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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科技(RegTech)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与发展建议

作者Author:尹振涛 范云朋 2019-07-01 2019年07月01日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产品和金融供给创新层出不穷,在有效提升金融服务便利性和可得性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出现了一些新特征,这些新型金融风险倒逼监管改革,因此监管科技适时地被引入讨论和应用。监管科技应被视作在整个金融系统中,帮助企业处理监管合规和风险控制等相关问题的各种信息技术应用和解决方案。监管科技的潜在价值远大于降低金融机构合规成本,它将有助于建立一套金融运营实时监测,风险识别、评估及处置的监管体制。我国监管科技起步晚,基础较为薄弱,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进步空间,因此应从顶层设计角度及早谋划我国的监管科技产业布局,制定监管科技发展长期规划,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益,增强我国金融业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产品和金融供给创新层出不穷,在有效提升金融服务便利性和可得性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出现了一些新特征,这些新型金融风险倒逼监管改革,因此监管科技适时地被引入讨论和应用。监管科技应被视作在整个金融系统中,帮助企业处理监管合规和风险控制等相关问题的各种信息技术应用和解决方案。监管科技的潜在价值远大于降低金融机构合规成本,它将有助于建立一套金融运营实时监测,风险识别、评估及处置的监管体制。我国监管科技起步晚,基础较为薄弱,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进步空间,因此应从顶层设计角度及早谋划我国的监管科技产业布局,制定监管科技发展长期规划,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益,增强我国金融业核心竞争力。

一、监管科技 (RegTech)兴起的背景和意义

(一)从金融科技 (FinTech)到监管科技 (RegTech)近年来,金融科技 (FinTech)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业界、学界高度关注的焦点。金融科技通常被界定为金融和科技的融合,把科技应用到金融领域,通过技术工具的变革推动金融体系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现有金融生态,增加了新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供给,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的最新定义指出,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模式、业务、流程和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提供的服务和模式造成较大影响,既包括前端产业也包含后台技术。金融科技发展历经三个阶段:FinTech 1.0的标志是金融机构内设IT部门,用于压缩成本,提高经营效率;FinTech 2.0是指互联网金融和移动互联网,本质上是金融渠道的变革;FinTech 3.0的特点是新兴技术与金融机构的紧密结合,金融服务向长尾客户普及,大幅提升传统金融的效率。〔1〕 根据毕马威 (KPMG)发布的 《2018全球金融科技脉动》报告,2018年,全球金融科技投资金额达到1118亿美元,涉及2196次交易,主要的金融科技企业和金融科技独角兽募集了大量资金,在全球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收购兼并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从业务领域看,目前对金融市场影响较大的金融科技已经形成四大领域:一是支付清算,包括手机和网络等第三方支付、电子货币和区块链;二是囊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以众筹和P2P网贷为主;三是以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合约、电子身份认证为代表的重要性基础设施;四是包含机器人智能投顾和电子自动交易在内的投资管理。

金融科技具备的四大核心要素,极大地改变了当前金融生态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倒逼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改革。〔2〕第一个核心要素是跨界化。跨界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金融科技至少跨越了技术和金融两个部门,二是金融科技中的金融业务可能跨越了多个金融子部门。金融科技的跨界化是行业层面甚至是体系层面的跨界,比金融领域的综合化经营更加复杂。随着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金融市场与金融产品的跨界化会导致监管边界的模糊与重叠,从而产生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给金融监管体系带来较为深远的负面影响。第二个核心要素是去中介。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脱媒日益深化,金融中介机构的基础性作用被弱化,技术的普及使用削弱了机构监管和人员追责监管的有效性,给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带来新的挑战。第三个核心要素是分布式。目前大多数金融服务及其基础设施都是以中心化为核心框架,但是金融科技范畴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运营是以去中心化或分布式进行的,因此会导致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制度性错配,引发更复杂、更易传染的金融风险。第四个核心要素是智能化。以人工智能为支撑的科技参与金融体系的要素整合,强调技术对金融的赋能和推动作用,有利于促使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公司更加公平有效地服务于长尾客户,但是传统的金融监管,其有效性依赖于微观审慎监管规则,很难做到技术监管、数据监管、算法监管、反洗钱监管和虚拟化监管,因此金融科技会对现有金融监管体系造成冲击,倒逼监管进行两阶段长短分期的系统化改革。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各国都在加快推动金融监管体系变革,注重宏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但是金融科技的出现使得金融监管的重点和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监管机构必须采取更加有效、便捷的技术方式才能适应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业务和风险形势。〔3〕 根据 Christensen (1997)提出的破坏性创新理论 (Disruptive Innovation),金融科技因其技术非竞争性、低端破坏创新和新市场破坏创新三个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为 “破坏性创新”。〔4〕 “破坏性创新”要求监管者必须善于识别金融科技带来的新风险和新挑战,准确评估和预测金融科技创造的 “新产品”或 “新价值”的风险替代 和 结构性冲击,因此监管科技(RegTech)由于其技术中性、智能自动化、大数据处理等优势脱颖而出,旨在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效能,降低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应对全球范围内监管和法律业务不断增加的复杂性和紧迫性。金融科技 (FinTech)和监管科技 (RegTech)是同类技术在不同需求场景下的应用,其兴起动因具有同源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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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评论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