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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分类管理新规的解读与建议

作者Author:曾刚 王伟 2019-07-03 2019年07月03日
2019年4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金融资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对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修订,同时吸收了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审慎处理资产的相关实践标准,预计会对银行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政策、流程、不良资产比重以及后续减值计提产生较大影响。

2019年4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金融资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对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修订,同时吸收了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审慎处理资产的相关实践标准,预计会对银行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政策、流程、不良资产比重以及后续减值计提产生较大影响。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总体来看,《暂行办法》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一是为了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风险特征的变化。随着银行业资产业务的日趋复杂,同业业务、债券投资、票据业务等占比越来越大。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主要针对贷款提出分类要求,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缺乏相应要求。部分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同业资产等没有开展风险分类,或“一刀切”全部分为正常类,所以需要一套能够适用于银行主要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使银行能识别出各类资产的总体信用风险。

二是要解决银行资产分类执行标准不清晰的问题。现行《指引》对一些分类标准缺乏清晰的界定,例如重组贷款中的“客户无力还款”标准如何判定?逾期多少天必须进不良贷?这些规则的模糊导致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操作空间,银行不良率真实性也一直受到外界质疑。

三是为了有效对接国际监管标准。201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出台了《问题资产审慎处理指引-不良和重组暴露的定义》,对不良资产暴露和重组资产[1]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进行明确,并提出了逾期90天的暴露均须划入不良的实践原则。虽然巴塞尔委员会的指引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但作为成员国,通过《暂行办法》吸收和落地巴塞尔指引中的最佳实践,体现了我国银行业主动对接国际先进监管要求的努力。

二、《暂行办法》监管要点分析

通过比较现行《指引》和巴塞尔监管规则,《暂行办法》呈现以下一些趋势和特点。

(一)重组贷款认定情景更加清晰

现行《指引》尽管要求重组贷款必须归为不良贷款(至少应归为次级类),但由于对重组贷款两个关键性条件“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规定不够清晰,银行在处理重组贷款的时候还是存在一定操作空间,例如部分重组贷款仍以各种形式继续存在于正常贷款当中。巴塞尔《问题资产审慎处理指引》对重组贷款的两个要素财务困难(Financial Difficulty)和合同调整(Concession)给出了详细的定义,其中“财务困难”包括以下情形:“本金、利息已经逾期;偿债能力下降;资产已经被归为不良无法以公允价格在外部市场融资;发生证券存在退市风险”;“合同调整”则包括“延长还款期限、变更对客户有利还款计划、减免利息和费用、债权转股权、释放部分风险缓释”等条件。《暂行办法》充分吸收了巴塞尔对这两个触发条款的定义,使得重组贷款的认定情景较现有《指引》更加清晰,银行对重组贷款的自主认定空间明显缩小。此外,在重组贷款分类上,《暂行办法》不再要求重组贷款必须一刀切分为不良(仅要求最少在关注类),但对处于“重组“状态的贷款增加了限制要求,例如将贷款重组的观察期从6个月延长到了一年,多次重组贷款至少需要进入“可疑类”分类。如果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执行,预计银行将有大量 “重整”贷款需要从“正常类”进入“关注类”,相应的贷款质量构成和后续减值计提都会面临影响。

(二)对逾期转不良的要求更趋严格

逾期天数指标一直是监管看重的反映资产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2007年《贷款分类指引》就要求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均要进不良,但由于缺乏清晰规则,一些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将部分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未纳入不良统计。2017年巴塞尔《问题资产审慎处理指引》中也规定了“即使没有实质违约或者信用恶化,只要逾期超过90天,也需要划为不良”。2018年银保监会出台《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中,则根据银行贷款偏离度情况[2],对银行拨备覆盖率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3]。本次《暂行办法》则在前期监管要求的基础上,执行更严格标准,要求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至少划分为次级),并规定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

从2018年银行年报可以看出,大部分银行已经按照要求压缩了贷款偏离度,大部分银行的贷款偏离度均降低到了100%以内(见表1)。但随着逾期指标监管的日趋严格(据报道,已有地方银监部门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将逾期60天以上的贷款纳入不良),银行逾期贷款分类的压力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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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风险分类的范围更加广泛

目前大部分银行都会对贷款进行比较规范的分类标准和流程,但对非信贷资产(如债券、同业资产、资管计划投资等)还缺乏清晰的分类标准。部分银行因为内部管理和减值计提需要,也制定了非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但由于缺乏来自监管的统一标准要求,非信贷资产分类还分散在不同的业务条线部门进行管理,各类资产分类标准并不一致,导致存在风险性质相似的资产在分类结果上差异较大的情况。《暂行办法》要求银行对表内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按照相同标准来分类,并且要求银行对以自有资金投资资管计划和ABS投资穿透到基础资产再进行分类,这将有助于银行完善统一的分类标准和管理流程。

(四)强调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暂行办法》相对于《指引》的一个重要理念变化是强调了以债务人为中心开展分类管理。首先,判定资产是否归入不良的重心不再是贷款本息能否收回,而在于债务人是否有履约能力,抵质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仅能在不良资产被具体划分到次级类、可疑类还是损失类等标准中发挥作用。其次,在银行内部,不同资产的交叉认定也需要根据以债务人为中心来开展。《暂行办法》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的管理要求[4],要求如果债务人在本行债务有5%以上分类为不良的,本行其他债务也应分类为不良。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体现了监管 “重第一还款来源、轻抵质押担保”的思路,也有助于银行加强第一还款来源管理,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现实情况,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

(五)增加了银行间不良资产的交叉认定要求

巴塞尔《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对银行间不良资产的交叉认定有如下规定:只要同一债务人在其他银行出现一笔实质不良,其他银行均要认定不良。《暂行办法》也借鉴了这条规定,要求:对于同一客户如果在他行的逾期90天债务超过自身债务总额的5%,本行的这笔贷款也必须至少进入次级贷款。银行间交叉认定会迫使各家银行的不良认定自动校准到同业银行中最严格的认定标准,对一些不良认定较宽松的银行将会带来较大冲击。

三、相关建议

目前《暂行办法》还处在征求意见阶段,从现有业界反馈来看,《暂行办法》会使得不良认定总体趋严,部分银行的资产质量将面临向下迁徙的压力,但对资产质量较好、资产分类标准执行严格、贷款偏离度较低的银行则影响较小。此外,部分规则在现有银行管理实际情况下还存在一定的实施难度,建议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优化完善。

一是建议设置重组贷款标准的优先顺序。现有重组贷款判断条件包括“发生财务困难”和“合同有利于债务人”两个条件,如果按照“只要满足任一条件即算重组贷款”的最严格标准执行,可能会导致一部分风险状况正常业务的展期也需要归入关注,导致银行“关注类”贷款波动较大。建议《暂行办法》根据重组贷款的风险实质,设置重组贷款认定的优先顺序、例外条款,并制定必要的缓冲过渡安排,从而减轻重组认定对资产质量结构的冲击。

二是考虑部分条款技术上实现的难度。例如在银行间不良资产交叉认定方面,目前银行获取某一债务人在其他行债务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征信系统,而征信系统一方面缺乏精确的逾期天数数据(只有贷款五级分类和逾期月份数据)以及除贷款外其他金融资产的分类数据,另一方面通过系统间批量查询耗时较长,都会对交叉不良认定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产生影响。

三是建议明确信用减值的定义。《暂行办法》规定,如果资产发生信用减值均需要归为不良贷款(至少降低至次级),但信用减值的定义并不明确。在现有IFRS9新会计准则减值规则中下,对于划分在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金融资产,均需要按照资产存续周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如果以此认定二阶段的金融资产都发生信用减值,将会较大程度上扩大不良资产的认定范围,建议《暂行办法》参照巴塞尔《问题资产审慎处理指引》要求,将信用减值对应为IFRS9减值规则中的第三阶段资产。

从银行自身管理角度,则应“未雨绸缪”,以《暂行办法》为契机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包括:主动对标管理要求,开展资产分类影响测算,做好不良资产处置的预案,减轻办法实行后的实质冲击;加大逾期资产的预警和管理,提前预防不良发生率;逐步完善分类管理基础建设,完善基于债务人的交叉认定流程和信息系统;提高资产分类、减值计提和风险管理的协同性等。

 

[1]巴塞尔《问题资产审慎处理指引》重组贷款对应的术语是forbearance(容忍),是借款人出现财务困难时,银行通过展期、利息减免、借新还旧等方式开展有利于债务人的合同调整。

[2]贷款偏离度=逾期90天贷款/不良贷款。

[3]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规定:如果贷款偏离度超过30%,就要按照最低150%计提拨备,如果完全纳入,仅需按照120%计提拨备。

[4]巴塞尔《问题资产审慎处理指引》中规定:“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其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