推动。《举措》指出要以更高标准推动北京、天津、江苏等13个重点地区做好科技金融服务。从2021年开始,全国共有北京市中关村、济南市和“长三角”地区的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等7个科创金融试验区。2024年10月16日,人民银行、科技部又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重点地区科技金融服务的通知》,指导和推动北京、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科技要素密集地区做好科技金融服务。迄今为止,各试验区都积极探索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努力建设科技金融特色机构,完善科技金融市场体系,提升科技企业融资的可得性和便利度。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实现区域科技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是应抓住各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既实现试验区之间的经验互通借鉴,又进一步促使在其他地方落地;二是找到各试验区面临的共性难点和痛点,集中政策资源进行“攻关”,持续优化科技金融创新的“土壤”。三是支持科技项目、资金、人才在各科创试验区和重点区域之间的合理流动,并探索区域之间的合作、补偿及利益分享机制,从而实现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协同发展。

第二,在推动金融制度型开放的背景下,科技金融也需构建开放创新生态。《举措》强调“支持外商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和“支持科技型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也是新形势下推动科技金融活动“引进来”和“走出去”的重要选择。虽然全球格局变得日益复杂,但在跨境与开放条件下,科技创新和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将为各国带来新的合作红利,并且适度对冲技术脱钩的风险。如据统计,2024年科创板上市公司境外收入突破4300亿元。同时今年一季度,摩根士丹利、高盛、瑞银等外资巨头大举布局中国科技股。再如,2024年以来,我国科技公司在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领域快速发展,也为中概股提供新的增长动力。中概股展现出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海外资本市场的中长期投资价值也不断显现。可以预见,通过支持科技金融的双多边交流合作,将助推科技企业发展壮大与金融机构拓展新蓝海。

第三,需要完善部门间高效协调的政策与工作生态。《举措》强调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会同多个部门建立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加强科技金融工作的部门协调、政策联动和信息共享。还要“对各部门制定出台的科技金融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科技创新一致性审查和金融政策评估”。事实上,无论从宏观层面还是具体领域来看,我国都需要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协同性、一致性。科技金融创新涉及到诸多部门,更需要实现不同政策在目标、手段、实施效果等方面相互支持、彼此配合、形成合力,这就需要有健全的协调机制、明确的责任分工、清晰的配合程序等。各部门在发展目标中可能存在差异或优先次序的选择,如金融监管部门可能更关注科技信贷、科技债券、科技保险等中间目标,而经济主管部门或许更关注是否有助于促进增长与就业等最终目标。因此更需要实现科技金融创新目标、重点、过程与效果的有效协同。

来源:《金融电子化》2025年8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