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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市场制度建设是重中之重

作者Author:杨涛 2021-03-22 2021年03月22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各方热议。我们看到,在前期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中,除了支付清算设施之外,也包括了基础征信系统及其运营机构。

在当前国内外新形势下,推进我国征信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几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对金融效率与金融功能优化有价值。作为广义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征信就如同金融体系的道路运行规则与标准,对提升金融运行效率有重要影响。具体来看,征信可以包括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前者对于企业融资活动影响极大,后者则对个人消费金融等影响深远。尤其是对于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来说,征信体系更是不可或缺。众所周知,大量个体及小微企业缺少抵押物和规范的财务报表,金融机构很难通过获取传统资信信息对它们进行风险评估,而征信服务的创新有助于缓解成本高、效率低的难题。

二是对于金融安全有重要影响。征信是保障金融机构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从微观层面来看,在金融机构放贷业务中,始终贯穿着各类信用风险、欺诈风险等,这些风险如果过度积累,特定情况下有可能产生系统性影响和冲击。对于实体部门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居民,征信评价也是一种纪律约束,避免过度借贷带来高杠杆风险。

三是对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意义。如可以倒逼企业不断重视管理与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诸多中小民营企业还处于从“朋友圈融资”“亲情融资”文化向现代融资文化的过渡中。也有助于企业适应电商等新经济模式的发展,促使新经济、新金融、新征信更加匹配。

四是有利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征信与信用的边界既有区别又有交叉,但征信体系的完善,对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来说显然也具有积极作用。

当然,值得探讨的是我国征信市场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存在大量非法从事征信业务、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等问题,对此监管与制度建设也需要与时俱进,规范征信市场发展。一是从体制机制上,不断完善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规则完善,持续优化多层次的监管协调机制;二是从监管程序上,注重梳理和完善事前、事中监督,事后惩戒与救济;三是强调征信不能滥用,尤其不能替代信用与道德判断;四是要有效甄别非法征信活动的边界,因为有的确实是“坏分子”,有的则是改革探索期、制度模糊期的有效创新尝试。前者即监管者所关注的、提供征信服务中的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如: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从非法渠道采集;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后者则需更加谨慎地分析。

进一步来看,结合现有《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们认为起码需注意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办法里把“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均认定为信用信息,这也值得探讨。因为可用于征信服务的替代数据也需要有更加清晰的界定,如果内涵和外延过于扩大和模糊,也不一定有利于准确把握征信活动的实质。

二是办法把“利用信用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作出画像、评价等活动”均认定为征信业务,那么则需考虑,如果是一般性的数据服务商,利用替代数据对客户进行评价,也并非基于金融服务目的,但其评价结果有可能被其他机构用来做信用判断,那是否需纳入征信监管范畴?这其实也是各国面临的难题,因为一方面海外征信服务产业链比较长,数据收集、模型分析、评价评级、服务提供可能由不同主体完成,另一方面有大量的数据服务商不断涌现,提供营销、反欺诈、个人信息搜索等服务,因此监管者往往只着重关注征信服务提供商,对于其他主体则在观察和研究监管责任。我国目前是对征信服务机构进行“大一统”归纳,但不能简单地把各类数据服务商都纳入征信服务机构,这也不利于合理、有效监管。

三是探索推动征信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可借鉴的是,在美国由多个部门从行政和司法方面监管征信行业,再加上民间行业协会组织自律,最终形成多头监管的格局。如全国信用管理协会(NACM)、消费者信用协会(CDIA)和美国国际信用收账协会(ACA International)都发挥了主导作用。我国由人民银行统一监管符合国情与行业内在特点,但还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发挥作用,对此应加快推动国家级的征信行业协会建设,与行政监管形成有效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