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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皮书(4)|文化金融机构专营化需要制度性变革
编者注:本文作者认为,“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将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文化金融发展应进入了关键时期。在千头万绪的问题当中,文化金融需要在这样三个方面取得关键性突破:第一,建设文化金融基础设施,为统一的文化金融市场夯实基础;第二,强化文化金融机构专营化,成为文化金融生态中枢;第三,促进文化金融中心城市建设与发展,结合新一轮城市建设完成文化与金融融合发展的战略性全国布局。本文讨论的是文化金融机构专营化问题。
文化金融本质上是金融,枢纽在于金融机构。机构创新工具,工具形成市场。就服务与特定产业而言,金融机构必须结合产业特点培育专门化的人才队伍、运营机制。文化金融机构专营化的基本逻辑是:机构只能作文化产业,文化金融才有发展。
文化金融机构专营化问题从来没有当下这样迫切。2014年的《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对此有了明确要求[i]。文件将“创新文化金融服务组织形式”作为创新文化金融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鼓励银行建立专门服务文化产业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二是支持发展文化类小额信贷公司,三是支持发起设立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民资中小银行。
这三种类型中,银行设立专营机构较早,发展也较好;文化类小贷公司设立也有少量设立,如北京市文化产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尚无公开信息显示有独立法人的文化产业专业中小银行取得金融经营许可证并成立。
专业化、专门化或特色化不是严格意义的专营化。金融的重点就是机构、产品、市场和基础设施,其中机构是提纲挈领的节点。从目前从事文化金融领域的机构看,很多机构只是专业化、专门化或特色化,只是业务管理和业务战略的重构,而专营机构是具有法规意义的制度安排。所以,文化金融机构专营化不应停留在表面上,而应在制度层面进行变革使之更加有效。
我们暂且将专事于文化金融服务的机构统称为文化金融专营机构,不仅指银行的专营机构,也涉及保险、证券、信托、融资租赁等其他金融机构。
一、有效的文化金融机构专营化的机制性条件
没有“机会成本”考量的岗位才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些银行声称建立的“特色支行”,一般只是将文化产业作为重点服务产业,但因为业务开展缓慢,风险又比较高,很多特色支行又将业务重点放在其他产业的金融服务上,员工会把精力放在其他客户上。这其中的关键症结在于机构和员工都有“机会成本”的考量,即从事其他产业的预期收益会被当做从事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成本,这样是非常不合算的。所以,如果设立专营性的机构,必须设立不同于其他产业服务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容忍机制。
没有业务范围限制的专门化必然导致业务重心偏移。如何让各个机构对其设立的文化产业专营、专业或专门机构在业务范围上进行限制,是能够保障业务专注度的有效途径。一方面,银行自身(总行)可在内部限制,如杭州银行文创支行明确80%以上信贷资源必须投向文创行业板块,同时不得介入政府平台、房地产及传统制造或商贸行业。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专营机构时有明显限制性规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专营机构是指中资商业银行针对本行某一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专营机构只能从事特许的专营业务,不得经营其他业务”。根据这个规定,文化金融专营机构应不得从事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二、文化金融机构专营化与“金融牌照”问题
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在业界俗称“金融牌照”。文化金融机构专营化首先就是牌照问题。独立法人的文化金融牌照是否可行?
从当前金融政策与管制看,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这些主要金融业务领域,单独为某个产业设立金融机构并颁发单独的金融牌照难度非常大。以银行为例,以往有国内学者呼吁建立文化产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但一直无法实施;尽管《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支持发起设立民资中小银行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专门化的金融服务,但至今并未有此类银行成立。显然,为一个产业单独设立商业银行,因为没有先例,同时与当前金融机构经营许可分类标准冲突而难以操作。近些年来,文化产业界和金融界也在探索成立文化产业保险公司,但未有进展。
另一个专营化途径是设立专营文化金融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申领金融许可证,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从这一规定看,如果在银行总行下设立文化产业专营机构,是需要取得“金融牌照”的,只不过这不同于独立法人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7月修订)》,如果设立文化金融专营机构,可通过中国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分局、银监局等部门筹备并设立[ii]。
商业银行在文化金融专营机构建设上起步较早,比较典型的是杭州银行、包商银行、北京银行等。2013年,杭州银行设立国内首家文创金融专营机构——杭州银行文创支行,文创行业覆盖影视传媒、动漫游戏、设计服务、教育培训等。2015年10月28日,光大银行北京文创园小微支行正式挂牌营业。2016年12月,包商银行深圳分行文化产业专业支行在深圳市罗湖区揭牌,是华南地区首家文化产业专业支行。北京银行是商业银行中文化金融服务的领先者,2017年10月14日,北京银行宣布成立文创金融事业总部及两家文创专营支行,进一步升级文化金融专营服务。
从金融机构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仍是最主要的机构,文化金融机构的专营化问题是否取得突破,主要看这几个类型。2014年的《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只涉及了银行设立专营机构问题,并未涉及证券、保险、信托机构设立专营机构问题。多年来商业银行在文化金融专营机构的努力虽未取得重大突破,但这种制度设计方向值得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借鉴。
三、其他类型的文化金融专营机构问题
除了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还有一些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是文化金融发展值得重点关注的领域,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众筹公司以及区域性股权市场、各类交易所(含文交所)等。北京在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设立上起步较早,如北京市文化产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公司、北京市文创基金管理公司等。
随着金融监管环境趋严,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也一定会受到更严格的监管,一些原本不再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类金融机构也会逐步纳入监管,例如原本由商务部门审批的融资租赁公司必将划转银监系统监管,而深圳等地方已经先行一步[iii]。据中国租赁联盟相关数据,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8580家。今后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将越来越难,而现在大多数融资租赁企业实际上是闲置的。如何利用现有牌照资源,服务于文化金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融资担保也是文化金融值得关注的机构类型。2017年8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虽然并未特别指明文化产业,但由于文化产业的中小微企业比例极高,这一文件对文化产业来说仍具有一定的意义。融资担保行业正在由民营主导方式向政府主导方式转变,这对文化产业获得更多融资是有利的。在专营化方面的主要思路是:众多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在整顿和监管清查中需要重新定位发展方向,应鼓励一些机构将文化产业融资租赁作为特色服务。
[i]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九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主要聚焦文化金融产品创新和配套措施,并未对机构专业化、专营化提出要求。
[ii]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7月修订)》,中资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其筹建申请人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支行的开业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iii] 2017年12月5日,深圳市金融办在其网站上发布“市金融办(市金融监管局)主要职责”,其中第五条为:负责对全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全市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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