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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的缘起、演进与监管进展

作者Author:尹振涛 范云朋 2020-04-26 2020年04月26日
近年来,伴随着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普及和应用,数字货币不断创新并快速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我们将广义数字货币定义为依靠密码学、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等技术产生的以数据形式表现的记账单位、交易媒介,既包括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主权数字货币,也包括私人部门发行的非法定数字货币。通过对国际监管动向的归纳和借鉴,我们发现法定数字货币是未来数字货币的发展方向,对于私人部门发行的非主权信用数字货币要加以取缔。数字货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和货币政策框架带来较大风险和监管挑战,我国应稳步推出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确定监管原则,构建数字货币监管框架,提高数字货币技术标准,加强国际监管协调合作。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由技术推动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型货币形式,代表着货币形态的演进和创新,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政界、业界和学界都在深入探究其实际应用场景、蕴含风险及监管挑战等问题。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等底层技术支撑下的数字货币具有纸质货币和电子货币不可比拟的优势和特性,有助于降低货币发行成本和流通成本,提高支付效率,有效预防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等行为。2019年6月18日,Facebook上线加密数字货币Libra,其披露的官方愿景是建立全球性的金融基础设施和超主权数字货币系统,在全球范围内引起较大争议,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监管态度不尽相同,关于数字货币理论与监管问题研究的全球共识之路仍然任重道远。就我国而言,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官方货币发行机构,对数字货币的态度由严监管逐步过渡到区别监管和包容性监管,主动探索推出央行数字货币的可能性。经过近五年来的深入研究和对国际经验借鉴,2019年8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上表示:“央行数字货币呼之欲出,将采用双层投放体系。”

1.数字货币的历史源流与理论基础

货币发展史的第一阶段是实物货币阶段,以物易物。这一阶段的人类社会处于原始社会,由于没有统一的文化、文字、度量衡,却拥有同样的生理需求,因此在对原始社会物品不断地优胜劣汰中,逐渐出现了等价商品,比如贝壳、布帛、牲畜、衣物等,慢慢被社会生产者广泛接受。第二阶段是金银条块阶段。随着部落的扩大和社会活动的增多,人类活动范围逐渐拓宽,以物易物已经不能满足人类正常生活需求,而且实物货币的天然缺陷暴露,数量不定、不易保存、不易携带,因此人类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发现稀有物品可以作为等价交换物,金银由于其相对稳定易储存、开采受政府(国家主权)控制、数量适中、易于携带等优势逐渐被人类社会接受,在此引用马克思的名言“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第三阶段是铸币阶段。封建社会的产物,国家主权背书,统一的货币更好度量,交易更加公平,更符合“等价物”的定义。第四阶段是纸币阶段。造纸术和印刷术推动了纸币阶段的兴起,纸币仍然是现今社会的主流货币形态。第五阶段是电子货币阶段。近年来电子货币的发展使得货币开始具有虚拟形态的内涵,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体现。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定货币学说认为货币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特别是债权债务关系,国家货币处于金字塔式层级结构的顶层。由封建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货币形态演变均遵循着国定货币学说的理论架构。

纵观货币发展史,货币形态的发展无一不是遵循人类社会需要和技术创新应用而进化的,如今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等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数字货币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由虚拟货币到私人非主权数字货币,再到法定主权数字货币,对于其底层技术的安全性和实际应用场景的现实性,仍然在讨论中逐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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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作为货币体系发展到后现代化的产物,其出现将会对货币职能和货币理论的主要内容产生强有力的冲击。近年来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于数字货币进行了理论与实践研究,总体呈现出以下三个共识观点。第一,数字货币的未来发展趋势是主权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私人虚拟货币或私人数字货币由于缺乏主权信用背书,无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难以实现价值贮藏功能,也更难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兑换或共识认可。第二,数字货币的出现对货币创造和货币供给造成较大冲击,会影响到M0、M1和M2,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机制。底层技术的中立性和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空白使得数字货币的风险传染更加难以管控,数字货币未来的日常化使用也会影响到国民通货膨胀水平。第三,数字货币运行需要建立在现代国家主权金融制度和国际金融规则标准体系下,制度和标准是货币运行的生态要素,技术作为保障基础,无法完全替代制度功效。

复杂网络理论、平台理论和分形几何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数字货币的理论基础。第一,复杂网络是对复杂系统的抽象和描述方式,包含的重要概念包括节点、系统重要性节点、连接、度的幂律分布等。复杂系统网络构筑了一个可以编码的数字地球,使得货币流通演化为各节点之间的数字和信息流动,数字货币体系的数字身份认证体系、金融账户体系和数字货币三层结构相互关联,为货币发行、货币流通、账户管理、跨境交易提供保障。第二,平台实际上是复杂网络系统中孤立地研究系统重要性节点的一个特例,平台的价值来自多方有效的连接,接入平台的用户数量越多,正交叉外部性越大。数字货币要依赖于支付清算平台发展,无论是直接使用现有第三方支付等清算平台,并对其进行健全完善,还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建立新的支付清算体系,都是数字货币体系的金融基础设施,具有系统重要性。第三,分形是指分析连续空间的基本分形元,使得系统的整体由相似的局部构成。数字货币所依赖的区块链技术和分布式网络,其各节点之间所采用的数学方法及遵循的技术规则,体现了分形几何理论。分形几何有助于我们从行为视角观察金融活动,从分形视角观察,为未来数字货币提供合约安排和交易执行的机构很可能是一个多样化机构的结合,会给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带来较大挑战。

2数字货币的定义和发展现状

数字货币随着实践发展和技术创新不断扩展着其内涵与外延。从最初的电子货币,到后来的虚拟货币,再到现在的数字货币,货币形态和应用场景愈发丰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报告指出,数字货币是以数字化形式实现价格尺度、价值存贮和支付交易等货币职能。国际清算银行(BIS)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强调通过各方数据交换实现各项货币职能。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化表现,这种虚拟货币既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也不与法币挂钩,但可以作为支付手段进行电子化形式的存储、转移和交易。欧央行则将数字货币区分为三类,一是以虚拟货币为代表的不受监管的数字货币,二是以电子货币为代表的受监管的数字货币,三是加密数字货币。英格兰银行明确表示以分布式记账技术作为数字货币的分类标准,运用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数字货币是加密数字货币。随着国际组织和世界主要国家对数字货币的研究逐渐深入,我国学者也对数字货币的内涵进行探索性归纳和界定。李建军(2017)认为,数字货币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数字货币既包括现有的电子货币也包括虚拟货币和加密数字货币。狭义数字货币专指加密数字货币,包括主权数字货币和非法定数字货币。钟伟等(2018)将数字货币定义为比特币等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或央行发行的国家信用保障的数字货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广义数字货币定义为依靠密码学、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等技术产生的以数据形式表现的记账单位、交易媒介。从狭义来看,可以将法定数字货币定义为具有法定地位、国家主权背书和发行责任主体的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模式一般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间接发行机制和“中央银行—公众”的直接发行机制。在具体研发过程中,要将以下问题考虑在内:基于通证(Token)还是账户(Account)、为零售服务还是为批发服务、借记型还是贷记型、锚定与否、加密与否、集中数据存储还是分层数据存储等。虚拟货币是虚拟社区内的价值标记和支付工具,可以通过交易平台与法定流通货币进行兑换交易,形成交易价格。虚拟货币无合格发行责任主体、无实体资产支撑、没有足够的信用背书,平行于现实世界的网络金融空间,通行网络共识的治理机制和发行激励机制,通常被视作具有投机溢价属性的金融工具。

2008年继日裔美国人中本聪发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之后,私人数字货币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数字货币种类持续增加,全球数字货币市场规模也呈指数级增长,但波动巨大。根据CoinMarketCap(加密货币追踪网站)官网数据显示,全球数字货币市场总市值在2017年1月1日接近178亿美元,于2018年1月8日达到峰值8285亿美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已逾2146亿美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全球共有2040种数字货币(不含代币),从市场占有率来看,Bitcoin(比特币)占据69.3%的市场份额,Ethereum(以太币)和XRP(瑞波币)分列第二位、第三位,分别占有8.92%和5%的市场份额。随着全球数字货币市场的规模和市值越来越大,私人(非法定)加密数字货币的种类愈发增多,数字货币已成为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重要应用之一,引起了世界各主要国家货币当局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如何监管非法定数字货币以应对风险挑战和积极探索推出法定主权数字货币。除投资、投机需求外,加密数字货币已在日本、英国和委内瑞拉等部分国家被不同程度地用于经济生活支付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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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字货币的优劣比较

3.1 数字货币的优势

纵观世界货币发展史,整个演变过程伴随着经济活动发展、新型需求、技术进步和全球化,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角度看,数字货币的出现和崛起是货币形态迈向更高层级的必由之路。金融科技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金融业态和商业模式,对货币的影响更是连通和传导至整个经济活动和商业行为,对于金融稳定、经济稳定乃至社会稳定有着深远影响。

数字货币的优势在于以下几点:第一,有效降低货币发行和流通成本,提高支付效率。数字货币可以有效降低印刷、发行、更换、存储等成本,由物理空间存储和流通转变为数字存储和空间划转,对于跨境支付、跨境贸易和跨境资产转移的影响巨大,能够方便、快捷、低成本地实现内外资金转移。第二,数字货币的安全性更高,有效降低支付和流通风险。虽然电子支付高效方便,但是并不安全,易被病毒入侵。数字货币基于区块链的技术特点,具有分散、匿名的优势,通过构建更高的数据安全性来解决支付风险,透明和点对点的交易方式也会提高支付效率。第三,稳健的数字货币基础设施有助于提升监管效能,升级现有金融运作体系。数字货币的可追溯性和标记可以提高全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便捷性和透明度,降低洗钱、伪造等犯罪风险,可以为宏观货币政策提供连续全面的数据基础,进而通过大数据库实现对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效果观测。同时,商业银行运营体系和货币创造机制也会发生一定变化,有利于央行及时掌握金融市场情况,制定更为合适的货币政策,升级现有金融运作体系。

3.2 数字货币的问题

如上所述,数字货币大体可以分为非法定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以美国为例,即使美国承认了比特币的合法地位,比特币仍然属于非法定数字货币。由于各主要国家法定数字货币/主权数字货币仍然在研究进程中,我们将数字货币的问题集中于非法定数字货币域内。

第一,世界各国的金融和技术发展程度不同,因此数字货币难以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跨境跨域流通。综观全球,比特币、以太币和瑞波币的合法地位较难获得认可,投机炒作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价格不稳,严重影响其价值贮藏功能,因此较难大规模流通。第二,数字货币难以维持经济价值。数字货币的开发者和支持者声称数字货币在设计之初总量确认,因而可以保持币值稳定和一定的升值空间。但是大量不同种类的数字货币的总供给量超出预期,数字货币也会衍生出多种形式的“分叉货币”,尤其是当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边界被打破时,这类现象将更加明显,导致数字货币逐渐贬值,难以保持其预期的经济价值。第三,目前阶段,市场上流通的数字货币多为私人部门发行,市场可信度低。历史经验表明,以数字货币衡量的虚拟资产不具备像实物货币一样的可持续性,也会对消费者的理性预期产生较大影响。由于比特币、以太币和瑞波币均属于非法定数字货币,其背后无任何个人和权威机构进行背书,只依赖于比特币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而“不依赖于信用”的数字货币在目前阶段并不具备较强的生命力。数字货币面临着公信力不足、客户资金流失、市场完整性不足等挑战。第四,数字货币应用场景有限,产生过程存在“不经济”。目前,更多应用场景集中于电子支付/互联网支付,数字货币对于从事非法经济活动的人更有吸引力。数字货币的币值波动大使其应用场景受限,而且在挖矿过程中会产生矿机、算力和电力的浪费。

4数字货币的风险、监管挑战及国际监管动向

4.1 数字货币的五大风险

随着非法定数字货币的不断发展和法定数字货币的逐步研发,数字货币的风险问题越来越引发社会关注,成为各界热议的焦点。从数字货币的实际应用和未来发展角度看,有五大风险值得重视:一是市场风险。交易无法实现以数字货币计价的支付义务,交易所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管安排以应对黑客技术攻击,或是把数字货币等新产品、新技术当作投机工具,扰乱金融市场,进而影响社会经济体系稳定。二是用户风险。数字货币的价格或汇率被操纵,数字货币技术协议风险,以及非法定数字货币可能模仿银行吸收公众储蓄而规避监管,这些风险都会极大地影响金融消费者权益。三是财务风险。主要指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以及金融犯罪风险,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可以匿名、快速地存储和转移资产进行洗钱,利用数字货币汇款系统和账户融资来掩饰非法所得。四是监管机构风险。监管机构的监管举措有误可能导致信用风险,而且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和数字货币之间的负反馈影响,也会导致监管可行性受到破坏。五是以赢者通吃替代竞争性发展的风险。大型BigTech(大科技公司)机构(以Facebook为例)若发行数字货币并渗透到金融领域,将会形成“降维打击”的优势,金融业竞争程度将会大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垄断表现。

4.2 数字货币带来的监管挑战

数字货币的风险点繁多且复杂,现有金融监管体系难以解决和平衡,给金融监管制度带来了较大的监管挑战。第一,去中心化属性带来的监管挑战。在现代经济中,中央结算机构作为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通过集中式账户保障交易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传统和集中的监管中心有利于避免支付风险。但是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分布式账本技术使得集中式监管失效,中介作用被消除,即使未来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中心化监管,也会存在较大的监管挑战。第二,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带来的监管挑战。透明度是监管机构监管非法金融活动的主要指标,数字货币的可追溯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洗黑钱等非法金融活动,但同时匿名性也使得监管者很难获取相应的统计数据来监管其行为,此时技术伪装和隐藏便会加剧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使得监管制裁效力变弱,进而给监管体系带来挑战,倒逼监管系统技术升级。第三,数字货币在未来进入规模使用后,货币结构会出现较大变化,由于数字化,实物货币需求量下降,金融资产的转换速度加快,现有金融基础设施的先进性落后于数字货币系统,可能引起金融市场波动,当出现特殊事件时,金融恐慌和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加快,从而给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带来挑战。第四,数字货币的国际监管协调问题。数字货币具有多重属性,需要细化的监管规则,然而随着数字货币的全球化,需要特殊的国际化标准对数字货币进行监管,标准的制定权归属以及国际监管协调成为又一大监管挑战。

数字货币的出现不仅给金融监管体系带来风险和监管挑战,还对现有货币政策框架体系产生较大影响。由于法定数字货币与货币政策框架及其传导机制的联系紧密,我们将分析视角限于法定主权数字货币域内。法定数字货币会对传统货币政策工具形成挑战:第一,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可能呈现下降趋势。数字货币会一定程度上替代银行的活期存款以及流通中的现金,当公众倾向于保留数字货币时,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将会降低,存款的派生能力将会增强。第二,再贴现率将会更好反映市场需求,再贴现业务总量下降。数字货币的优势使得货币流通速度加快,金融市场和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提速,利率市场的期限结构将会变得更加平滑,缓解现在长短期利率“峰谷值”大以及“利率倒挂”现象。随着移动数字支付和数字货币的深化应用,票据再贴现业务的总量将会下降,也许会衍生出新型调控工具。第三,公开市场操作的准确性将会增加。法定数字货币的应用使得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传导渠道更加通畅,对有价证券的买卖产生间接影响,未来数字货币利率将会成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利率。此外,法定数字货币也会对现有数量型货币传导机制产生影响。现行货币层次划分为M0、M1和M2,法定数字货币的正式投入使用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M0的部分功能替代,促使处于流动性底层的M1占货币供应量比重降低,交易性货币占比呈现下降趋势。数字货币的运营使用有助于增强利率调控对货币市场的传导效应,推动货币传导机制由“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变。

4.3 数字货币监管国际动向

目前,世界各国金融体系的发达程度分化严重,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备程度存在差异,相关金融需求处于不同阶段,因此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态度渐趋分野。从监管举措上看,各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可以分为信息/道义劝告、准入监管、立法监管、反洗钱监管和完全禁止。由于具体做法各异,而且世界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框架举措,我们在此根据国别简要归纳论述,而非根据监管举措分类。

第一,英国通过发布多份数字货币研究报告,并联合学界、业界共同探索制定数字货币监管框架,对数字货币的态度较为明确且积极,承认数字货币是金融科技创新,但前提是数字货币是安全、有效、可控的,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要针对数字货币的风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开启了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探索。第二,美国侧重于数字金融市场规范,对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的监管职责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法律的“二元模式”确定。2017年以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举措主要是道义劝告、发表声明、起诉调查等。进入2019年7月,SEC开始为数字货币领域的合规项目放行,采取豁免措施或出具无异议函。美国各州的数字货币监管各有不同,以纽约州为例,主要表现为发放比特币牌照(Bitlicense)、设置数字货币监管研究部以及针对特定案件出台法案。第三,加拿大对于数字货币发展与监管的研究处于世界前列,认为数字货币属于证券资产,不具有货币属性。2017年加拿大央行报告显示,其正致力于研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原型系统Jasper,旨在利用该项目探索创建一种使用数字货币技术的支付系统,但是加拿大央行官员也表示数字货币可能会影响现行货币政策的执行效率并产生挤出效应。2017年10月,加拿大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对外宣布支持作为证券资产的数字货币及其ICO(初始数字货币发行)项目,并许可发放数字货币相关服务牌照。第四,新加坡侧重于数字金融创新实验,在监管沙盒机制下给予虚拟金融有限制的合规性。例如,新加坡金融监管部门给予ICO的是有条件的“无异议函”,主要条件是禁止对新加坡本国居民发行和买卖虚拟货币。第五,日本侧重于数字金融市场开放。2017年3月,日本内阁通过法令,承认比特币为合法支付方式,取消比特币交易税;2017年9月,日本金融厅宣布11家虚拟货币交易所获准注册,12月又批准4家虚拟货币交易所。第六,俄罗斯对于数字货币采取严监管的态度及措施,出台相关监管法案,禁止比特币及所有类似性质的替代货币,认为其具有高风险特征,会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产生较大负面冲击。

5我国完善数字货币监管的政策建议

数字货币属于新型货币形态,其发行、流通、管理等方面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运营体系、新型支付基础设施和技术标准等。从监管实践看,我国对于数字货币和数字金融的发展与监管侧重于风险防范,尤其是对于虚拟货币等非法定数字货币,采取严监管态度,禁止其参与非法证券发行、非法集资、非法金融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发达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有限许可导向并不适合我国现有金融体系的发展水平,因为技术的中立性及其带来的扩散性和规模性对于我国现阶段金融改革和金融开放进程的影响“弊大于利”。从金融体系的国际竞争力维度看,当前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移动支付已经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极有可能成为我国下一个金融科技全球领先领域。因此,要从国家顶层设计高度规范数字货币的发展与监管,积极引领和推动全球法定数字货币的实施并助力人民币国际化,以“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作为中国新一代数字货币或数字支付的“试验田”,提供广阔的应用场景,打造跨境数字支付系统,提升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5.1 稳步推出央行法定数字货币

对于我国而言,推出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是数字货币合法化的必由之路。基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阶段和当前金融监管体系,不可借鉴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将私人数字货币当作证券的做法,未来也应禁止虚拟货币等非法定数字货币。法定主权数字货币的发行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间接发行机制,不会对现行货币市场运行机制产生根本性变化,数字货币将逐步取代传统货币;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公众”的直接发行机制,中央银行可直接吸收公众存款,商业银行的信贷创造能力受到限制和影响。去中心化和有限中心化的结合是未来数字货币的未来,间接发行机制是当前我国的最优选择。我国在采用“双层投放”机制发行“DC/EP”时,应当采用中心化管理模式,不改变当前债权债务关系,缴纳100%的全额准备金,避免过度的“金融脱媒”。我们在正式推出“DC/EP”之前,应当在一个小范围的模拟空间内试运行,针对发行和流通过程中的风险点进行逐一排查,尤其是对数字货币影响下的货币传导机制变化作出合理预判和及时处置,加强数字货币政策影响评估,做好风险预警工作和紧急应急机制建设,为后续放宽市场准入提供监督保障。

5.2 建立健全数字货币监管框架

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因此要尽早、从严地构建数字货币监管框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明确其法律地位、监管标准、监管对象和监管资源。第一,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要给予数字货币官方定义和合法地位,设计好适度监管、审慎监管等基本原则,平衡好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保持市场的竞争性。第二,要明确数字货币监管部门及其职责权限,是将数字货币监管纳入现有金融监管体系,还是单一设立数字货币监管机构,要基于国情作出“帕累托最优”选择。从短期来看,由央行牵头对其进行监管,根据金融科技和数字货币的跨界化特点,需联合证监会、银保监会和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建立联席机制或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统筹协调,选择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避免“一管就死”的强制性监管。第三,在数字货币监管框架下,要做好市场准入和甄别工作,选择好监管客体和特定对象,如数字货币的中间商、商业银行等市场参与者及相关服务提供者等,缩小监管范围,利用好现有监管资源。第四,数字货币监管框架要注重和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行为监管,还原货币本质和基本职能,提升数字货币的主权信用和市场信誉度。

5.3 确定数字货币的监管原则

数字货币作为金融科技的新兴产物,要汲取以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教训,在央行推出法定数字货币之前,应当确定数字货币的监管原则。一是适度监管原则,增强监管弹性边界。我国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更需关注风险和技术安全,而非彻底性的禁令,“稳中求进”工作原则和适度监管原则相匹配,不可让金融创新过多领先于金融监管。二是灵活审慎原则。监管对策不应局限于数字货币本身,更应注重数字货币对现有货币体系传导机制、传导渠道、传导效果的疏浚作用和正反馈效应,还要对一些中介机构或金融基础设施进行审慎监管。三是与传统金融体系融合的原则。数字货币作为金融科技创新产物,会对现有金融市场体系、金融产品体系、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我们应当把握一个原则——避免衍生出新型、不可控风险。数字货币的推出要适应国内金融发展现状和节奏,协同金融开放举措,尤其防范新兴事物和传统体系的风险传染。

5.4 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世界各主要国家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重点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到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和跨界化特征,主要关注非法的数字货币计划或者由黑客技术冲击导致的损害金融消费权益的行为,应加强监管科技的应用,推动全流程监管,同时要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数据权和隐私权利。目前,“一行两会”的消费者保护部门是分隔开的,可借此数字货币的契机,探索成立一个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或部门,专门针对金融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管。明确消费者赔付主体,适当时候也要进行信息/道义劝告,加强消费者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数字货币使用观。

5.5 将技术作为监管核心,健全数字货币技术标准

技术适当性监管必然成为金融监管的新核心,其重要性不亚于当前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双层投放模式中,数据、信息、标准的重要性愈发显现,如何保持技术中立,如何更好地防止黑客等技术冲击,其中的主线问题是“技术”,包括加密技术、分布式记账技术和数字货币钱包等。应当加深对数字货币关键技术的突破和迭代,加大对加密算法、芯片技术、量子计算技术等前沿技术的研发投入,提高数字货币技术标准,完善央行发行系统的安全性、稳健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技术监管,避免技术冲击产生系统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应建立数字技术委员会,由专门技术机构负责开发、维护和升级法定数字货币系统,保持一定的技术前瞻性和预测性,短时间内还不可推行完全的技术系统自动实现机制;应建立设置过渡期,利用监管科技等方式逐步提高数字货币技术标准,考虑到经济规模、贸易规模、人口总量、货币需求量以及其他社会经济指标,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

5.6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探索国际协调的监管范式

随着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的深入,各国的经济交流合作越发频繁。目前,国际上关于数字货币没有达成共识,都是一些国际组织通过发布研究报告、相关指南等来逐步探索数字货币的监管问题,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金融稳定理事会(FSB)。2019年7月,七国集团(G7)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发布声明:“数字货币应满足最高标准的金融监管,以保证其不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或消费者安全,各国对科技巨头征收数字服务税达成一致。“鉴于此,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主动参与制定数字货币的国际监管准则和相应技术标准,提高我国在此领域的话语权,通过未来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促进全球货币一体化的进程(非超主权货币)。此外,由于数字货币的影响遍布整个经济金融体系,具有潜在的汇率风险、法律风险和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因此要积极探索构建“双边协调”和“多边协调”的监管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