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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发力 助银行信用风险化解

作者Author:曾刚 2017-01-06 2017年01月06日
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来实现对企业的区别对待和有扶有控,不仅有助于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改善,也可以有效地推动“三去一补”目标的实现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推进

债权人委员会发力 助银行信用风险化解

文/曾刚 中国社科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主任

目前,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十六条,明确了债权人委员会( 以下简称“债委会”)的性质、职责和工作原则,规定了债委会的成立、成员组成、议事规则、资金支持及指导与协调等内容, 并提出了实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的相关要求。

作为化解和处置银行信用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银行成立债委会的实践早已有之, 在监管部门正式发文推广之前,不少地方也已经开始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应该说,债委会模式之所以被提出并越来越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有其客观背景。

本轮信用风险暴露的特征

总体上看,过去几年在经济持续下行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恶化。根据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43万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1.75%,自2013年以来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保持“双升”势头。与上世纪末中国银行业的高额坏账相比,此轮不良贷款暴露有如下特点。

第一,不同类型的信贷资产质量差异较大。一是公司类贷款的不良率要高于个人类贷款。与公司类贷款相比,个人类贷款的信用风险较低,资产质量相对较好。二是不同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差异较大。周期性行业如批发零售业、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等的不良贷款率相对较高,占据不良贷款余额的绝大部分比重。这说明本轮不良贷款的主要成因还是来自于实体经济周期的冲击。三是不同区域的不良贷款率差异明显。在此轮信用风险暴露的早期,经济开发程度较高、下游行业集中的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的资产质量恶化相对突出。之后,风险沿产业链逐步外溢到中游和上游行业,这些行业所集中的地区,不良率在最近几年也开始明显上升。就具体时点而言,不同地区因为产业结构的不同,其不良贷款的现状和趋势都存在较大差异。

第二, 不良贷款风险总体仍然可控。一是与国际银行业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仍处于较低水平,低于同期美国的1.85%、德国的2.34%、日本的1.93%,也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另外,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低于国际主要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平均水平。二是与上世纪末中国银行业曾达到的不良率水平相比,当前的信用风险并不算严重。三是银行拨备覆盖较为充足。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为175.96%,尽管比上年同期有明显下降,但仍维持在较高水平,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不良资产消化能力。

第三, 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更加复杂。近年来, 我醜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信贷结构向个人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集中。二是资产结构中贷款和同业占比下降, 投资类资产占比不断上升。三是以非保本理财为代表, 银行表外资产的规模迅速扩张。随着资产结构的变化, 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程度不断上升, 信用风险则因各种“影子银行”业务盛行而变得更加复杂。

 不良贷款发展趋势下债委会应运而生

基于不良贷款的上述特征,对于未来的发展趋势,可以形成如下几点初步的判断:

一是不良资产风险在短期内还将进一步加大。由于不良贷款风险的暴露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经济继续下行的背景下,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会进一步恶化,不良贷款风险会进一步加大。

二是中上游过剩产能行业将成为未来风险暴露的重点所在。从传导路径来看,此轮风险沿产业链自下而上蔓延的特征较为明显, 下游行业集中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也因此成为风险暴露的起点。考虑到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风险暴露的时间较早(从2011年第四季度算起, 到今年底已经有五年时间),加之这些地区的企业多以民营中小企业为主, 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过剩产能的调整较为充分,预计已接近风险拐点,银行不良贷款率可能在短期内逐步见顶。但以重化工和资源型行业为主的中游、上游行业,一方面因为调整开始的时间相对较晚,另一方面因为这些行业多半为国有企业主导,行业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如果仅仅依靠市场自发的调整,可能难以在短期内有效出清过剩产能,必须要靠国家层面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以推动。预计在过剩产能有效出清之前,这些行业以及这些行业所集中的地区将继续面临不良贷款率上升的挑战。

随着不良贷款率的持续上升,如何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提高处置效率,成为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亟需解决的问题。目前来看,监管部门明确赋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有:呆账核销、批量转让、债务减免、债务重组、委外清收、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收益权转让和债转股等等。在不良贷款规模不大的情况下,呆账核销、批量转让是最主要的两种手段。

不过,随着不良贷款规模的持续扩大以及信用风险沿产业链的向上传导,中上游大型国有企业的潜在风险开始暴露。这些企业所涉及的贷款规模往往较大,牵扯的银行机构数量也比较多,简单的核销或批量转让难以适应此种类型的风险处置要求。在这种背景下, 债务重组的重要性开始日益凸显,而作为企业破产、重组的重要自治性协调机制, 债权人委员会也就应运而生。

不良贷款化解中的债委会

传统意义上讲,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所有债权人的行为,以便联合行动、统一维权,在企业重组或破产程序中,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尽量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在我国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债权人委员会还肩负着支持重点企业持续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等任务。归纳起来,相对于其他风险处置方式,成立债委会有如下几方面潜在优势:

从银行角度来看,通过债委会的平台,银行之间将达成有效的共识和协调,在处置违约企业债务上能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避免因个别债权人单独行动而出现“囚徒困境” 和“多输”局面。

从企业角度看,通过债委会的平台,银行可以实现对不同企业的区别对待,以确保“支持优质企业、稳住困难企业、退出‘僵尸企业’”。具体而言,对于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以及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的企业,债委会可以通过组织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于暂时困难的企业,可通过稳定信贷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的高风险企业,可实施有序的信贷退出,尽量减少对地方经济造成的冲击。

总体而言,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来实现对企业的区别对待和有扶有控,长期内会有助于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改善,同时也能有效地推动“三去一补”目标的实现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推进。但要确保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践中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债委会工作的开展应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就目前的情况看,债委会的目标不能仅仅着眼于债权人短期利益的最大化, 而应将重点放在中长期,将债务重组作为推动供给侧改革的一种手段。在目标企业的选择以及相关方案的设计上,充分结合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重点任务,并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相适应。在化解中长期金融风险的同时,促进企业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的完善。

二是需要坚持市场化原则,提高债委会的决策效率。债委会在区别对待不同企业时, 对企业的分类应该基于市场化原则,避免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同时,由于不同银行的信贷准入政策、风险偏好存在差异,在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对客户的管理意见以及对授信总额管理的态度会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可能会影响债委会的工作效率,这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三是债委会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尽快摆脱企业债务危机对本地的影响,从地方利益、局部利益考虑,对债委会的工作支持不够,甚至还动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来帮助个别企业逃废债务,这不仅会损害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 也不利于地方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实现多方共赢,债委会有必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地方经济稳定发展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