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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信贷风险分析与应对 ——“京东白条”案例的分析

作者Author:胡滨 2017-05-05 2017年05月05日
互联网消费信贷借助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技术在发展普惠金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也集中暴露出了各种风险。其风险特征既有传统金融一样的共性,也有其特性,对于其风险我们要客观评价和积极防范。“京东白条”是以长尾客户的网上交易场景为依托、以大数据信用评分体系做支撑、以京东平台较为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为保障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它有效地降低了互联网消费信贷的风险,对于应对互联网消费信贷风险具有借鉴意义。本文基于对“京东白条”案例的分析与思考,探讨互联网消费信贷风险的应对方法。

互联网消费信贷风险分析与应对

——基于“京东白条”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文/王晋之  胡滨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及信息技术提供金融服务,主要借助于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第三方支付以及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与便利性(林华2016)。从2013年至今,互联网金融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普惠金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经历了先被“神化”又被“妖魔化”的过程。从本质上来看,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金融中引入了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销售渠道、金融获取渠道上进行了创新,但在产品结构和产品设计上与传统金融产品没有区别,互联网金融不是一种新的业态,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也没有出现互联网金融这一金融业态(王达,2014;郑联盛,2014)。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转型的组成部分,它当前的形态是特殊历史时期的阶段性产物。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既有与传统金融一样的共性,也有其特性,它的风险既是互联网金融公司自身业务模式、风控、管理等原因造成的,也是我国目前法律监管体系的滞后和不完备、征信体系不健全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陈道富,2016①)。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看,互联网金融除了有传统金融信息不对称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政策风险外,还有其基于技术层面的特有风险:一是信息泄露、身份识别、信息掌握与处理等风险;二是第三方资金存管及其可能的资金安全问题;三是潜在的重大技术系统失败及其可能引发的金融基础设施风险;四是潜在的操作风险;五是人数巨大的消费者利益侵犯与权益保护问题(郑联盛2014)。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不仅具有传统金融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同时还兼具网络科技的系统性安全风险、虚拟空间下的信誉风险、互联网法律滞后风险等(赵春兰,2015)。

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在法律监管层面,我国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体系并构建长效的监管机制,建议引入“ 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模式等创新性监管机制(胡滨和尹振涛,2016)。在信息安全方面,可以通过加大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和投资力度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引入电子认证技术、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引入保险产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等措施来防范风险(陈一鼎和乔桂明,2015)。在信用风险控制方面,蔡闽(2016)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流量覆盖风险”的风险控制模式,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工具带来了规模庞大、分散的、相关度低的客户,并且其提供了小额贷款,这实现了“小额、分散、量大”的大数法则,使信用风险得以分散,整体的违约概率和损失规模得以控制。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我们应当客观评价,并在现有条件下去积极应对和防范。在本文中我们选取“京东白条”案例来分析互联网消费信贷领域的风险和应对。选取这一案例的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京东白条”是以长尾客户的网上交易场景为依托;第二,有大数据信用评分体系做支撑;第三,京东平台有较为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运行比较成功。

二、互联网消费信贷风险分析

(一)法律合规风险

完善的立法和长效的监管体制是涵盖互联网金融在内金融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在互联网金融比较发达的美日等国都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和监管体系。比如美国颁布了《诚实借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 1960)、《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Reporting Act 1970)、《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2010)等多部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并且美国对互联网金融设立了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监管主体,中央层面明确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责任,地方层面的监管机构主要是各州的证券监管部门。日本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有《贷金业法》、《出资法》、《利息限制法》等法律保障并由金融厅进行统一监管。目前,我们互联网金融领域还存在着立法和监管的缺失。

首先,我们互联网金融领域缺少完备立法体系的支撑。现行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足,并且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与金融行业现行法律体系下“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严禁混业经营”的规定相冲突。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性质无法界定,其混业经营业务模式难以界定监管主体。其次,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或者整治方案效力层次较低、缺乏长效性。比如,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于2015718日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监管责任;银监会等四部委2016824日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了规范;国务院20161013日出台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立法和监管的滞后性无法应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创新。立法和监管的缺失是我国近几年互联网金融行业门槛低、行业乱象丛生的主要原因。

(二)平台风险

法律和监管的缺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准入标准、无行业标准、无部门有效监管的状态,这带来了行业的野蛮式增长,各种名义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遍布网络和街头,很多从业人员根本就没有金融从业的经验,往往看中的只是借贷之间的高额利差,对金融风险缺乏认识。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接收、信用调查、贷后控制基本上都是依赖于互联网平台,平台是风险控制的主体,也是最大的风险来源。平台风险主要包括平台本身的风险,即平台公司的股东、管理层(法人治理结构)、资本实力、技术实力、商业模式、债务等风险,还包括其对金融产品的风险控制过程、制度等。目前,除银行和金融消费公司外,只有以电商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拥有独立的大数据平台和较为严格的风控体系。

(三)借款人信用风险

借款人信用风险就是消费贷款逾期、违约等带来的风险,它的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平台公司的征信水平和风控能力。互联网消费信贷较少涉及抵(质)押等担保方式,其主要特点为小额、分散、门槛低、审批放款快等,在还款方式上一般包括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两种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虽然借贷方便,但利息成本较高,其客户大多是很难在商业银行获取贷款的客户,信用水平较高的客户一般会选择商业银行的低成本贷款,在网上购物时也会选择绑定的信用卡支付。因此,相对于商业银行的客户,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借款人信用水平较差。并且,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的实际利率远远高于市场利率,在市场利率波动或者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借款人早偿或者违约的可能性较大。

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防范最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把控,而这主要依赖于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美日等发达国家较早建立了包括个人信用登记、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在内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比如,美国建立了市场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由民营公司设立各种征信机构,按照客户的委托,提供有偿个人或企业的征信服务。民营征信机构的加入扩大了数据收集的深度和广度;与美国不同,日本的行业协会组织比较发达,日本主要是通过行业协会建立了会员可以共享的信用信息中心,并且各信用信息中心之间可互联互通。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

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公司风控体系的重要依据,从征信来源来看包括外部征信和内部征信。目前,外部征信系统主要依赖央行的征信系统,截至2015年底,央行的征信系统收集了8.8亿自然人的信用记录,但数据还不够全面;大型电商虽然有自己的征信平台,但各个征信平台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存在借款人在不同的平台间信用水平相差较大的情况;除了一些大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之外,目前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独立征信平台,征信水平较差。由于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备、互联网金融平台积累的历史数据时间较短、覆盖面不够广,影响借款人的信用水平,造成贷款不良率和违约率较高。

三、互联网消费信贷风险的应对——以京东白条为例

(一)信用风险的应对

1. 以长尾客户的网上消费场景为依托

长尾效应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壮大的内在逻辑基础。郑联盛等(2016)指出,长尾效应在互联网金融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于那些传统金融机构不太在乎、数量巨大的小客户通过互联网平台的整合,其业务规模甚至可能超过传统金融机构十分在意的重点大客户的业务规模。京东商城作为中国第二大电商品牌和中国第一大自营B2C(Business-to-Customer)电商品牌,京东商城多年来累计的会员规模庞大,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活跃用户数达到1.69亿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贸易”)经过对用户在平台上消费行为的精确分析,在消费者京东电商平台上进行购物消费场景中恰当而便捷地设计出京东白条产品。京东白条业务是京东世纪贸易在京东商城推出的允许符合条件的京东注册会员在购买京东商城所销售的商品时进行赊购(即先消费、后付款)的支付服务,用户申请使用京东白条,可选择延后付款(最长延后30天)或分期付款(分为361224个月)的支付方式,延后付款无需支付费用(即免服务费),分期付款需支付一定的服务费。京东白条具备了授信、透支、还款、分期等特征,属于消费贷款类产品。京东白条构建于巨大的京东商城体系之上,截至20164月底,累计的已激活客户接近900万人,有使用记录的客户数量接近600万人,京东会员对京东商城也有较强的粘性和一定的忠诚度。

京东白条的商业生态将金融与具体消费场景的完美结合,既解决了消费者支付不方便或者资金暂时紧张的不便,很自然地拓展和延伸了京东商城的业务,也保证了源源不断的真实消费债权资金的快速回流。京东白条这种具有充足可靠的客户来源、有网上消费交易场景为依托的业务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信用风险和诈骗、虚假交易等法律风险。

对于互联网消费信贷,应该发挥其便利、普惠、成本低的优势,做到以长尾客户为重点、有消费等场景为依托,这样既可以获得充足可靠的客源,也可以有效防范风险。

2. 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信用评分体系

与传统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一样,在贷款的审核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借款人的信用历史、信用等级评分、经济活动记录、收入支出状况等。在以长尾客户为主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依托于历史交易数据的大数据征信系统具有成本低、覆盖范围广、交易数据充足等优势。

从客户来源来看,京东白条的客户都是来自于京东商城的注册用户,客户来源渠道分为主动型和被动型,其中主动型指客户在京东商城主动申请开通使用京东白条支付方式,被动型指京东商城主动筛选用户并邀请用户开通使用京东白条支付方式。相比较而言,被动客户的信用水平整体高于主动客户。京东基于用户的浏览、下单、支付、配送、评价等信息,应用大数据建模技术建立量化模型,进而推断用户的违约概率,从而得出客户的信用评分,评分结果分为12345分,信用评分越高意味着违约风险越大。从京东白条的历史数据来看,每月白条客户评分在1分的比例维持在了60%以上,评分在5分的比例都在3%以下。这种基于历史交易数据通过大数据建模技术的客户征信系统相对来说较为可靠,这可以从京东白条的整体逾期率和不良率得到体现:截至20166月底,京东白条逾期率(逾期金额/京东白条债权月末余额)为2.27%2016年上半年京东白条整体不良率为1.78%,这与同期信用卡整体逾期半年未尝信贷总额/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43%、信用卡透支不良率超过1.80%相比,数值并不高。以上数据说明京东白条的大数据征信系统相对可靠、能够有效控制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大数据征信体系,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快速、便捷、低成本地捕捉和获取客户的交易信息和个人历史信用状况,并通过大数据模型分析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分,大数据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体系的核心部分,它使互联网金融服务具备了便利、成本低的竞争优势,这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主要区别所在,具备完善大数据征信体系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风险。

3. 流量覆盖风险

目前,京东白条每月月末余额超过100亿元,对用户的授信额度基本上在1.2万元以内,授信额度6,000元以内的客户数量占比最高,较高的授信额度通常是基于较高用户评价给出。借款人的行业分布和地区分布较广,从借款人的年龄分布来看,京东白条客户年龄主要分布在23~45岁之间,该年龄区间债务人大多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说京东白条实现了“小额、分散、量大”的大数法则。并且,与传统小额贷款通过“收益覆盖风险(通过高额利息收入弥补贷款损失)”的风险控制模式不同,互联网金融网上信贷模式大大降低了贷款的网点、人工等固定成本,因此它可以提供更为低廉的信贷。京东白条延后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与信用卡的支付方式有些类似,但其分期付款月化0.5%的服务费率低于商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每月0.75%左右的手续费率,此外京东商城不定期开展分期付款免服务费活动,用户在使用京东白条时可减免分期付款应支付的服务费,京东白条较低的借款成本既可以发展普惠金融也可以吸引一部分传统银行的信用卡客户。京东白条业务通过规模庞大的客户流量降低了借贷成本,可以实现较低的贷款利息就可以覆盖贷款损失。

互联网消费信贷通过网络技术打破了传统银行对借款人地域、职业等方面限制,拓展了客户群体的规模,具有普惠金融的性质,它向商业银行消费信贷覆盖不到的大量中低信用水平借款人提供的小额信贷使整体信贷的信用风险得以分散,有效降低了信用风险水平。互联网消费信贷的目标应当是在实现盈利的前提下通过其成本优势提供低成本的信贷,而不是简单的将高利率的传统小额贷款等金融服务互联网化。

(二)平台风险的应对

互联网消费信贷风险的最大来源是平台,风险控制的主体也是平台,评价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的风险关键之一在于平台风险。京东世纪贸易注册资本10.90亿美元,旗下有我国第二大电商京东商城,20145月京东世纪贸易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股本较大、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从资产负债情况来看,京东世纪贸易资产规模逐年增长,截至2015年底,京东世纪贸易资产总额547.43亿元,负债总额495.84亿元,所有者权益51.60亿元,虽然负债规模较高,但主要为经营性负债,债务负担一般。从盈利能力来看,京东世纪贸易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689.05亿元,净利润0.83亿元,净利润较低主要是京东世纪贸易近几年在仓储物流领域投入较大带来的营业成本增加所致,随着仓储物流体系的完善,京东世纪贸易的盈利水平将会显著提高。京东世纪贸易的资本实力、品牌实力、资产收入规模决定了京东世纪贸易出现破产、跑路的风险极低。并且,京东世纪贸易风控体系完备、水平较高,可以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其风控体系的主要特点如下:京东白条业务初期采取预筛选白条名单模式,即基于大数据分析、风险判断前置,邀请已有京东商城用户开通使用。京东白条用户申请开通时实时评估违约风险并进行额度测算;同时充分发挥场景闭环优势,在交易环节通过实时订单拦截和高风险订单预警系统对高风险以及可疑白条订单进行识别;在配送环节,利用京东商城的配送优势,进一步对高风险订单进行拦截。实现了从申请、支付到配送环节,对白条账户实现全流程的安全保护。此外,对于京东白条业务发生逾期后的催收,京东世纪贸易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催收系统。

为此,包括互联网消费信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应当设立行业准入标准,选取和支持股东背景较好、有交易场景为依托、有完备风控制度和征信体系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鼓励这一类企业拓展网上银行等金融业务。

(三)法律合规风险的应对

京东白条的法律合规风险主要是京东世纪贸易无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牌照。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它的发展离不开正确的监管。《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提出了“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京东白条业务就是属于《指导意见》中鼓励的金融业务。并且,京东白条以交易场景为依托、融资成本较低、京东世纪贸易具有完善和严格的风控体系,这些可以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中常见的诈骗、虚假交易、发放高利贷等法律风险。

可以说,包括京东白条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合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及法律的滞后性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对于客观原因带来的法律合规风险,既要在监管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控制风险,也需要有监管包容;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法律合规风险应当严格监管。

(四)中介机构的参与有利于降低风险

京东世纪贸易与商业银行、金融消费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存在着融资渠道较少、融资成本高的难题。京东世纪贸易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产品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为了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京东世纪贸易引入了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京东世纪贸易的主体资质、京东白条业务的管理水平和风控体系、京东白条资产的信用质量等进行了审核和评级,并且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项目受到了证监会体系的监管。从京东白条的历史数据来看,每月京东白条余额的80%左右都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严格筛选标准,以《京东金融-华泰资管5号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筛选入池京东白条资产共计335.99万笔、余额共计17.25亿元,入池资产经过结构化的交易设置和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的压力测试最终确定了10.76亿元的京东白条资产达到了AAA级别的最高信用评级。从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经验可以看出,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参与可以对信用风险、平台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进行评价和防范。

四、总结

互联网消费信贷既有与传统消费信贷一样的风险共性,也有其创新性业务模式带来的风险特性,它的风险既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自身业务模式、风控、管理等原因造成的,也是我国目前法律监管体系的滞后和不完备、征信体系不健全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结合京东白条的经验,对于包括互联网消费信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风险防范,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立法及监管。健全的法律法规及有效的监管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互联网金融领域多为混业经营的创新性公司,滞后的法律体系和分业监管模式无法适应这个行业的发展。对于这一创新的领域,我国一是要加强电子商务、金融等领域的立法,二是可以借鉴类似于特区的“监管沙盒”的模式或者实行严格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鼓励其创新的同时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第二,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在资金、风控和员工素质等方面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要支持和鼓励正规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提供金融服务。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不能过度“妖魔化”,要区别对待,依托于交易场景、有独立征信平台、风控体系严格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要鼓励和规范其发展,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支持其业务向网上银行、信用卡服务等领域扩展。

第三,建立完备的征信体系。首先,我国应当完善以央行征信系统为代表的政府征信系统;其次,大型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彼此之间、与央行征信系统之间应该互联互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征信平台;再次,我国应当建立市场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由民营公司设立各种征信机构,民营征信机构的加入可以扩大数据收集的深度和广度。

第四,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互联网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证明,通过导入律师、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更好地识别互联网消费信贷主体、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风险,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信息不对称缓释功能、信用风险揭示功能,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蔡闽.流量覆盖风险——网络小额信贷风险控制新思路[J].金融研究,2016,(9):131~144.

[2]陈一鼎,乔桂明“.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安全风险防范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

[3]林华主编.FinTech与资产证券化[M].中信出版集团,2016.

[4]李振宇主编.资产证券化——原理、风险与评级[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5]胡滨,尹振涛主编.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6.

[6]王达.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中美互联网金融的比较[J].环球金融,2014,(12):47~57.

[7]赵春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态风险及法律防范制度构建[J]. 社会科学战线,2015,(10):224~231.


[8]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5):10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