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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规范股东质押行为比例过半将限制“话语权”

2021-10-22 2021年10月22日

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监管进一步加强。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施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

业内人士分析表示,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行为不规范,会影响机构公司治理和“三会一层”以及正常经营。从公司治理、合规性质角度来讲,此次政策实行有利于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与运作流程,进而防范风险。

《中国经营报》记者根据保险公司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统计143家险企(不包含上市险企及其子公司、养老险公司、自保公司、被接管公司,下同)股权质押情况发现,共有40家险企股权处于质押状态。其中,有14家险企大股东质押股权数达到50%或超过。

划出大股东股权质押“红线”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根据监管实践,目前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大量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能按照主要股东(5%)的标准实施监管,从而出现监管不足。因此,为了增强监管效率和精准性,《办法》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并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银保监会官网显示,《办法》主要从持股比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等角度对大股东进行认定。其中,持股比例标准根据各类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集中度分为15%、10%两档。同时,实际持股最多的股东也认定为大股东,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则是以提名董事数量和董事会意见为认定标准。

此外,《办法》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行为,强化责任义务。尤其在持股行为方面,强调大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入股,股权关系真实、透明,进一步规范交叉持股、股权质押等行为。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公开表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一直是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的问题。因为公司治理问题容易导致机构出现重大风险,较一般意义上的信用风险更为严重。公司治理涉及面广,主要是防范来自大股东的风险和来自内部人控制的风险。针对前者,要从股权管理的角度进行全面规范,从此前针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管理办法,到本次发布的针对大股东行为的要求,实际上都沿着同一思路规范大股东行为,以防范公司治理当中一个最主要的潜在风险来源。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实践案例表明,表决权委托是当前股权代持、隐瞒关系等股权乱象的突出表现之一,违规股东往往通过表决权委托,变相转移股东权利、超比例持股。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为进一步遏制上述股权乱象,避免大股东通过私下协议规避监管,谋取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权,《办法》明确大股东不得委托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或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同时,对于银行保险机构股权质押情况,监管早已关注。2019年7月,银保监会曾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冻结比例过高”是彼时重点排查方向之一。

去年5月,银保监会开展了保险机构股东股权管理情况调研,进一步摸底保险机构股东、股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重提保险机构股权质押问题,排查新形势下股东股权风险苗头和隐患,包括获悉保险机构落实股东股权管理监管要求遇到的新困难,以及新形势下保险机构股东股权管理存在的新风险、新问题。

推动构建公司治理长效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股东方在现金流短缺、需要资金周转的时候,可以将其持有的保险股权质押给第三方机构,帮助其实现融资,获取流动性。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一些违规情况。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曾公开对媒体介绍称,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部分股东通过长期质押、滚动质押获得资金再入股险企,以扩大其控制权;二是个别股东签订有附加表决权的质押合同,将险企控制权变相转移给不符合资质的企业;三是个别股东有过于激进的质押融资行为,加大自身流动性风险,进而危及险企股权结构。

实际上,近两年,银保监会分三批次公开了银行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合计66家企业,涉及12家银行、2家信托公司、3家保险公司。股东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违规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融资等。

此前,银保监会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明确,股权关系不清、股东行为失范是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丛生的根源。进一步整治资本质量不实、股权关系不清、股东行为不当等突出问题,促进股权结构明晰化和股东行为规范化,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发表署名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亦指出,要依法清理规范金融企业股权关系。并提出“三条底线”要求,其中包括“公平合理”底线。核心是切实加强股东行为约束,进一步规范股权质押、股份转让等行为,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严格约束控股股东行为,防止控股股东不当干预机构经营,侵犯中小股东利益。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长期稳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由于一些保险公司的股东股权存在缺陷,诱发了一些违法违规的问题,对公司治理、‘三会一层’和经营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控股股东、大股东。此次出台规范大股东表决权委托、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经营的新政策有利于构建长效机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与运作流程,提升治理水平。”南方一家寿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