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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大市场下的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体系重构

作者Author:尹振涛 程雪军 2023-09-22 2023年09月22日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金融服务行业基本上延续两条创新发展路径:金融需求与科技深化,且历经了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阶段。当前,金融科技深度嵌入金融服务行业,并通过市场与政府资源配置形成了“双重法则”,即金融科技通过市场化创新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同样给我国统一大市场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挑战,亟待通过政府配置实施金融监管,因为金融科技“混业性”与金融监管“分业性”存在发展冲突,金融科技“去中心化”与金融监管“趋中心化”存有逻辑分野,金融科技“风险复杂化”与金融监管“目标分散化”具有现实矛盾。因此,通过重点比较中外金融科技创新发展与监管体系的异同,重构我国统一金融科技大市场的监管体系:变革金融监管理念,对金融科技实施统一监管;创新金融监管工具,稳步推进“监管沙盒”建设;调整金融监管目标,防范金融风险并保护消费者权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诞生了一系列技术驱动的新金融业务模式、技术应用及其流程与产品,给我国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重大挑战。为有效应对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挑战,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多次强调“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一方面,我国陆续调整金融监管理念,重塑金融监管体系。2003—2018年,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为“一行三会”格局,即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2018年,我国将“一行三会”调整为“一委一行两会”,即新设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合并)与证监会形成“两会”;2023年,我国将金融监管体系调整为“一行一局一会”,即将中国银保监会升级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等负责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权转移给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另一方面,我国于2022年颁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同年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为何我国在金融科技创新背景下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如何在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实现金融监管体系重构?这些都亟待深入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助推了技术与金融业的融合,促进了金融科技的兴盛。学术界与实务界对金融科技的界定各有不同,并没有形成统一定义。从字面意义理解,金融科技(简称FinTech)是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寓指新技术革命在金融领域日益广泛和深入的应用。它最早在2011年被提出,原指英国伦敦金融城与美国硅谷互联网技术公司将信息技术应用于金融的服务改进以及安全提升。世界经济论坛(WEF)2015年认为,金融科技本质上是一种“破坏性创新”,会对传统金融服务行业(支付、存款、贷款等)带来重塑效应;Bryan等(2016)认为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具有替代性,将其称之为替代性金融;金融稳定理事会(FSB,2016)指出,金融科技是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的。道格拉斯·阿纳等(2018)认为,金融科技是技术支持的金融解决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与2022年发布两次《金融科技发展规划》,认为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6],强调高质量推进金融行业科技化转型。基于前期相关的研究,本文认为金融科技是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为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与金融服务提供新业务、新模式、新产品(服务)等的金融解决方案。

从金融服务行业的演化角度看,它历经传统金融(2004年之前)、互联网金融(2004—2017年)与金融科技阶段(2017年之后)。其中,传统金融阶段主要以金融信息技术(IT)为驱动,其核心金融机构是银行、保险、证券等商业性机构。互联网金融阶段的驱动技术要素是网络信息技术,以第三方支付等机构为核心。然而,金融科技阶段无论是基础技术、金融业态还是主要风险等,都与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阶段明显不同,这种兼具“建设性”与“破坏性”的新一代金融科技重新定义了传统的金融世界,创新了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模式。如今,各类金融科技产品与业务相继上市交易,市场规模不断壮大,其中最典型的全球金融科技业态是数字货币。以非法定数字货币范畴下的比特币为例,根据加密数字货币机构(Crypto)的数据,比特币(Bit⁃coin)的价格从2009年的0美元/枚上升到了2023年5月4日的29134.49美元/枚。从国内范围看,根据FINDS新金融动态数据库的相关数据,从2005年至2015年,我国金融科技公司从314家上升到2720家,并于2022年进一步上升至4313家;金融科技类上市公司从2005年的23家上升至2022年的46家,并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

然而,金融科技的快速渗透与创新发展给金融体系与金融监管带来了重大挑战。有些学者认为,金融科技创新发展衍生了法律、技术、操作、数据及其信息安全等风险,而且这些风险具有隐蔽性、传染性与系统性,所以我国需要构建不同于传统金融行业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建立包容性的监管体系;还有些学者认为,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带来了监管俘获、分业监管理念落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侵害、金融风险泛化等挑战。为此,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监管策略,其中,柴瑞娟(2017)通过剖析域外国家(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监管沙盒的经验,提出我国需要更迭金融监管理念并引入监管沙盒。李文红和蒋则沈(2017)认为,需要按照金融业务本质实施金融监管。张永亮(2019)认为,需要通过金融监管科技的法制化方式,对金融监管的理念、模式和法制进行重塑。鲁篱和陈阳(2021)认为,我国应探索金融监管“试验性规制”机制。谭皓方和张守夫(2023)认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而且数字经济可以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构建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但当前学者普遍没有从具体的金融科技场景切入展开研究。申言之,这些学者对金融科技创新发展下的金融监管应对提出了许多具有探索性的建议,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但是现有研究在以下两方面有待继续深化:其一,需要增强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的理论研究,从基本原理上回应金融科技的创新机制,它是否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为何需要对金融科技创新实施金融监管。其二,需要规避现有对金融科技监管的单点政策建议,而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金融监管体系角度给予全方位的政策策略。对此,本文基于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的“双重法则”理论进行研究,深度探讨金融科技创新给我国统一大市场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的挑战,从而给出重构全国统一大市场下金融监管体系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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