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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科技的发展挑战与中国选择:基于金融科技监管视角

作者Author:尹振涛 程雪军 2022-04-13 2022年04月13日
金融科技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也带来了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变化。在金融科技创新、风险与监管的内在逻辑下,监管科技犹如“创新之帆”下的“灯塔”,历经了三次发展演进。全球监管科技发展背景下,尽管我国监管科技历经萌芽期与发展期,但是仍然面临着发展动能不足、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模式传统等挑战。我国可借鉴英国、美国与新加坡的监管科技发展经验,并结合本土化国情,构建起中国监管科技生态体系,转变监督理念,创新监管科技模式。

一、全球视野下中国监管科技的发展挑战

(一)全球视野下的中国监管科技发展

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中国金融科技行业由于技术创新与监管宽松而获得快速发展,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领军者。毕马威《Tin-Tech 2019》统计显示,2019年全球金融科技领域的融资金额高达345亿美元,约为2015年融资规模的2倍。KPMG等发布《2019年金融科技100强》,中国有10家金融科技企业位居全球前100强,占比达到10%。其中有3家金融科技企业(蚂蚁、京东、度小满)位居前10强,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规模常年全球第一。

与全球其他国家的监管科技发展对比,中国监管科技发展明显存在着起步晚、底子薄、动力不足等问题。全球2017年在金融治理、风险和合规方面的支出约为800亿美元,监管科技呈现出稳步发展态势,预计到2020年全球监管合规需求规模将达到1187亿美元。此外,近年来监管科技的投融资速度也在加快。CB insights发布的《The State of RegTech》指出,全球监管科技行业融资额在2017年达到13亿美元,共涉及148笔交易,并广泛分布于合规(59%)、反欺诈(29%)与报告(12%)领域。2017年Deloitte发布的《The RegTech Universe》指出,英国与美国分别拥有42家与41家监管科技机构,占据全球54.25%的份额,但中国尚未有监管科技机构进入名单。可见,我国金融科技发展势头良好,但监管科技发展水平较低,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科技生态体系。

随着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与协调压力愈发增大,我国监管科技发展日渐清晰,并从萌芽期向发展期迈进:其一,在监管科技的萌芽期,我国于2014年提出监管科技相关工作;2016年颁布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将区块链列入国家信息化规划;在2017年由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正式提出强化监管科技的应用实践,同年通过《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其二,在监管科技的发展期,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明确指出需要创新监管方式;证监会于2018年8月正式发布实施《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同年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并于2021年底更新为《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0-2025年)》。

(二)中国监管科技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1. 监管机构单线推进缺乏发展动能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监管科技起步较晚。在国家的大力推动下,尤其是金融监管机构加强政策激励与研发推动,有效地促进我国监管科技的发展。但从监管科技实践看,我国监管科技在发展动能上主要是以监管机构的单方面研发推进,并未大规模出现监管科技机构独立研发并大力推广的案例,即便出现某些金融科技集团的研发行为,也大多通过运用监管科技促进本集团的合规化发展,并无将其重点研发推广于市场之意愿。

监管机构独立研发监管科技,具有安全、独立、自主等方面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资金不足、人力资源有限等诸多难题。一方面,监管机构主要属于行政管理机构,它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无法像上市公司那样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取融资,而监管科技的研发前期需要大规模地投入资金,这在技术研发上必然给监管机构带来资金不足的难题,而投入资金的短缺,将进而影响到监管科技研发与应用的质量与效能;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人力资源有限。对属于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管机构而言,它的人才储备大多不是金融科技下亟需的科技人才,在人才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结构性困境。

综上,虽然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程度较高,但是如果欠缺同步的监管科技,只依靠监管机构单线推进监管科技,便很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的技术鸿沟不断拉大,金融系统中潜伏的金融风险也会越来越大。

2.金融监管理念亟待转变

在金融科技的背景下,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层出不穷,但是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难以跟上创新的金融业态,被动型金融监管理念面临着重要的挑战。

其一,在监管理念方面,传统的分业监管和被动型监管是否仍然适应金融科技?自2017年,我国陆续加强对互联网消费金融、ICO代币发行、加密数字货币等领域的监管,其内在核心是“先发展后规范”的被动型监管。事实证明,虽然过去分业监管和被动型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可隔离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播,但金融科技打破了金融市场的时空界限,跨行业、跨地区、跨空间的金融监管套利层出不穷。创新的金融科技发展与我国“一委一行两会”的分业监管发生了尖锐冲突,难以通过简单地采用被动型监管隔离方式防范金融风险。

其二,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上,金融科技背景下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突破了传统金融的“物理界限”,其混业性发展突破了传统金融监管的“分业束缚”,各监管机构之间难以协调监管。一方面,由于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的信息与技术不对等,两者时常处于对立的层面,缺乏平等地沟通与协商;另一方面,被监管机构通过采用金融科技创新,突破传统金融的监管边界,形成混业化经营发展与分业化监管的矛盾。监管机构由于缺乏足够的金融科技资源禀赋,无法全面地评估被监管机构的实际运行状况,往往只能根据被监管机构有限的上报数据信息以及相关监管指标粗略地进行检查。此时,传统的金融监管已难以应对金融科技的突破性创新,亟待构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3.传统监管模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

当前,我国积极推进监管科技建设,强调金融稳定与风险防范,而未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置于核心位置。面对金融创新发展,我国在监管模式上常常采用“试点改革”模式,并没有采取国际上普遍适用的“监管沙盒”监管模式。虽然“监管沙盒”与我国常用的“试点改革”制度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在监管逻辑上存在较大差别。在“监管沙盒”模式下,它既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又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监管沙盒”模式不允许金融科技企业打着创新的幌子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试点改革”的监管模式更为传统,此类监管模式更为注重审慎经营与框定业务边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度较低。

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不足,金融市场依然存有较严重的供求矛盾。尽管在金融科技的创新与金融机构的驱动下,我国在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与数字货币等方面领先全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供求矛盾,但是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并未跟进。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将众多金融消费者卷入了金融“漩涡”之中,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屡见不鲜,迫切需要我国逐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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