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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助力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建设的机理与建议
受新冠肺炎疫情、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指出,我国应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实现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经济发展尤其是实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金融体系的支持和帮助。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可以充分利用其普惠性、智能化、高度适应性等特点,发挥对传统金融体系提质增效的功能。一是有助于完善消费市场结构,扩大内需。二是有助于合理调配生产领域的资金需求,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是有助于实现调控政策的精准触达,实现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是以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为契机,强化与国际金融体系的关联性,提升国内金融系统的开放水平,更好地利用国际金融资源推动国内经济发展。总之,发展金融科技有助于完善国内金融体系,优化国际金融环境,为加快构建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提供助力。
一、发展金融科技对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意义
现阶段,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无论在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还是实践领域都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尤其是大型科技公司对金融科技发展的带动作用尤为明显。我国监管机构对金融科技发展实践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政策,加之我国营商环境总体上不断优化,消费市场规模日益扩大,为科技企业探索金融科技领域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及监管环境,以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公司为代表的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应用实践方面取得了大量成果。传统金融机构借助自身经验和资本优势,通过与科技企业合作或采取独立研发的方式,不断探索新的业务模式,拥有良好的金融创新发展趋势。移动支付、智能投顾、数字信贷等金融科技服务场景在我国金融市场大规模应用的益处有三。一是降低了金融业本身的运营成本,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二是使得金融服务能够覆盖更为广泛的长尾客户群体,推动实现普惠金融的同时扩大了消费市场需求。三是通过丰富的金融科技实践,积累了技术迭代所必须的宝贵经验。
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要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社会再生产分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部分,构建完善的内循环发展格局本质上就是要畅通国内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使得再生产过程相互适应,始终处于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路径之上。金融业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一方面起到工具作用,为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提供资金支持或流通手段。另一方面,金融业的发展将反向拉动再生产环节的建设,尤其是金融科技的应用,使得金融业在优化国内大循环过程中的能动性更为凸显。国际循环无论是吸引外资、加强国内市场的开放程度,还是提高出口贸易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提升中国制造在国际产业链、价值链分工中的地位,都需要相应的国际金融市场服务。金融科技的发展有助于连通国内外资本市场,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繁荣与稳定,为双循环发展格局提供高效、高质量的国际金融服务。发展金融科技对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金融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第一,金融科技的发展经历了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三个阶段,技术运用使得金融机构在成本可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了客户规模。例如银行、证券公司可以利用网络触及更为广泛的用户群体。依托互联网技术产生的股权众筹等投资模式,能够吸引更多的长尾客户参与到投资活动之中。
第二,移动支付和数字货币的应用,将减少现金的使用,提高资金流转效率。现金流通具有较高的应用成本,例如现金制造成本与远程交易成本。数字货币的应用将降低预防性货币需求,弱化现金的储蓄功能,提高资金流转效率。此外,移动支付的应用也可以改变实体企业的经营逻辑。例如传统零售业可以通过移动支付获得大数据信息,进而对用户需求有更为精准的认识和了解,有助于上述企业以用户需求为出发点,经营逻辑由B2C升级为C2B2C,生产更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
第三,金融业务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除了降低金融业本身的运营成本外,还可以有效应对金融风险,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成本。例如,根据金融加速器理论,不完全信息对于借款者和贷款者关系的重要影响使银行获得关于企业项目信息的成本较高,因此传统信贷与抵押物价值的关联性较强,从宏观角度看易导致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波动。基于大数据风控技术的数字信贷业务,能够降低征信对抵押物价值的依赖,降低企业贷款的顺周期性,有助于促进金融稳定。
第四,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金融行业必须走数字化转型发展的道路,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对传统金融机构能够发挥鲶鱼效应。传统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能够为实体企业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此外,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对促进金融业、实体产业乃至整个社会的数字化转型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例如以大数据等技术为依托的数字征信,不仅可以提高贷款活动中对借款人资信考察的效率和准确性,还有助于提高实体企业在商业交往中的失信成本,亦有助于提升社会整体信用水平。
第五,金融科技发展推动了金融监管变革,使得金融监管更为精准和高效,有助于实现调控政策的精准触达,更好地引导资本市场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建设,一方面需要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宏观调控的方法引导经济发展方向。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已不能满足金融创新的发展需求,监管科技的应用有助于提升金融创新的监管能力。此外,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可以依托同样的基础设施开展活动。因此,金融科技的升级将有能力带动监管科技的发展。充分运用监管科技具有诸多优势,其一,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运用可以提高监管信息获取与分析的效率和质量,为监管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其二,根据梅特卡夫定律(Metcalfe's Law)和里德定律(Reed's Law),互联网技术的内生因素决定其有将更多用户纳入网络连接的动力,加之大数据可以对用户进行更为精确的分类,政策传导的范围、效率与精确度都将得到提高。
(二)改善区域经济与居民收入不平衡现象,满足企业与消费者的金融需求
第一,金融科技能够从规模、质量、效率等多维度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我国金融科技发展至今,始终将普惠金融作为重要的发展目标,这与我国经济建设发展阶段、金融市场发展环境、政策导向等因素有关。尤其是由科技公司主导的金融科技业务,其商誉积累、资金实力等方面短期内无法与传统金融机构相竞争,因此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长尾客户群体成为金融科技企业的主要服务对象。同时,正是由于长尾客户的存在,为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了实践基础。一方面,金融科技通过促进技术创新以及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可以显著提升中小企业价值。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中的互联网、移动支付等技术运用,可以有效提高中小城市、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激发此类下沉市场的内需潜力,从而起到扩大消费市场规模的作用。
第二,金融科技能够有效降低信贷成本。由于传统金融机构在风控、合规等经营模式上付出的成本相对固定,不以客户群体的特点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其客户多为具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征信记录良好、还款能力强的高净值客户。金融科技企业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以较低成本实现了为包括次级客户在内的不同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的能力。此外,金融科技可以有效缓解传统信贷过于依赖抵押物价值的痛点。整体上看,数字消费信贷主要采取小额、分散的贷款策略,违约风险的集中度较低。贷前审核方面,数字消费信贷在传统财务、抵押等信贷信息外,还可以收集客户的实时信息、行为偏好等数据,通过模型分析可以拥有比传统消费信贷更为有效的风险控制能力。贷后管理方面,数字消费信贷机构通过运用大数据模型、依托实体消费场景实,可以有效识别多头信贷,实时跟踪贷款使用情况,可以有效防止欺诈和挪用。
第三,金融科技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一方面,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资源,使得更多居民可以便捷的享受金融服务,降低投资成本。通过智能投顾等技术,可以优化投资选择,切实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同时,也扩大了资本市场的资金来源渠道,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第四,金融科技有助于实现普惠金融,除了个人消费领域更加易于获得普惠性贷款外,小微企业融资同样可以受益。此外,开展B2C经营模式的平台公司涉足金融科技领域,其先天具有大数据存量优势,使得微型企业更易于获得贷款。利用金融科技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可以降低小微企业的波动性。一般认为,企业信贷可得性与波动性呈负相关,其原因在于,当企业经营因外部环境变化受到冲击时,企业能够获得必要的流动资金帮助其度过难关。
(三)保障开放环境下的金融稳定,支持外循环发展格局构建
对外开放面临的堪称为“灰犀牛”的风险,便是国际金融体系中长期存在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等问题。倘若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业务甚至整体运行受阻,实体企业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开展贸易、投资和其他金融活动时将面临交易、支付、结算以及利率与汇率风险,我国经济发展将因此受到较大影响。但是,金融科技的发展为建设多元化国际金融体系提供了现实路径。
第一,借助金融科技的力量,能够加快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化水平。金融科技以网络化、数字化为依托,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开展海外业务需在域外建立实体网点相比,更易于进入域外的金融市场。例如我国的支付企业已经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开展了电子钱包等业务,在美元体系之外探索建立人民币的跨境支付结算系统。
第二,金融科技的支付系统、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具有去中介化的特点。例如通过Ripple支付系统可以绕过SWIFTS结算系统,既提高了国际间汇款的效率、降低了汇兑成本,也可以降低国家或其他实体单一支付结算体系的依赖。与SWIFTS系统相比,Ripple系统正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其缺点也比较明显。例如Ripple系统具有匿名化的特点,不利于外汇管理以及对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的监管。虽然Ripple系统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条件,但类似系统的出现有助于改善国际货币结算体系。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推动国际金融支付、结算系统的多元化发展。
第三,我国具有参与国际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应用、市场实践、标准制定等能力,有助于提高我国在未来国际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广义的金融基础设施是指为金融活动提供公共服务的硬件设施和相关制度安排,狭义金融基础设施主要指各金融参与机构用于支付、清算、结算、登记等多边系统和运作规则。国际清算银行支付与结算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将金融基础设施分为支付系统、中央证券托管系统、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方、交易数据库五类。除了上述基础设施的数字化建设外,金融科技的应用还需有配套的技术支撑,例如数字消费信贷业务,需要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网络技术及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等支持。扩大我国在国际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参与度,包括提供相应的核心技术,有助于提高在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制度制定中的话语权,进而提升金融业的全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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