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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科技金融:概念、发展与挑战

作者Author:尹振涛 冯心歌 2020-12-02 2020年12月02日

在这个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信息化社会,大科技公司( BigTech) ①凭借其数字技术优势逐步涉足金融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释放出巨大能量。BigTech 从各个方面潜移默化地融入到普通的金融活动中,便捷多样的移动支付迎接着“无现金社会”②,“MY Bank”与“We Bank”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更多便利③,动动手指就能在手机界面办理小额信贷业务,购买理财和保险产品,使资金有了更为灵活的配置方式。在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与竞争中,BigTech 正逐步重塑金融市场格局,也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挑战。隐藏的金融风险和技术风险会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 支付领域极高的市场集中度是否会触发市场垄断的警戒? BigTech 从事金融业务背后的风险牵动着国内外监管机构和众多学者敏感的神经并带来了激烈的讨论,许多重要问题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结论或立场。

本文首先分析了大科技金融概念的由来、界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然后探究了大科技金融出现的驱动因素及其发展特征,分析了大科技金融可能带来的风险挑战并尝试性地提出一些监管建议。

一、大科技金融的概念理解

(一) 大科技公司与大科技金融

要准确地理解大科技金融的概念,首先需要对BigTech 概念的出现过程进行梳理。BigTech 原本并非一个学术术语,最初来源于新闻报道,部分西方媒体为便于表达将谷歌( Google) 、亚马逊(Amazon) 、脸书( Facebook) 和苹果( Apple) 四家公司合称为“Big Four Tech”,也有媒体将微软加入其中改称“Big Five Tech”。后来,一些媒体便约定俗成地直接删除中间的量词,统一改称“BigTech”( 尹振涛和程雪军, 2020) 。

世界经济论坛( WEF) 在2017 年8 月发布的名为《超越金融科技: 全方位评估金融服务的颠覆因素》的报告中,使用“大型科技公司( large technology firms) ”来指代上述四家公司,并且赋予其“large techs”的缩写( McWaters and Galaski, 2017) 。同样在2017 年8 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 在名为《合理的实践: 金融科技发展对银行及其监管的影响》的报告中首次直接使用了“BigTech”一词。该报告认为BigTech 是指在数字科技方面有绝对优势的大型科技公司,通常通过互联网或IT 平台向最终用户提供网络服务( 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电子商务等) ,或者维护其他公司用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具有数据存储和处理能力的基础设施(云服务、算法分析和联合建模等) 。此外,该报告也明确指出美国的GAFA( 谷歌、亚马逊、脸书、苹果公司) 和中国的BAT( 百度、阿里巴巴、腾讯) 属于大科技公司范畴,且微软和IBM 也可以属于这个范围( BCBS, 2017) 。

近年来,上述拥有成熟技术平台的BigTech 依托其自身的技术、流量、用户、数据、品牌等优势,快速构建起数字金融平台生态( 黄益平和陶坤玉,2019) ,且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创新性,逐步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大科技金融( BigTech in Finance) 业务模式和服务生态。大科技金融本质上是大型科技企业的平台基因、数字技术能力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结合,具体表现为大科技公司直接从事或合作参与金融业务。从数字技术对金融产品的支撑关系和大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互动关系来看,大科技金融的出现是科技与金融业结合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和发展趋势。具体而言,大科技金融可以定义为大科技公司利用其客户、场景和技术等优势,通过自营或合作等方式开展的以线上服务为主的各类金融业务。

(二) 金融科技视角下大科技金融

金融科技( Fintech) 是由金融( Finance) 与科技( Technology) 两个词合成而来,中文翻译为“金融科技”。从定义上看,金融科技可以分为狭义与广义两个层面。首先,从狭义的角度,金融科技是指由信息科技企业打造网络平台,并利用新兴信息科技开展或支持金融业务( 如支付结算、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承接金融机构的业务外包等) ( 朱太辉, 2018) ,该定义突出强调了行为主体必须是信息科技企业。其次,从广义的角度,金融科技也可以泛指金融服务领域的技术创新,它可能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应用、流程或其产品对金融服务的提供产生相关的重大影响( FSB, 2017) ,具体表现为金融与科技的融合,是底层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其最终目的是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李广子, 2020) 。

狭义视角下的金融科技主体一般都属于科技公司,按照规模大小又可以分为初创型科技公司与大科技公司。与初创型科技公司相比,BigTech 有其独特之处: 一方面是在获取外部资金、专有客

户数据和大数据处理技术方面存在明显的优势。另一方面体现在业务范围上,初创型科技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金融服务,但BigTech 的主要业务仍然是科技业务( Carstens,2018) 。据BIS 统计,在2018 年全球大科技公司的总收入中,包括云计算和数据分析在内的信息技术服务占其收入的46. 2%,而金融服务仅占11. 3%( BIS, 2019) 。

如果放松对金融科技主体的定义,广义视角下的金融科技可以包含科技公司在金融领域的数字创新、传统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以及传统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融合发展。金融科技在中国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首先是金融互联网阶段,也就是传统金融机构结合互联网技术,这一阶段的发展形态与目前所说的金融和科技融合发展有一定的差距。其次是互联网金融阶段,以初创型企业进入金融领域为代表,出现了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 谢平和邹传伟, 2012) 。互联网平台和金融功能是其最重要的两个要素( 夏蜀, 2019) ,这也是与狭义金融科技最为接近的一个阶段。目前,由于监管原因初创型科技公司因难于获得牌照而无法持续,因此未来传统金融机构发展线上业务或者BigTech 开展金融业务才是主流模式或监管认可的方向。此时包括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在内的中国BATJ互联网巨头纷纷将旗下的互联网金融板块战略调整为金融科技平台①,就是最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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