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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银行网贷业务 规定与现实存偏差

作者Author:尹振涛 2019-01-14 2019年01月14日
据媒体披露,《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各类商业银行包括互联网银行开展线上网贷借贷业务进行规范,对互联网贷款的原则、资质、参与互联网贷款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余额、信息数据、授信与内控、联合贷款要求及贷款额度、催收合作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政策规定。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办法》的落地将对银行开展线上贷款业务,尤其是助贷、联合放款等模式将产生重要影响。但与此同时,《办法》的一些规定与现实情况存在偏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然很难落地。


据媒体披露,《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各类商业银行包括互联网银行开展线上网贷借贷业务进行规范,对互联网贷款的原则、资质、参与互联网贷款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余额、信息数据、授信与内控、联合贷款要求及贷款额度、催收合作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政策规定。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办法》的落地将对银行开展线上贷款业务,尤其是助贷、联合放款等模式将产生重要影响。但与此同时,《办法》的一些规定与现实情况存在偏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然很难落地。

一、规定网络贷款限额,强调属地金融服务

2018年6月以来,P2P网贷市场经历了一场风险集中爆发的“雷潮”,暴露出网贷业务模式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在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办法》旗帜鲜明地把防范网贷经营风险放在首位,一切以防范金融风险为重心。在贷款限额方面,《办法》以小额、分散为基本原则,规定单户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应不超过30万元,单户企业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0万,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此举可以改善贷款金额过大和期限过长导致的贷款逾期风险,降低商业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同时《通知》规定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这一要求将大大限制商业银行的异地展业规模,便于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查和贷后管理,便于及时掌握借款人信息和处理潜在的信用风险,避免区域性金融风险外溢。

二、规范联合放贷模式,禁止风控外包服务

《办法》的出台,是对2017年8月银监会发布的《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主要针对微众银行、网商银行等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民营银行,要求民营银行需申请获准后方可经营互联网贷款,并且从民营银行自身(需具备1年以上互联网贷款的运营管理经验)和合作机构(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两个方面规范了其联合放贷业务。在2017年12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发布后,由于自行放贷受杠杆率限制,许多互金平台加强了与银行的合作,联合放贷模式逐渐成为主流。而此次《办法》延续了对联合放贷模式严监管的思路,并提出了更为具体的监管要求:

一是限制联合贷款出资额度。《办法》规定,在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这条监管规则意在强化联合放贷双方的风险意识,既防止商业银行忽视资产质量,让网络银行承担所有风险的不良倾向;也约束了网络银行以少量资金“撬动”商业银行大量资金,从而无节制地扩展业务的行为。

二是禁止商业银行风控外包。《办法》规定,银行应要求数据合作方提供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满足身份验证、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查等要求的有效风险数据,包括客户原始信息数据等。银行不得仅根据数据合作方提供的数据直接作出授信决策,变相让渡贷款风险管理职责。实际上,2017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就已经提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的要求。然而在那之后,出现了互金平台派出风控团队进驻银行,共建风控系统等风控“变相外包”的现象。本次《办法》重申这一原则,可见监管对于推动商业银行自建风控体系的决心。

然而,在发挥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推动《办法》的落地和实施,也会遇到诸多现实问题,值得商榷和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一是如何发挥金融科技对中小商业银行的赋能作用,如何促进中小银行的转型发展。目前联合贷款已经成为金融科技企业与中小商业银行合作的主流模式,《办法》的出台将显著增加金融科技平台的放贷成本和中小商业银行的获客成本。以典型的互联网银行贷款业务为例,互联网银行的贷款业务大多采用联合放贷模式,互联网银行为合作商业银行提供客户筛选、运营管理、风险控制等服务,而合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和线下资源,此举可以有效地降低中小型金融机构触达客户和控制风险的成本。同时,互联网银行发挥自身金融科技的能力,大多搭建了联合贷款后台系统,通过API接口对接和清算平台,直接实现业务全流程管控。在降低中小银行放贷成本的同时,也为中小金融机构发展金融科技,实现新金融业务转型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和帮助。但如果要求中小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70%需要自营,只能拿出30%业务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那中小银行将失去双方合作的筹码,在产品定价和选择上丧失决策权。同时,为开展70%互联网业务需要自行搭建前中后台系统,存在重复建设问题。最终,很可能会回归到过去以线下网点为核心,“线下拉客,人工审贷、线上放款”的传统商业模式上去。

二是,如何发挥中小银行服务小微的积极作用。根据《办法》的规定,单户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应不超过30万元,单户企业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这无疑会严重影响中小银行的竞争力,尤其是企业流动资金授信限额50万过低,现实中很难满足小微商户或小企业的经营需求。同时,根据银保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在单一P2P网贷平台可以获得100万贷款相比,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更缺乏了竞争力。这会让本应该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挥正规主力军的中小银行丧失一定的市场份额,让中小企业必须从其他更高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当前国家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不断推动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而中小银行和金融科技企业恰恰是发展小微企业贷款和消费信贷的重要抓手。

三是如何平衡全国展业与属地监管的关系。目前商业银行虽然仍是属地监管,但已经通过互联网平台面向全国展业。《办法》限制了商业银行向外省客户发放贷款的上限比例,这将大幅减少了中小银行通过自身优质服务拓展潜在市场的机会,减少了中小银行的竞争力,减少了用户的选择权。同时,在在现实中更多使用网上借贷的客户群体是没有信用卡的弱势个人,此举是否会导致地方银行对大量本省务工的外埠人的歧视。他们如果无法在网络上证明自己在当地务工,就很可能无法获得当地银行的互联网信贷服务,这也是《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值得考量的一点。

四是如何推动中小商业银行风控体系的建设。《办法》强调要求银行拿到原始数据,独立承担贷款风控职责。可事实上,中小银行用户数很少,欠缺的就是线上数据处理、风控建模等能力,如果没有专业的科技公司的帮助,他们很难独立在线上展业。从风控角度而言,恰恰应该鼓励中小银行与更多的技术实力雄厚的科技企业合作、融合发展,锤炼其联合风控能力。在鼓励中小银行自建风控体系的同时,与其合作的金融科技公司的价值和意义将大打折扣,也可能会增加金融科技服务公司的道德风险问题。客观来讲,此举主要是担心中小银行自身不具备或不提高风控能力,而过分地依赖外部大数据风控,从而无法识别并累加潜在风险。但事实上,只有更加紧密的合作,才是提高中小银行的风控能力。首先,更多的金融科技公司的加入,可以给中小银行带来更多的选择权和谈判筹码;其次,不同的科技企业拥有不同的科技优势,有助于多种类型的风控工具创新,也可以对客户风险进行交叉验证。第三,密切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可能孕育出新的银行服务产品或普惠金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