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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新形势下的金融风险防范重点

作者Author:杨涛 2021-08-25 2021年08月25日

日前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要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对此我们看到,近年来我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确实取得一定成果。一是有诸多成功案例,如处置包商银行等风险机构、促进网贷机构出清、整治地方债与民营企业债风险等;二是就总体数据看也在向好,如2017年至2020年处置银行业不良贷款超过之前12年总和;三是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如《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相继发布,旨在补齐制度短板。

在实践中,“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起到了重要作用。前两者是战略视角,强调要防止局部非系统性风险引发系统性风险,并因此必须加强政策协调配合;后两者则是战术视角,强调重点处置突出风险,根据不同企业和地方情况而精准应对,尤其是对特定风险控制增量,再消化存量。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会议强调了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来进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我们认为具有重大意义,一是从监管者角度,应避免在风险处置中过于依赖行政化手段,尤其应避免“一刀切”,因为可能会导致更长期的扭曲与风险积累;二是从各级政府的角度,应防止财政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转移,全面控制软约束行为;三是从机构角度,需弘扬契约精神,强化法治意识,重视合规、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四是从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角度,则需强化价值投资、理性投资和风险防范意识。

会议还指出要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巩固经济恢复向好势头,以经济高质量发展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此,我们看到这也是长期存在的痛点与难点,在这一“跷跷板”的把握中,当前应该首先是重视发展,在增长中解决风险与矛盾。当然并不是回到只追求“量”的老路上,而是要重视结构优化、质量提升。例如,从投入看,在新发展格局下,真正落实将数据、新技术等要素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从产出而言,要使得增长转换为人民群众的现实可得感、有利于社会分配格局不断优化。其次,对于防风险来说,虽然短期整治很重要,但是打造长效机制则更重要,要通过“土壤优化”缓解创新中“橘生于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悖论。

此外,会议还强调要落实地方党政同责,压实各方责任,畅通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配合、形成合力。这里一是需注意中央与地方的协调,这也是监管协调的传统难题,特别面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7+4”类金融组织、非法金融活动等,地方的责权对应机制还需完善;二是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问题,因为金融活动跨区域成为趋势,风险处置也面临区域协调问题;三是地方自身的目标权衡,因为地方金融既需要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又要避免风险爆发,二者之前还需进行优先次序权衡;四是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同样也面临风险处置的机制建设不足。

最后,本次会议首次提出了要“提升金融系统干部队伍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这在某种意义上表明,近年来各方热议的发展监管科技,已经从部门层面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我国发布的《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规划》中,监管科技被定义为基于新技术新科技的监管办法,为监管部门提升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以及化解能力提供手段。近年来,监管科技成为学界和业界关注的场景创新焦点之一。2020年1月人民银行开始推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2021年1月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年度会议中,都多次提及要加强科技运用能力,提高监管科技效率。

需要看到,要真正推动监管科技的完善,一是离不开人的问题,尤其是掌握金融领域知识并对新兴科技有着足够了解的复合型人才。这就要求在培育和引入专业人才方面,监管部门也需要给予更大的空间;二是资源保障问题,要管好日新月异的金融科技创新市场,监管者自身也需要加大投入,包括经费、薪酬、研发、系统等;三是数据、标准、制度规则等体制机制问题,也需进一步协调与完善,否则监管科技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四是改变发展理念,运用监管数字化,解决数字金融难题,归根结底还是为了适应金融数字化转型大势。而要避免“走极端”破坏创新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