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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子公司是打破刚性兑付困局重要的制度保障

作者Author:尹振涛 微信公众号“金融监管与风险观察” 2019-01-15 2019年01月15日
2018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子公司办法》),与之前发布的《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银行业资产管理系列,并对中国资管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在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方面,《子公司办法》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同时,《子公司办法》以“理财新规”为基础,除根据银行子公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

2018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子公司办法》),与之前发布的《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银行业资产管理系列,并对中国资管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在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方面,《子公司办法》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同时,《子公司办法》以“理财新规”为基础,除根据银行子公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

一、理财子公司是打破刚性兑付困局的重要制度保障

刚性兑付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既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发展,也不利于成熟金融市场的形成。但是,由于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结构的固化,市场参与主体对商业银行的背书需求根深蒂固。商业银行成立独立的理财子公司,首先从法人治理结构上实现清晰化,逐步引导市场机制和产品设计实现风险隔离,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将实现去刚性的可能。因此在2018年9月底出台的《理财新规》中,明确了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

二、理财子公司牌照价值提升,更具竞争力

虽然是商业银行的子公司,但与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相比,其具有更大的优势,子公司牌照价值凸显。一是,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产品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市场,而《理财新规》中要求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必须通过投资公募基金的方式才能投资股票,不得直接购买。二是,理财子公司的合作机构范围更大。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所投资管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其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为合规并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三是,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四是,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不必参考银行自营贷款管理规定。五是,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三、理财子公司产品更加亲民,提高客户体验

与银行自营理财产品相比,通过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更加便捷,体现“亲民”特点。与《理财新规》相比,《子公司办法》有几点显著的突破。一是,商业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起售金额为1万元(从5万元降低到1万元),而理财子公司产品彻底取消了销售起点的准入门槛,这将大大扩展投资人范围。二是,银行理财产品要求首次购买必须面签,而理财子公司也彻底取消了首次临柜面签的规定,此举大大降低了展业成本。三是,规定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大大放宽了理财子公司的销售渠道,在面对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信托公司、保险资管等多方竞争时更具竞争力。

四、理财子公司门槛更高,必须资金实力雄厚

相对更高的牌照价值,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准入门槛也被抬高很多。第一,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第二,股东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避免之前资本大鳄常用的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的手段。第三,股东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第四,非金融企业入股理财子公司,必须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第五,遵循“参2或控1”原则,即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以上来看,并不是商业银行都具备成立理财子公司的条件,那些资本规模较小、资本充足率较低的城商行和农商行基本不具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