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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债结合型融资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作者Author:尹振涛 陈冠华 2021-12-02 2021年12月02日
根据股债结合型融资实践中的不同需求,其性质判定有《公司法》与《会计法》项下两种不同的判定方法。《公司法》项下的判定方法应跳出传统股债划分的框架,从合同本身的条款出发,将股债结合型融资合同定义为类别股合约。在合同效力判定方面,应注重融资参与各方权利义务划分,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一般原理解决其效力问题。《会计法》项下,股债结合型融资应当依据会计准则中的要求认定其属性,将股债结合型融资归类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会计计量; 税收规则应以会计计量为基础,严格按照相应的税法规范对股债结合型融资不同阶段融资行为的参与者进行征税。

一、问题的提出

相较于传统的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股债结合型融资在参与融资各方的权利义务分配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和资金需求方提供了多元化投融资选择。股债结合型融资实践在我国虽然已有一定时间的发展,但是该融资模式涉及的诸如其性质、风险、规制方法等问题长期以来未被深入讨论,学术研究领域对其关注不足。股债结合型融资本身及其衍生出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在融资实践还是立法、行政监管、司法实践中,都亟待解决。

如何规范股债结合型融资发展,目前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两个“不明”: 其一,金融市场实践不明。对参与融资各方而言,虽然已有大量市场主体采用股债结合型方式融资,但是对股债结合型融资模式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在股债结合型融资背景下开展公司治理等问题尚不明确,在融资实践过程中随时可能引发不可预见的风险。对监管实践而言,监管机构对待股债结合型融资的态度不明。可预期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是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必备要素,监管机构尚未对如何规制股债结合型融资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 其二,法律规制不明。股债结合型融资脱离了原有的公司融资、公司治理、公司财务、投资者保护等建立在股债划分基础上的法律规制体系,市场走在了规则创制之前。只有在充分了解股债结合型融资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法律规制体系,才能引导和促进股债结合型融资健康发展。其中,明确股债结合型融资的法律性质,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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