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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监管应遵循“统一规制、分类监管”原则

作者Author:曾刚 2018-05-04 2018年05月04日
过去几年中,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步伐显著加快,除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机构相互渗透的综合化经营外,相当数量的非金融主体也纷纷涉足其中,形成了数量众多、并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各类金控平台,为许多违规操作提供了条件,也埋下不少风险隐患。

过去几年中,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步伐显著加快,除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机构相互渗透的综合化经营外,相当数量的非金融主体也纷纷涉足其中,形成了数量众多、并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各类金控平台,为许多违规操作提供了条件,也埋下不少风险隐患。

针对监管缺失和滞后的问题,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之后,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其中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等的规制建设。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意味着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已箭在弦上。

研究评论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