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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的创新与监管

演讲者: Speaker: 曾刚 2019-05-13 2019年05月13日

信托业是互联网贷款、互联网消费金融当中一个新兴的参与者。互联网贷款的创新发展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监管角度进行思考就必须对互联网贷款进行深入了解。

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等,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进行授信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1]。现实中,参与互联网贷款的其实不只有商业银行,因此监管也不能仅从银行的角度考虑,而是需要把握互联网贷款的主流趋势。互联网贷款的发展可以大致分为四个阶段,仅供参考:

第一个阶段,传统机构线下业务的线上化。随着传统线下业务的电子化,银行等机构开始把互联网渠道或者非柜面渠道看成渠道来看待。早年,很多银行把涉及到这方面的创新都划为电子银行部进行管理,电子银行部是渠道部门。现在,银行将电子银行部独立出来成立网络金融部,将简单的线下业务在线上运行。

随后,慢慢出现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即为第二个阶段,互联网企业对互联网端金融需求进行响应。互联网企业提供了互联网金融需求的相应产品,这种产品最开始是从互联网端起步,中间有很多P2P环节,其他互联网企业也纷纷响应并开发出了互联网端的消费业务、信贷消费业务。这些业务响应了网络场景中的商务需求。

第三个阶段,线上线下的融合,互联网企业和传统机构殊途同归。由于互联网企业金融业务的兴起,银行发掘了这方面市场的蓝海,开始发力布置线上资源,把互联网业务做成一个独立的部门,这就是现在的银行网络金融部。该部门所主导的业务模式是针对互联网端需求或者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它与传统业务之间已经开始有了区别。许多银行内部具有互联网的相关业务部门,与线下业务采用了两套不同的模式。而互联网企业则由原来的集中在网上的客户服务开始向线下场景的业务转变。银行和互联网企业殊途同归,二者发展方向逐渐趋同,由于覆盖的客户群体不一致,因此各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第四个阶段,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并实现对传统业务流程的重新整合。到了这一阶段,银行和互联网企业基于同样的发展方向,充分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开始合作。银行在资金成本方面有优势,并持有牌照;互联网端则在客群和流量方面有优势。将二者的优势结合,就可以进行合作,例如联合贷款的模式,就是让银行和互联网端共享互惠的发展模式。至此,传统的信贷已经发展出一种新的生态了,这也是新的贷款存在的模式。这种模式不仅仅是传统线下机构的线上化,而是将传统信贷业务的链条重新解构了,根据银行和互联网端各自的比较优势,建立起了一个系统合作的生态。这实际上是一种生态聚合,把信贷的流程分成获客、增信、资金和数据等不同的环节,各个环节由具有比较优势的一方进行完成,通过聚合平台完成线上线下的服务渠道构架、泛客群的数据挖掘与风险管理、多元化且价格可承担的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开放的增信和资金来源以及集成化的平台运作,利用互联网的高效性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为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等提供普惠金融。

但这种生态聚合也对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一,互联网贷款的生态聚合难以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现有的监管体系都是以机构为主的监管,以持牌作为准入基础。但新的生态不是由一个持牌机构完成的,因此它与以机构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不相融和。针对这一现实,长期来讲,我们可以用沙盒监管、功能监管的方式来设计,但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体系在短期内是不可改变的现实。

第二,互联网贷款对属地监管和信贷政策形成挑战。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金融业回归本源,支持实体经济的背景下,属地监管有更加强化的趋势,中小银行资金流到本地的限制性越来越强。但互联网金融的地域、产业流向难以监控,容易造成监管的不公平或产生监管套利空间。在当下的环境中,监管需要在银行等持牌机构执行属地监管的要求和互联网端突破的地域和行业限制之间找到一个平衡。

第三,法律责任不清晰。从银行角度来讲,还需考虑一个法律问题,现在很多的合作,包括联合贷款,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很难说清楚的。即从最终的借款人和资金提供者角度,业务流程和法律关系不明确。同时,从合作各方的角度,联合贷款或助贷等多种合作模式,风险归属和法律责任也不够明晰。

第四,消费者保护仍存在不足。今年315晚会报告了许多不持牌机构的违法现象,其实持牌机构中也有一定的乱收费现象,这说明基本的法规仍然需要完善。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讲,怎样出台对消费金融,尤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规定利率的上限条款,催收的合法程序等都是一个挑战。同时,如何加强对损害消费者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需要考虑。

基于以上内容,可对互联网贷款的监管提出几点思考:

第一,强化持牌要求。中国的机构管理是以机构导向的监管,因此强化资质很重要。监管层面应将互联网贷款流程环节明确化,将其分成两类:一类是需要持牌的业务。在重要节点上,需要持牌的业务必须有持牌机构参与。例如发放贷款时,最后贷款提供者需要持牌,在此过程中信息数据的提供所涉及到的征信机构需要持牌,风险担保也是持牌业务,以上重要节点的业务都需要持牌机构进行。另一类是不需要持牌的业务。针对这些业务,在监管上需要对资质进行一定的要求,可以要求持牌机构进一步根据资质设立准入名单,清理掉不合规、不规范的机构。

第二,保障信贷政策的一致性。结合刚刚提及的属地监管,应对不同类型的银行进行差异化的要求和比率限制。同时应考虑普惠性业务的定位要求,使其符合当前的监管考核导向。

第三,明晰法律关系。这主要涉及到联合贷款方面,对不同的合作模式,应参照已有的监管要求,明确风险与法律责任,设定合作准入与业务规范。

第四,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制度完善是未来消费金融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这有待于监管部门不断地推出相关制度并强化监管和处罚的力度。可以考虑实现创新的监管平台,以适应未来的发展趋势。同时,应在发展的趋势和既定的现实中寻找平衡。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点粗浅思考,供大家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