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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平稳转型的监管思路

作者Author:曾刚 2018-10-10 2018年10月10日
7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法》总体和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但在投资者保护、流动性风险管控、穿透管理以及保本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上做了更具体的规定,同时也给银行理财留下了一定发展空间,在公募产品的投资者门槛、银行理财子公司、净值化管理方面较之前的要求有所放松。

与此同时,为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尤其是银行理财)的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通知》在非标投资、过渡期安排、老产品安排、定期开放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估值方法等问题上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澄清了资管新规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困惑。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 结合银行理财的投资者特点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在资管新规对流动性风险管控的基调基础上,《办法》从流动性管理、交易管理、压力测试、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在穿透管理方面,允许理财投资公募基金。一方面,《办法》在明确法律关系、缩短融资链条、强化穿透管理上做出更具体要求外,另一方面,新规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此前只允许投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

对结构性存款也做出具体要求,《办法》明确,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并对结构性存款在表内核算、缴纳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等方面予以明确,并要求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在非标投资方面,《通知》表示,公募产品可以适当投非标。《办法》对非标投资的要求延续资管新规,《通知》进一步对“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 进行了说明,明确公募产品可以适当投资非标,但也要满足资管新规对非标投资在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在过渡期内安排方面,银行自行制定整改计划,监管部门负责认可和监督。《办法》的过渡期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到2020年12月31日。《办法》和《通知》均明确,在过渡期内,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监管部门确认和监督。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在老产品安排方面,《通知》明确在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资管新规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 2020年底。

总体上看,《办法》和《通知》是对资管新规的进一步细化,内容均在资管新规的基础上制定,并没有对资管新规进行修正或更改。一方面,对银行理财业务、资管业务提出更具体更详细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了新规实施的实际情况、银行的压力以及其他影响,为保证资管新规的平稳落地,对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避免金融机构模糊解读和过度解读导致过度执行,缓解金融监管可能对流动性造成的冲击,保证实体经济融资环境的健康良好。短期来看,银行在过渡期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有所提高,对资管业务发展有一定的提振作用。但从长期看,也必须明确认识到,资管新规的基本要求没有变化,资管行业重塑仍是确定的方向,就这个意义而言,机构不应过度解读《办法》和《通知》的放松含义而放缓银行理财转型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