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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出台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作者Author:尹振涛 冯心歌 2019-06-26 2019年06月26日
近日,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同时宣告废止,彻底结束了外商投资领域三法并立的局面,确立了新时期中国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新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对包括金融领域在内的各个业态的外商投资进行规范,是中国打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由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的重大转变。同时,新法的颁布很大程度上针对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此举将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战略性机遇。

近日,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同时宣告废止,彻底结束了外商投资领域三法并立的局面,确立了新时期中国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新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对包括金融领域在内的各个业态的外商投资进行规范,是中国打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由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的重大转变。同时,新法的颁布很大程度上针对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此举将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战略性机遇。

一、理性看待《外商投资法》的出台

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中国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不再以吸引外资为重点,开始将“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逐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和跨境资本流动开放。《外商投资法》的颁布是在我国继续推进对外开放尤其是金融行业对外开放背景下顺水推舟之举,并非是贸易争端中的妥协与让步。首先,虽然《外商投资法》从一稿到最终颁布仅用了不到三个月的时间,但其实早在2011年《外商投资法草案》就已启动修法研究,并多次公开征求意见,从草案到最终落地经历了三年多时间。其次,虽然《外商投资法》充分强调了对外商投资的保护,但绝对不是为吸引外商而做的迁就与偏爱,新法更加强调对等原则,并对外商投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约束。最后,包括《外商投资法》在内的一系列开放措施,都是综合各方面考虑从我国需求的角度出发的,并不是对外的取悦,而是根据中国改革开放需要决定的。

二、提炼总结《外商投资法》的核心

从金融业的角度来看,此次《外商投资法》应主要关注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外商投资利益的保护和外商融资便利化等几个方面。

第一,《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从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发布中国首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后,自贸试验区外资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经历了四次修订,至2018年版条目已由原先的190条大幅缩减为45条。李克强总理在近期出席亚洲博鳌论坛时,也再次强调负面清单只做减法,不做加法,“非禁即入”将全面落实。对外资金融机构而言,将在发起设立、投资参股及具体的业务范围实现全方位的开放。

第二,《外商投资法》从利得资本流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政府管理等多个角度强调了对外商利益的保护,并特别强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值得注意的是,资本的自由流动并不一定导致资本的巨额流出或流入,但会进一步增强人民币汇率的弹性。

第三,《外商投资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形式进行明确,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为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目前,在经济新常态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渠道受到种种限制,融资门槛也在不断提高,使得企业发展受到制约,成为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一个障碍,也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平衡发展。今后,随着《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政策的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明确的法律规范下选择更加便利、多样的融资方式。

三、客观分析《外商投资法》的影响

总体上,此次《外商投资法》的颁布,体现了我国继续扩大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的信心,是顺应对外开放历史潮流而迈出的重要一步。以开放促改革,以创新促监管,以激烈的市场竞争倒逼金融业的发展,为我国金融行业营造了良好的竞争环境,虽然短期内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机遇必然大于挑战。更多国外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必定会对我国金融机构及其市场份额产生一定的压力,尤其是国外金融机构独具特色的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及综合化金融服务方式都会成为市场标杆。当然,激烈的市场竞争也有助于国内金融机构学习其先进的专业经验与管理机制,促进自身的公司治理、业务模式、经营效率的改善和综合实力的提升。

首先,对商业银行来说将产生强烈的示范效应,但对业务的影响较小。根据相关数据,我国外资银行占国内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例仍然非常低,目前约为2%,远低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金砖国家的12%和16%的比例,也低于13%的世界平均水平。因此,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仍有巨大空间和潜力,并会随之带来更多的集团化管理理念,更健全的财富管理经验以及综合化的金融服务体验。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银行业目前在规模和实力上已经具备全球竞争力,要想在4000余家国内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对外资银行而言也是困难重重,因此《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对内地银行业的短期影响有限。

其次,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来说可能将产生明显的变化。根据银保监会数据统计,2018年外资人身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占比约6.85%,外资财险公司市场占比仅为1.94%,留下的市场空间巨大。可以肯定的是,《外商投资法》落地后,外资通过筹建合资公司、中资控股转为合资险企、筹建各地区营销服务部等方式将不断渗透国内市场。同时,外资险企在综合化服务、股东审慎经营和险资运用等方面的经验也会通过市场竞争和业务合作途径,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转型与高质量发展。

最后,对于资本市场和证券公司来说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开放深度仍低于金融发达国家,在国内债券市场中,境外金融机构虽然在量上已经超万亿元规模,但其占国内债券总托管量的比例不足2%,而美国仅国债一项在2018年便有超过40%的份额被海外机构投资者持有。随着《外商投资法》的生效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大量外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不仅能够壮大国内市场规模,也能够吸引更多成熟的外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国内资本市场,改变国内市场散户为主的投资风格,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之前在国内设立的合资证券公司主要以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由于其业务单一、缺乏控制权、难以发挥境外股东专业优势的因素导致其在国内排名并不靠前。《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其业务规模单一的局面有望改善,但短期内对市场的冲击和影响仍然有限。

但是与此同时,频繁的外商投资活动必会带来更多的跨境资本流动,金融业的开放也会导致短期热钱的流入流出,这都可能加剧金融市场的波动性,给防范金融风险带来挑战。此外,金融机构与生俱来的监管规避性也可能会对金融市场产生影响,甚至削弱货币政策的效果,这都应该引起更多的关注。

四、更好发挥《外商投资法》的作用

首先,应尽快完善其他配套政策。由于《外商投资法》主要为概括性原则,为确保外商投资法的有效实施,还应结合此前颁布的金融业对外开放时间表尽快制定配套法规,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规则。同时,对此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保不与《外商投资法》相冲突。

其次,在将外商投资企业“引进来”的同时,也应该促进我国企业的“走出去”。就国内金融机构而言,可以优先利用“一带一路”沿线市场,通过建立海外分支机构、海外并购等途径,不仅能加快资源整合得到更多的投资机会,更能提高自身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此外,更加开放的金融环境也意味着要更加关注金融风险。外商投资的便利化不仅会带来更多的国际资本双向流动,也更容易将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向国内传递,对维持市场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出艰巨任务。由于国内外监管体系存在差异,外商投资企业进入国内后,不仅需要满足母国监管标准,在中国开展业务也同时需要遵守国内监管规定。而国内外的监管冲突或不协调,非常容易产生监管真空,诱发监管套利,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最后,加强投资者教育也必不可少。随着外资金融机构不断渗入国内金融市场,对投资者而言无疑增加了更多的投资品种和渠道的选择,面对相对成熟的国际金融规则和丰富的产品服务体系,投资者应该加强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基础知识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