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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金融供给侧改革需多方着力

作者Author:杨涛 2019-01-21 2019年01月21日
当前,伴随着现代金融要素的日益复杂和多元化,国内金融改革也进入了新的“攻坚阶段”,新形势下的金融供给侧改革,需要考虑几方面的核心问题。


当前,伴随着现代金融要素的日益复杂和多元化,国内金融改革也进入了新的“攻坚阶段”,新形势下的金融供给侧改革,需要考虑几方面的核心问题。

一、需要明确金融改革与发展目标

需要明确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即如何更好地服务实体,改变金融业“自我游戏”的倾向。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发达经济体也在普遍反思金融创新的失控,以及金融能否真正促进“美好社会”的发展。同样在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不应该只有利于金融部门的自身利益,而是应当真正使得更多企业获得良性的金融“血液”支持,从而得以健康发展和增进就业,并最终落到增进个人的福利之上。

具体看,首先,在微观层面上,是强调满足非金融企业和居民的合理金融需求,使多数微观主体充分享受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的成果。由此来看,衡量金融是否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关键,就是能否为那些最需要金融资源的主体提供了支持。其次,在宏观层面上,是有利于实体部门规模和结构的完善,换句话说,如果现有实体经济结构存在缺陷,那么金融部门不应强化这种矛盾,否则就是金融市场功能出现了问题。从总需求角度看,过高的储蓄与投资、最终消费中的居民消费不足,都是改变我国结构失衡的重点,因此也应是金融服务的落脚点。从总供给角度看,产业结构的核心矛盾,应该是三次产业内部的低效扩张,而不仅是之间的替代问题,即高端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发展严重不足,由此,如果不能认清金融支持的路径,那么就只会加重现有经济矛盾。再次,就金融部门内部来看,则是避免内部结构失衡和金融创新的失控。一方面,所谓“己不正难以正人”,如果金融部门内部效率低下、金融机构与市场体系不完善、金融产品与服务严重落后,那么也谈不上服务实体经济、引导经济优化,因此,促进金融市场、机构、产品等基本要素的完善,自然是讨论的起点。另一方面,判断金融创新失控与否,无非就是分析这种活动是否距离实体部门的金融需求太远,或者是否带来不可控的额外金融风险,以及是否会扭曲微观主体的行为。就此而言,虽然说我国面临的仍是金融创新不足,但也必须避免把推动创新成为金融部门追求超额利润的幌子。最后,必须解决好金融部门与实体部门之间的分配问题。从历史上,影响各国持续稳定的最终因素,还是要归为分配失衡。之所以有人开始把金融部门与实体部门对立起来,也是这个原因。

二、需重新审视金融健康的衡量标准

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跨越式”改革与发展,各类“总量性”“规模性”指标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逐渐在全球都位居前列。以包括金融相关率在内的早期金融深化指标来看,我国在世界范围内也已经比较突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金融改革的成功,因为规模并不能代表一切。例如,在20世纪末期以来的历次危机和动荡之中,国际上许多“资产巨无霸”式的大银行都消失在历史长河中,尤其以日本的银行为例。所有这些意味着,过去偏重于规模的金融改革衡量标准需要重新被审视,应该更加重视金融结构、金融服务功能等层面的问题,跳出金融“绚丽面纱”而着力解决所掩盖的金融低效与失衡。

三、需要积极稳妥地迎接新技术挑战

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逐渐改变着经济金融运行模式,并且对金融产业链起到重构的作用。依托技术的支持,原有金融体系中的一些“顽疾”和难点更容易得到解决,如小微企业融资、农村金融、大众理财、信用体系等传统的金融“短板”。未来全球金融竞争将更多体现为金融科技要素竞争。当前新技术在各国金融创新中的应用逐渐深化,主流金融机构普遍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改造业务流程和组织架构,众多新兴机构加入原有金融服务产业链。各国政府与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金融科技的冲击与影响,在加强风险防范与安全约束同时,通常对前沿领域创新探索给予适度空间。此外,金融科技是解决现有金融发展“短板”的重要抓手。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已进入转型期,依托新技术支持,原有金融服务难点更易得到缓解,促使金融更加“脱虚向实”,从而实现金融体系的高质量发展。总体上看,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应是新形势下金融强国战略的核心内容。

四、需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制定“十三五”规划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要“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包括重要的支付系统、清算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托管机构等,维护金融基础设施稳健高效运行”。对此我们认为,正如经济增长离不开道路、桥梁、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一样,健全的金融体系也与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实际上,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就指出了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此外,在央行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中,“金融基础设施”的范畴包括:支付、清算和结算体系;法律环境;会计标准;信用环境;反洗钱。

我们认为,能否把握全球趋势和借鉴国外经验,同时结合国情和现实约束,努力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中实现效率与安全的平衡,成为支撑我国金融改革与创新的关键环节。当前,基于国家支付体系的战略视角,需要统筹安排,构建“多层次新型支付市场”。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中,随着“初级阶段”告一段落,需要从国家支付体系的大视野,进行更好的战略统筹。同时,包括法律、会计、信用等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往往属于“软环境”的金融生态体系建设,同样也是金融良性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外部保障。

五、需积极构建现代化金融监管框架

具体来看,一是需要在政策制定之前加强分析和研判能力,有效度量各类金融风险的水平。近年来,随着多层次金融市场、多元化金融产品、多类型准金融组织的创新与发展,金融运行中的风险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局部风险的积累如果控制不力,甚至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对此,由于对于相关风险的量化分析能力不足,因此监管思路往往容易“走极端”:或者过于偏重事先风险防范而遏制创新,或者在风险显现之后简单地“一刀切”处理,或者由于难以研判具体风险程度及所在,而对风险的积累放任不管。要解决这些矛盾,就需要进一步改善风险数据收集机制,优化量化分析模式,更好、更及时地把握风险,为监管的跟进创造前提条件。

二是监管内容与对象,需要从机构监管转向产品和功能监管,进而侧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外部条件监管。我们看到,由于金融子行业之间的混业趋势愈加明显,而且互联网金融带来了金融与非金融行业边界的模糊,因此跳出传统的机构监管视角,逐渐转向产品和功能监管,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也才能适应金融创新逐渐呈现的跨市场、跨行业、跨时空特点。与此同时,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一监管转型的过程中,也不能泛泛地照搬国外经验,围绕金融产品来构建监管模式。因此,与国外相比,许多教科书上的金融产品,在我国往往难以真正发挥包括资源配置、价格风险、风险管理等基本功能,并且反而可能成为风险触发来源,其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市场环境、制度基础、金融文化等保障。因此,监管重点同样应该放在如何完善这些外部条件方面,从而促使金融创新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三是把探索跨境监管作为重中之重。长远来看,无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持续对外开放,还是国内金融资本的“走出去”,都需要有新型的、具有全球视野的监管模式与之相配合,更好地规范、约束和监管跨境金融交易中的风险要素。尤其在构建这一体系的过渡时期,更需要我国监管部门与境外监管部门进行有效协调合作,共同致力于防范跨境风险传染和放大,努力寻求共同的监管利益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