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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础设施作用凸显

作者Author:杨涛 李鑫 2020-07-10 2020年07月10日

从定义到扩充

广义而言,金融基础设施涉及金融稳定运行的各个方面,包括金融市场硬件设施以及金融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原则、社会信用环境等制度安排。而从狭义上讲,则主要侧重于金融市场交易的硬件设施,尤其是支付清算基础设施。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支付与结算委员会(CPMI)的定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可以划分为五类:支付系统、中央证券托管系统、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方和交易数据库。

从我国来看,经过多年建设,逐步形成了为货币、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交易活动提供支持的基础设施体系,功能比较齐全、运行整体稳健。

在支付系统建设方面,我国已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的支付体系, 并与银行间支付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票据支付系统、网络支付清算系统、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共同构成现代化支付清算网络。

在证券结算与存管方面,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3家机构共同提供证券集中托管与结算服务。

在中央对手方建设方面,我国场内、场外市场均已引入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

在交易报告库建设方面,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为记录利率类、外汇类场外衍生品交易数据与股权类场外衍生品交易数据的报告库。

此外,参考相关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系统重要性,证券交易所、新三板等均被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范围。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作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主要监管主体,主动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共同维护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营。

在我国,这一内涵又有基于国情的扩充。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中的分类来看,目前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范围包括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包括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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