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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需关注互联网金融生态建设

作者Author:杨涛 2016-10-21 2016年10月21日
2005 年,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发布了《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从经济基础、企业诚信、法律环境、地方政府公共服务、金融部门独立性、社会诚信文化、社会中介服务、社会保障程度八个方面综合评价金融生态环境的发展。

亟需关注互联网金融生态建设

问/杨涛

所谓金融生态是个仿生概念。央行行长周小川在2004 年最早将生态学概念系统地引申到金融领域,并强调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考察金融发展问题。

究其内涵,金融生态就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金融生态主体,在与外部制度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

2005 年,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发布了《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从经济基础、企业诚信、法律环境、地方政府公共服务、金融部门独立性、社会诚信文化、社会中介服务、社会保障程度八个方面综合评价金融生态环境的发展。

近年来,有大量的国内学者不断推动金融生态的研究深入,也有学者重点围绕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探索其生态体系的构建重点。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生态分为四个层次,包括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 第一层次)、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 第一层次)、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的决策分析( 第二层次决策分析)、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三层次均衡分析)、互联网金融生态评价标准( 第四层次规范分析)、互联网金融生态调节( 第四层次规范分析) 等。

与传统的金融生态体系相比,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需要重点关注两方面因素。一则,新技术成为影响传统金融生态的主线,影响到不同层面的金融生态组成要素。二则,与此同时,新型的制度规则(广义)成为引发变革的附加主线。近年来,当我们谈到互联网金融时,人们更加重视新技术对投资、融资等业务的影响,而对基础设施与环境重视不足。

构建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态体系迫在眉睫

为什么我们需要重视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生态基础?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有助于避免风险的积累和爆发。金融创新并无“好的创新”和“坏的创新”之分,只有“可控创新”与“失控创新”的差异。例如,多种多样的民间非法借贷和“原始股”融资行为,一直被认为是“坏的创新”,不料在披上了“互联网金融”外衣后,摇身一变,似乎就成了“好的创新”。在这种思路下,金融创新只会不断在过度抑制和金融乱象之间摇摆。

另一方面,教科书中那些令人眼花缭乱的创新型金融机构和产品,都有过于理想化的描述。

例如,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重要的市场化机构,能着力推动直接金融发展并解决创业难题、产业壮大需求等,但在现实中,许多私募基金往往都成了寻找短期利润的“游牧民族”,甚至转行搞起了非法集资。

再如,教科书告诉我们许多金融产品的作用,在于发现价格、转移与对冲风险、配置资源等,但在现实中,这些功能和作用的实现,往往需要一系列具体前提和外部条件,否则相关的改革推进,极可能造成“南辕北辙”的效果,甚至用于管理风险的组织和产品创新,会成为新的风险来源。通俗地说,金融创新会遭遇“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的困境。因此,我们需要把很大精力放在完善创新的外部条件上。

构建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需关注五大环节

在金融生态建设中,离不开对于政府部门、经济基础、金融发展、制度与信用文化等层面的判断,而互联网金融生态,同样需关注新技术条件下这些要素有无新变化。

互联网金融生态中的政府治理与监管

首先,需要构建高效的宏观审慎框架和监管协调机制。一则,金融风险是金融市场创新和充满活力的源泉;二则,金融风险对金融市场还起着积极的约束作用,以维持交易行为的理性。考虑到新型金融风险往往在监管交叉或空白地带更易积累,因此加强现有监管协调机制的创新与完善已经迫在眉睫,而构建适应国情、符合国际趋势的宏观审慎框架也变得更为重要。

其次,还需建设全新的政府与金融部门关系。21 世纪以来,政府推动的金融部门改革取得了突出成就,但也积累了许多新的矛盾。在新形势下,迫切需要政府减少对金融部门的“父爱主义”,重构更加健康的政金关系生态。同时,在监管部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处理与金融部门的关系中,需把宏观政策、政府工作与金融业务运行区分开来。

总之,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下的监管,要着力从主体监管转向功能监管。这就是说,从现在通常说的“谁的孩子谁抱走”,到“好孩子大家养,坏孩子受惩罚”。

互联网金融生态中的经济基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所提出的“共享”,意味着全新的共享性经济发展道路,涉及收入与财富分配、资源与要素配置、市场参与主体的协作共赢关系等。我们看到,新经济时代逐渐体现为创客时代,大规模、集中性的产业集聚模式和企业扩张模式,不再成为必然的趋势,同时大量涌现“小而美”的产业与企业形态,这些都使得分散化、及时性、智能化、合作共赢的新型金融服务变得更加必要。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应的经济发展模式的优化。也就是说,需要充分推动“互联网+”在经济中的真正落地。

一方面,充分体现出互联网的宏观功能,包括降低经济中的搜索成本、提升经济中的匹配效率、降低交易费用、外部性和网络效应。

另一方面,能够使得互联网的微观功能得以应用,如对于企业内部的信息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技术进步和治理环境的积极作用。当前中国经济新常态下的诸多矛盾,表面上看是宏观经济的失衡、失速等问题,深层次上看则是微观企业主体出了许多问题,如技术创新力不足、管理机制落后、企业文化扭曲等。

互联网金融生态中的“新金融”

一是需理性认识现有的各类互联网金融形态(长期性还是阶段性),真正推动以技术变革来驱动金融创新(充分关注技术进步的线索,从中找到新金融的生命力根源所在)。

二是评价新金融的根本标准,是能否使得一国经济社会的所有主体,都尽可能公平、合理、合规地享受应有的金融服务。是否给相关实体行业与居民的金融服务带来改善,如降低资金成本、增加资金与金融服务可得性。

三是需重视模式创新的“金海领域”,即在金融领域探索和真正运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是否可持续,当下值得深入思考。综合来看,有重复竞争(红海)、制度套利(黑海)、弥补短板(蓝海)、培育新机(金海)从蓝海到金海,则意味着重大提升与突破,真正以共享理念促进金融供给创造需求。

四是同样离不开风险的有效控制,互联网金融、共享金融、普惠金融、区块链金融等新词汇,并不等于全民金融、人人做金融。因为当大量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灰色金融”泛滥,或者弱势群体通过“过度负债”来消费和投资之时,同样会带来巨大的系统性风险。

五是打造共享、共赢的金融生态演化体系。互联网金融生态需要思考:排斥还是包容型生态?是否真正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作为重中之重;是着眼“碎片化”业务还是打造某种互联网产融生态体系?(功能融合、服务融合、利益共享或帕累托改进);只着眼于产品本身,还是注重构造和引导产品与服务的技术规则、市场规则、行业规则建设?

互联网金融生态中的制度与信

一是从制度视角来看,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中,需要有更加高效、公平、透明的金融交易规则。在非正式制度要素中,还需要传统金融文化的优化升级,如从追求“做大做强”到重视“小而美”,从追求高回报到稳定收益等。

二是重视互联网与大数据对于信用基础设施的影响。尤其是互联网征信已经成为新生态建设的重中之重,这里需要考虑的是:互联网征信亟需更明晰的“顶层设计”、拓宽和规范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机制、优化信用信息管理与评估评价模式、推动信用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和完善。

三是统筹其他“软环境要素”。如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加强了监管和关注。我们在此方面,既需要规范发展,更需要强化和壮大。

互联网金融生态中的个人

从个人角度来看,在互联网时代更容易彰显个性,也是互联网金融的新生命力的源泉。一是无论对金融从业者还是金融消费者来说,都需要构建健康理性的新型金融理念,二是需处理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打破“刚性兑付”的矛盾。

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罗伯特·希勒教授在《金融与好的社会》一书中所展示的观点,我们看到他是理想主义者,他相信人性的光辉,认为可以通过技术安排为公众的利益重塑金融业,把金融业作为人类财富的管理者;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让金融业为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服务。全民的广泛参与也会打破金融的精英权力结构,使得金融民主化,并实现财富分配的公平。这正是互联网金融生态在新技术和制度的保障下,能够实现共享、共赢发展的精髓所在。

 

总之,互联网金融生态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七大主题词。一是开放:多层次的平台经济与平台金融服务模式。二是多元:金融产品与服务从单一,转向混业和综合。三是智能:金融服务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自金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四是融合:新金融+ 新经济,新金融+ 传统经济升级,传统金融+ 新经济,传统金融+ 传统经济升级。五是共赢:金融与产业构建一个共享共赢的产融生态体系。六是持续:商业金融原则+ 理想、道德、社会责任原则。七是理性:健康的金融文化与观念,金融活动要避免过于泛滥,金融并不是“万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