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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对金融业发展的影响

作者Author:尹振涛 2018-11-05 2018年11月05日
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并强调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目的是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作者:范一、尹振涛

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并强调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目的是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7月,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了上海金融法院组成人员。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金融法院管辖规定》)。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并开始受理案件。在社会各界多年呼吁后,金融法院终于从设想变成现实。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首家专业从事金融审判工作的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增强金融审判公信力

近年来,法院系统在提升金融审判专业性方面的探索一直在持续。目前,北京、上海、河南、山东、浙江、广东、江苏、四川、重庆等省份均在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立了专业的金融审判庭,以审判庭为单元的金融专业审判机构基本形成。但金融审判庭作为普通法院的一个业务部门,除了所受理的案件类型不同外,不论法官的选任、部门内部管理还是案件审判程序、庭审方式、裁判文书的制作,与法院其他庭室并无明显差异。我国目前正处于新一轮司法改革进程中,虽然现行司法体制的很多问题已经引起重视并在逐步解决,但改革不会一蹴而就,现行体制还是可能成为金融专业审判的掣肘:一是在重大案件的审委会讨论制度下,由于“全能型”法院受理案件的多样性,审委会委员不可能都是金融法专家,难以对专业的金融案件作出准确判断;二是干部岗位交流制度使得金融审判庭庭长和法官也面临与其他部门的岗位交流问题,难以保证金融庭审判队伍的稳定;三是金融审判庭法官主要还是从法院内部产生,尚未建立从外部吸收金融专业人才参与审判的机制;四是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可能对金融专业审判的公信力产生影响等;五是在审判程序方面,金融案件的审判还是适用普通案件的民商事审判程序,对于如何在审判中更好的体现金融行业自身特点和规律等问题尚未有实质性的探索。

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有效克服了金融审判庭作为金融专业审判机构的局限性。上海金融法院及其法官都只需要处理金融案件,不论是审委会委员还是普通法官,都是金融法专家,有着相似的知识背景和审判经验,对金融案件裁判尺度的把握更为准确,审判队伍也能保持稳定。随着专业水平的提升,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果必定得到提升,从而提升金融审判的司法公信力,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促进金融监管不断完善

在金融法院设立之前,各地金融专业审判的实践还局限于解决金融商事纠纷。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去年开始试行金融商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但实际审理的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数量较少,与金融商事案件不在一个量级,而且所涉金融行政案件大多为信息公开类案件,直接涉及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措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很少(据统计,浦东法院2017年金融商事案件有28000余件,但金融刑事案件只有415件,且其中87.71%为比较简单的信用卡诈骗罪,涉及“一行三会”(现“一行两会”)的金融新政案件仅有70件,且其中70%为信息公开案件,涉及其他行政行为和行政强制的只有12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截止2018年3月,全国共有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行政案件判决书21个,涉及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行政案件判决书0个,涉及中国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行政案件判决书149个,涉及保监会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行政案件判决书2个,案件数量极少,而且上述案件中支持或部分支持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的只有6个,反映出司法审判对金融监管的参与度很低。虽然有的法院会发布一些金融审判白皮书,但其内容还局限在案件基本情况的介绍,对于这些案件所蕴含的深层次金融风险问题的剖析尚显不足。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虽然很多金融监管措施性质上也属于行政行为,但普通法院的行政庭法官由于欠缺金融专业知识,对于金融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都十分谨慎,另一方面是在金融法院设立前,法院系统缺乏一个与金融监管部门对接交流的机构和机制。

上海金融法院设立后,上述问题能得到很好解决。一是上海金融法院实行金融民商事案件与金融行政案件“二合一”审判模式,综合审判庭既审理民商事案件,也审理金融刑事案件,法官不仅精通法律,其金融专业知识储备也明显优于一般法院,能更好的审判金融行政案件。二是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使得在法院系统有了一家专门处理金融事务的机构,方便与中央及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直接对接,相互交流金融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达成共识。与金融法院成立之前相比,司法机关对金融监管的参与度大大加深,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平。

三、加快金融交易规范培育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新类型金融交易纠纷不断增多。往往在国家立法或者政府监管尚未到位的情况下,金融纠纷就已经诉至法院。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为例,2006年该院受理的金融类案件主要是银行借款合同、票据追索权、信用卡、保险合同等传统金融纠纷。到2016年,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营业信托、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纠纷已经占到相当比例。《金融法院管辖规定》中规定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制定的《民事案由规定》中都没有明确,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已经遇到了不少这类案件(参见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18年8月21日)。这也是金融领域区别于其他领域的一个重要特点。对于这些新类型纠纷特别是法律规定尚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拒绝裁判,而是要充分发挥法官智慧,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解释并结合金融业发展的客观情况来发掘裁判依据,这类新类型案件的判决往往不仅解决了个案的纠纷,同时也在创造新的金融交易规则。而且这种个案裁判、形成示范的规范生成模式,更能保护金融投资者的预期,与所谓“运动式”执法相比更温和,也更有利于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在金融法院设立之前,受制于金融审判专业水平以及金融审判机构过于分散的现状,通过个案裁判培育出的金融交易规范数量还比较少,也缺乏系统的整理。金融法院设立后,必将通过其专业、集中审理的优势,培育出更多的金融交易规范,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四、提高我国金融法治环境水平

近年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陆续设立金融专业审判机构,可以说金融法院或法庭已经成为一国金融法治环境的重要标志。例如英国于2001年设立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庭”(FSMT)(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Tribunal Rules 2001,2001 No. 2476)。虽然后来其职能划转至上级裁判所Upper Tribunal (Tax and Chancery Chamber)(根据英国政府官网介绍,该法庭是专门审理政府涉及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以及能源市场(energy market)相关行政行为的案件,https://www.gov.uk/tax-upper-tribunal,2018年9月9日访问),但仍然由专业法庭来审理金融监管行政案件。2003年,爱尔兰设立了独立的金融服务法庭(IFSAT),专门审理当事人针对爱尔兰中央银行决定提起的诉讼(参见爱尔兰金融服务法庭官网的介绍,http://www.ifsat.ie,2018年9月9日访问)。加拿大安大略省也设有金融服务法庭(Financial Services Tribunal),对安大略省金融服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行为拥有排他的司法审查权(参加安大略省金融服务法庭官网的介绍,http://financialservicestribunal.on.ca/en/Pages/default.aspx,2018年9月9日访问)。 德国设有联邦财政金融法院,主要是针对民众提出的政府违法征税等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胡翔,2016:“德国税务司法制度特点及借鉴”,《国际税收》,第9期第74页)。 哈萨克斯坦在阿拉木图设立专门金融法院,处理阿拉木图地区金融中心参与者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开曼群岛大法院也设立了金融服务法庭,专门审理保险、信托、金融服务等诉讼(邢会强,2012:“金融法院(庭)比较研究”,《金融服务法评论(第3卷)》,法律出版社,第101页以下)。 这些专业金融法院(庭)的设置有助于实现金融案件专业审判,改善该国的金融法治环境。

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使得我国也有了第一家专门处理金融案件的司法机构,并且同时处理金融民商事纠纷和行政纠纷,兼具上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专业金融审判机构的职能。上海金融法院实现金融案件的集中审理,有利于“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集中力量打造我国金融司法的品牌,进一步提升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盛勇强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18年8月12日)。金融法院将成为展现我国金融司法水平和金融法治环境的一个所裁判的每一起案件,以及其法院自身的管理体制和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都将成为展示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进步成果的重要窗口。

综上所述,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既是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同时也是回应我国金融业发展客观需求的产物。作为金融专业审判机构,金融法院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审判的司法公信力,促进金融监管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加快培育金融交易规范,并最终成为展现我国金融司法水平的重要标志。我们期待上海金融法院能够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改善金融法治环境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范一,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律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尹振涛,系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