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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Tech和金融基础设施:逻辑与建议

演讲者: Speaker: 尹振涛 2019-10-28 2019年10月28日

大家好,首先我先和大家汇报下今天的选题由来。201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习总书记谈到了三个统筹监管,一个是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统筹监管,一个是关于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第三个是关于金融数据的统筹监管。上一期沙龙主要讨论的是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次我们讨论第二个统筹监管。同时,9月9号,深改组关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新闻报道出来,我们今天的选题就非常的具有讨论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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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向大家汇报的主题是Bigtech和金融基础设施。选题来源于我之前的两篇文章,这两篇文章都发表在2019年的《中国金融》杂志上。一篇文章是讨论Bigtech做金融业务的特点,第二篇文章是谈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当然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大多就是Bigtech。我也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包括刚才邢老师谈到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是不是金融基础设施?我也在思考同样的问题。第三方支付是不是基础设施?是支付宝、微信支付是基础设施,还是可以说现在的网联是基础设施?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事实上,同样的道理,我们也可以探讨金融云是不是基础设施。

我今天主要是一些简单的思考,金融科技或者大科技公司他们做的一些事情,或者他们的金融业务,到底跟金融基础设施是什么关系。首先,我先把我的观点抛出来,我认为包括第三方支付,金融科技公司他们做的一些业务,我认为不完全是金融基础设施,不宜把金融基础设施这个定义变得特别广泛。具体来说,我有两个观点。第一个观点,bigtech所做的事情主要是在参与当前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但很难独立的作为基础设施。第二个观点,我们目前金融基础设施,大多数是官方主导甚至政府部门,但是在金融科技的背景下,应该吸引更多的科技企业或互联网公司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这也有助于防范和发现金融风险。

今天,我把个人一点粗浅的思考和各位专家汇报一下。第一,关于Bigtech金融业务,我们先不谈从事金融基础设施,就是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一直是这几年大家讨论的重点,也是中国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表现,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暴露,在风险专项整治的背景下,又有了新的变化或者趋势。具体来看,就是原来哪些初创型的金融科技企业现在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并且将来也可能越来越难立足,这一点从P2P网贷市场就能看出来。而另一个表现则是,大的科技公司越来越重视发展金融业务。不光是中国表现比较明显,像苹果今年发布会上,除了新手机公布以外,还要发一个苹果的信用卡。前两天我们第二次沙龙的时候讨论Facebook,大的科技公司,大的互联网公司,开始从事金融业务,这是一个大的变化和趋势。围绕行业的变化,监管机构,特别是国际组织,也高度关注大科技公司从事金融业务的风险问题。

我大致列举了几点,一个就是国际清算银行2019年4月份的一篇文章,引起的争议是比较大的,它的结论是支持大科技公司从事金融业务的,认为科技公司的信贷服务是有效率的,这个文章出了之后,除了国际组织以外,其实我们央行也很关注。除了一些正面的文章外,关于一些负面,或者风险的警惕的研究也开始不断出现。有两个新闻报道,一个是德国提出在欧盟层面,可能围绕着大科技公司从事金融业务,要出限制性规定,比较严格的监管。另外就是美国总统侯选人,谈到应该把大型的科技进行拆分,特别应该把金融业务和实体业务进行拆分。

今天的主题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大科技公司,一个是金融基础设施。大科技公司的概念,大家也很了解了,我就想引导一下Bigtech这个概念是从哪儿来的,我也做了一个梳理,看了一下文献,这个单词来源于媒体,最早是媒体在总结美国的大的科技公司。2017年8月世界经济论坛就直接用了“Bigtech”,就是指美国的4家,中国的3家,一共7家,并且文章中明确指出只包括这7家,其他都不算。还有一些经典的文章,也开始在引用这个词,在谈优势和劣势。

另外是基础设施,如何去定义,如何去归纳,如果说比较容易的理解,就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广义,一个是狭义。从欧盟《高级原则》的角度,我觉得它是相对来说比较狭义的理解,提出了五种业态。如果按照我们去理解,或者学术研究,用广义的更合适,包括硬件和软件,一部分是技术或系统,一部分是制度,这属于广义的概念。

我们在思考Bigtech和金融基础设施之间有什么关系?能不能紧密的合作?有一个美国的学者谈到了金融基础设施有八个重要的要素,围绕这些要素一共是八点,我们在讨论的时候就拿这八点跟科技公司,特别是跟大科技公司对应,大家发现这八点跟大科技公司的特征有比较紧密的关系。例如,第一点,金融基础设施要支持金融活动的基本系统或者服务,例如大的科技公司做了很多技术性的,比如金融云,第三方支付,本质核心就是给金融活动提供基础的服务和系统。例如,第二点是应该增加便利性,金融科技能够快速的发展,这是很大的优势。再例如,第六点基础设施可能会产生自然的垄断问题,这一点大家也有所体会,小川行长提出的“赢者通吃”也有这个层面的意思。这八点的对比有一个比较初步的结论,就是Bigtech从事的金融业务跟我们的金融基础设施,从紧密度来讲还是比较紧密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其实是有一定逻辑关系的。

把一个现实进行梳理,我们的金融科技公司参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大概有哪几种参与的过程?或者历史脉络。第一,Bigtech有技术,技术能够提供从事金融业务,从事金融基础设施一个很重要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个技术支撑,没有前期金融科技和金融服务,就没有办法参与金融基础设施,这是关于具备这样的能力。第二,除了具备基础科技能力以外,除了金融服务以外,其实也在提供一些大的,看似像基础设施的服务,一个是支付系统。另外一个就是征信,信息系统,虽然征信可能不算《高级原则》当中的重点,但是征信,信用服务也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还有是云服务,还有交易平台。例如,今天蚂蚁金服余额宝等等产品,其实对接的不光是自己的产品,变成了一个交易平台,或者说信息发布的平台,对接了各种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一些货币市场基金的各种基金公司的产品,其实是一个服务的平台,这就是一个商城的概念,商城从金融服务的角度来讲也是一个基础设施。

围绕类别也总结了一下,Bigtech搭建的金融服务平台,我没有敢命名为金融基础设施,因为觉得这个概念太广泛了,所以我更喜欢用金融服务平台这个概念。一个特征,依托更多的是技术,第二是以效率为主要的搭建的目的,要提高效率的,另外是结构的确产生了鲶鱼效应,比我们传统的金融服务平台,或者是一些其他的机构引入到了这个金融服务平台当中。

另外,目前bigtech参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有几种合作的模式。一个是与传统的金融机构一起来合作共建的模式。一种是自己建服务平台,另外一种是很多科技公司也在用这种技术手段搭建大的服务平台,还有一个是与政府构建,这里也举了一些例子,包括网联和信联,还有一些像光大云付,传统的金融机构的技术手段也在搭建综合金融平台。

第三部分,主要是谈我们目前金融基础设施的现状,大致有三个特点。第一,主要是政府部门主导的,非市场化建设机制。第二,各个基础设施板块相对比较独立,没有形成有机的整体。第三,可能存在的风险,大家引起关注,但是没有很明确监管的科技平台参与的基础设施。

最后主要是聚焦到建议部分,有这么几个核心的观点,第一个观点,因为有了科技手段,并且我们的基础设施在科技方面投入也很大,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建议,我们是否可以适度的允许科技公司,或者是Bigtech公司参与到基础设施中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有立法的支持,这是在立法层面。第二,我们的治理过程中要考虑到竞争力的提高,这个竞争力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引入市场化的机制,我们现在主要是以行政的建立基础设施,如果有科技公司,或者是这种企业参与,可能大家会形成一定的竞争,有了竞争就会有效率的提升,另外是有合作的关系。另外,围绕着统筹监管,到底如何去统筹新型的有Bigtech参与的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可能还是一个新的问题。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思考,一会儿大家在讨论的时候可以进行讨论,这是一个新的话题,也希望得到各位老师的指正和建议。

我就汇报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