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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科技金融的竞争优势与监管完善

作者Author:胡滨 尹振涛 2020-11-04 2020年11月04日

一、大科技金融的竞争优势及其对金融业的影响

(一)大科技金融的竞争优势

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大科技公司有着鲜明的特点,其优劣势也十分突出,具体表现在数据、网络和场景三个方面(见表)。

大科技金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方面,能够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客户体验感,同时依托技术和场景提供综合、便捷的金融服务。

从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的角度来看。BigTech所依托的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和搜索引擎技术能大幅降低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在交易成本方面,BigTech做金融业务通常采取纯线上直销模式,没有物理网点因人工和设备等带来的高额运营成本,线上人工服务也多数为人工智能取代;在信息成本方面,BigTech运用搜索引擎技术获取社交网络、电商交易、生活习惯等种类丰富的数据,运用云计算技术处理海量数据,运用大数据方法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和营销匹配,从数据获取、处理到应用,全过程的成本相对于传统金融均得以大幅降低。例如,根据微众银行的测算,微众银行账户的IT运维成本大约只有国内传统商业银行的10%,约每个账户3.6元人民币。其中,国有大行的IT运维成本大约是每个账户20元,中小银行普遍在100元以上,而境外银行每个账户的IT运维成本普遍在100美元左右。与动辄几百万员工的庞大银行体系相比,BigTech金融板块的员工可能只有几千人,甚至更少。此外,通过其他非金融业务积累的用户基础也为大科技公司的金融业务拓展提供便利,降低业务规模扩张的边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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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的角度来看。BigTech在金融业务领域,依靠云计算等技术提升服务器算力,提高信息传输速度和共享程度,大幅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同时,大科技金融的出现促使越来越多依赖于物理网点经营或代理的传统金融机构,将其经营模式转变为线上交易或线上直营模式,降低了对人力资源的依赖程度、提高了服务效率。例如,网商银行的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可实现“310”模式,即小微企业只需花3分钟在线填写材料申请贷款,1秒钟实现贷款到账,且整个过程零人工干预;阿里巴巴的OceanBase数据库,成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清算海量交易的重要支撑,在“双十一”电商交易高峰时,每秒处理支付笔数能达到数十万笔,每秒应对的数据库调用峰值高达四千多万次,保证了支付清算体系的高效运行;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客户无需到线下网点排队等待办理业务,通过智能设备上金融机构开发的应用软件,即可在线自主完成多数交易或在线排队和预约某些业务。

从提供更好的客户体验感的角度来看。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大科技公司具有更加敏捷的IT系统、强调响应速度的企业文化和“零痛点”及“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模式。在此背景下,大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和产品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具有更强的体验感和更友好的互动性,当然其吸引力也更强。一方面,数字化的不断发展使得用户对金融服务的体验要求不断上升,日趋便利的互联网技术和移动设备的普及也提高了用户对更便利、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的期待。BigTech的金融科技创新往往具有正向网络外部效应,该平台的交易越方便,对每个用户的吸引力也就越大。另一方面,从人口因素方面看,“千禧一代”自小受到计算机和移动智能的广泛影响,因此,对于新兴科技金融服务有着更大的接受度和信任,而随着时间推移,他们在金融服务的客户群体中所占比重正日益上升。当然,也有部分用户认为,金融科技公司比传统的金融机构更具社会责任感,且有更好的社会价值。

从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的角度来看。目前,BigTech通过成立、收购或并购等方式从事多领域金融业务,通常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等领域。各大科技公司还利用自身业务优势着力打造创新的金融商业开放生态,包括阿里巴巴以支付为核心的金融生态、腾讯以社交媒介为核心的金融生态、百度以搜索引擎为核心的金融生态、京东以供应链为核心的金融生态等,实现了商业模式创新和业务的跨市场拓展。这些金融生态体系,可以给普通的C端客户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为上下游的供应链伙伴提供综合化金融配套支持,为合作友商和机构提供直接面向大众的业务入口。随着金融综合服务的发展,BigTech也通过业务开放战略与体系外的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合作,接入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成为一种趋势。

(二)大科技金融对金融业的影响

大科技金融依托自身的技术优势、网络外部性和场景生态,通过金融服务与场景生态的深度融合,放大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效应,发挥了在推进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和服务普惠金融等方面的价值。

引领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从金融体系发展的历史看,由科技创新带来的金融创新总体上有着加速发展的趋势,当大科技金融出现后,这种创新愈加明显。BigTech主导下的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应用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引领金融体系的创新活动出现了爆炸式增长。而且,BigTech主导下的金融创新,其范围不仅限于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还伴随着商业模式、组织形态、市场范围、监管制度等全方位的创新,交易可能性边界得以不断拓展。例如,BigTech将传统的货币市场基金与第三方支付工具相结合,创新出“余额宝”“理财通”等各类理财产品,通过大幅降低理财门槛、提高金融商品流动性,将理财业务拓展到了长尾市场,在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方面快速取得成功。再例如,以阿里巴巴和腾讯为代表的BigTech打破传统金融机构主导下简单地将线下业务搬到线上的网络金融格局,率先成立了纯互联网性质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并根据其各自的业务生态研发了具有更强场景和体验感的新产品,实现了组织形态和产品方面的创新。

促成与传统金融的融合发展。大科技金融在金融行业的转型升级过程中,通过技术示范和竞争协同效应,成为传统金融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并力求实现双方的融合发展。大科技金融的示范效应促使有实力的大型商业银行布局金融科技研发。例如在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等均研发建设了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云平台、分布式数据库解决方案等。近年来,全球还兴起“开放银行(Open Banking)”的热潮,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通过将金融服务嵌入本地生活场景、合作伙伴平台等模式,开始打造开放银行生态。同时,大科技金融企业还以“技术开放”的形式,向不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的中小金融机构输出数字金融科技。例如,南京银行“鑫云+”互联网金融平台、人保健康互联网保险业务、常熟农村商业银行数据库平台等,均开始采用BigTech研发的分布式数据库和其他技术支撑。

加速普惠金融的纵深发展。大科技金融通过支付、社交、电商等服务沉淀数据,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算法搭建新型数字化信用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模型,面向大量无法从传统金融体系获得服务的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和长尾消费者提供服务,加速了普惠金融体系广度和深度的提升。例如,小微企业可以依托历史经营、支付、守约、工商、税务等多维度数据,从大科技金融平台获得信贷服务;无注册登记的个体经营户可以通过网络支付流水以及用户好评等信息,从大科技金融平台获得短期信用贷款;长尾消费者可以依托生活场景大数据,从大科技金融平台获得小额消费信贷。近年来,大科技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还通过联合贷款、助贷等多种形式开展信贷联营合作,蚂蚁金服(网商银行)、腾讯金融(微众银行)、京东数科等均发展了联合贷款业务。以几家BigTech所属的互联网银行为例,截至2019年底,网商银行累计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超过2200万户,累计放贷超过4.2万亿元,户均余额3.4万元,其中80%的客户从未获得过银行经营性贷款。微众银行上线两年的企业贷款产品“微业贷”已覆盖小微企业和个体户80余万户,其中,66%的客户在获得授信时无任何企业类贷款记录,37%的客户无个人经营性贷款记录,27%的客户既无企业类贷款记录,也无个人经营性贷款记录。

助力金融政策的快速触达。由于大科技金融一头对接规模庞大的C端长尾用户,一头对接各类市场资金,当需要贯彻落实金融政策意图时,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和效率直接触达实体经济层面。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为例,随着疫情的缓和,恢复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推动企业特别是推动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复工复产,将疫情对国民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成为最重要的政策目标。对比传统金融机构,大科技金融在此次“抗疫”过程中作用凸显,表现优异。以大科技公司设立的互联网银行为例,其凭借自身平台和技术优势,快速调配其自身特有的信息流、商品流和资金流,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复工复产过程中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成为稳经济、稳信心和稳就业的重要支持力量。例如,2020年2月13日,微众银行针对受困小微企业客户,推出了延期3个月还款的措施,并可通过“微众银行企业金融”公众号在线申请办理,减少疫情传播途径。3月5日,超过100家银行通过与网商银行合作,共同发起“无接触贷款助微计划”,通过在线申请、无需人工接触的互联网贷款方式,支持全国约1000万家小微企业、个体户及农户复工复产。

二、大科技金融面临的监管挑战

随着大科技金融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和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其潜在的风险与监管挑战问题一直是业界、学界和监管部门争论的焦点。2019年12月,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同时发布两份研究报告。《金融领域的BigTech:市场发展和潜在的金融稳定性影响》报告指出,BigTech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可能引发许多新风险,其中一些可能涉及金融稳定性。但也进一步强调,通过引入新的方法、建立更多的信息管理和降低处理成本,金融科技可以潜在地减少金融波动和脆弱性。《云服务中的第三方依赖关系: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报告认为,新型云服务平台会带来全新的监管难题,尤其是在跨境服务的情况下,不同司法辖区的监管机构有时会难以评估金融服务是否符合所在辖区的法律要求。虽然,目前还没有出现金融机构因为使用云服务而直接引发金融稳定风险的案例,但仍然需要引起金融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

前期,P2P网络借贷和互联网众筹等领域的风险得以充分暴露,而大科技金融的很多风险点和未来挑战仍待进一步观察,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大科技金融带来的风险隐患尚未显现,已有讨论均停留在理论假设和场景模拟阶段,风险隐患也可以通过产品迭代和技术更新而缓解或彻底解决。但毋庸讳言,以下监管挑战将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数据治理难题

由于数字经济时代特有的数据收集实时化、数据类型多元化、数据用途不确定、个人数据界限模糊化、数据共享的主体多元化等特点,大科技金融在数据收集和应用模式等方面,特别是在数据治理方面,面临一些数据风险问题。同时,大科技金融在金融服务以外,还运营非金融服务生态系统(社交网络、网络游戏、搜索和电子商务等),因此,可能存在数据的过度采集和共享使用问题。但作为科技创新的引领者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者,与创业型或小型的科技公司相比,BigTech在数据安全方面具有更多的投入,也接受更强的监管约束,其在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合规方面具有更强的优势。大科技公司是安全多方计算(MPC)、联邦学习、迁移学习等技术的主要开发力量,因此,数据安全风险及数据隐私保护等问题可以通过BigTech的技术研发和产品迭代逐步解决。

(二)监管科技(RegTech)的应用

大科技公司具有超强的技术创新优势,特别是在数字技术领域会大规模的投入资金和各种资源,在AI、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5G网络等领域也具有技术领先地位。但是,对于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可能产生的新风险,由于产品周期尚短,也并未经历一个完整的周期,因此,很多风险特别是技术风险问题尚不可知。例如,新技术的应用导致金融交易高频化、复杂化、跨界化和大数据化,必然增加了传统金融监管的难度,而基于新技术的监管科技建设尚未落地。再例如,生物识别认证问题,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便利性和准确度,但其可能产生的技术歧视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或技术完善。在网络脆弱性方面,网络攻击在金融领域的威胁日益严峻。当然,这种网络攻击一直存在于金融领域,大科技公司具备全网安全感知、智能网络安全运维、网络安全红蓝军攻防演习等安全流程和工具手段,其防范能力和科技投入不会逊色甚至更强于传统金融机构。

(三)监管标准的差异性

大多数国家的监管部门仍然使用针对传统金融业制定的监管策略来监管金融科技行业,没有充分考虑到大科技金融的独特性,从而使得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难以很好地评估和管理风险。例如,虽然互联网银行已经成为当前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其仍然适用和普通商业银行一样的牌照和监管制度。针对互联网银行的监管,目前参考城市商业银行标准,但事实上其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又与传统商业银行存在明显差异,造成在执行各项政策时容易出现不对等或不一致的情况。一方面,大科技金融如果被要求完全遵守传统的监管法律法规,那么企业将面临巨大的合规成本压力,甚至最终放弃创新计划;另一方面,若给予其特权免除合规要求,又会使监管工作陷入“双重标准”的执法困境及创新风险无法防控的困境,因此,“监管沙箱”成为一种选择。

(四)跨界合作与监管协调

大科技金融的发展表现出明显的跨界性,既包括科技与金融领域的跨界,也包括其与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融合。同时,这种跨界是行业层面甚至是体系层面的跨界,比金融领域的综合化经营更加复杂。以最常见的大科技金融线上信贷为例,除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业务以外,其与持牌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开展的助贷和联合贷款正在考验着监管的智慧和能力。为金融机构提供风控支持是助贷和联合贷款业务的主要模式,然而,在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缺乏风险控制意识,将授信决策、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完全外包给科技合作机构,把助贷机构给出的授信建议直接转化为自已对客户的最终授信决策。有的金融机构作为全部出资人并不承担信用风险,而是将全部风险通过兜底协议转嫁给科技合作机构,这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同时,也有部分城商行、农商行利用联合贷款模式,通过互联网科技公司变相突破跨区域经营限制。这些新问题都对传统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监管的统筹协调能力、监管科技的应用能力等亟待全面提升。

三、完善大科技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在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以互联网银行为代表的大科技金融表现优异。大科技金融凭借自身平台和技术优势,快速调配其自身特有的信息流、商品流和资金流,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能够快速和精准地触达微型末梢组织,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复工复产过程中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中国大科技金融业务的良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正确认识BigTech和大科技金融业务当前的潜在风险与发展挑战,我们应当构建金融科技监管的长效机制,重视规划引领,明确监管需求,健全制度保障,鼓励行业自律,实现鼓励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平衡目标。

(一)落实《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支持大科技的健康发展

大科技金融的出现和发展是金融科技演变的必然趋势和发展路径之一,是科技与金融业结合起来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从内在逻辑看,大科技金融符合《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的目标和导向,因此要重视规划引领,稳步推进和贯彻落实《规划》精神,将大科技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纳入到金融科技产业发展体系内。此外,大科技金融是持牌经营金融业务,依赖的是技术创新的应用和互联网生态场景,而非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因此,需要以功能监管的思路,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市场供给,给予BigTech一定的开放空间,努力营造公平、有序、开放、积极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

(二)构建大科技金融业务的长效监管机制,增强监管的前瞻性和包容性

目前,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核心主旨是化解和缓释存量风险,解决金融乱象问题,特别是针对小型和初创型FinTech行业。但从长远来看,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速度日新月异,被动式和响应式监管无法满足监管需要,构建大科技金融长效监管机制、形成前中后全覆盖的监管体系尤其重要。除监管部门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行业自律组织也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其他行政、司法机关共同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监管机构应主动引导行业发展,积极探索大科技金融的正向外溢效应,建立试错容错机制,实行“刚性底线+柔性边界”的监管方式。

(三)加强金融业综合统计和数据共享工作,搭建大科技金融监管基础设施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全面部署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由于大科技金融业务涉及到大量用户和海量数据,因此,加强金融业综合统计和金融科技统计工作对于提升金融监管效率至关重要。大科技金融业务涉及到不同的金融子市场,因此,不同金融部门的同类金融业务的监管标准应逐渐趋同,各类市场的统计标准也要逐步协调兼容,尤其是金融交易、支付、清算和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业务的统计标准;重点完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交叉性金融产品统计、货币信贷统计和普惠金融专项统计等,采集符合大数据量级的数据,满足结构化和复杂性的数据需求。此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数据统计和风险预警也应进一步加强,配合强化域内金融科技企业的产品统计工作,并深化跨区域的沟通与协调。同时,鉴于BigTech在金融科技和新技术应用方面的能力,应发挥其在数据统计、数据监测和数据分析方面的优势,将金融业综合统计纳入其自身产品和业务体系中。

(四)借助大科技公司的技术能力,提升金融监管的科技化、智能化水平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中存在大量有价值的交易数据、支付数据和用户数据。监管科技作为新型监管手段和传统金融监管方式的有益补充,可以在数据安全、采集、报送和风险智能评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使得监管数据的采集、分析、交互、报送和自动化处理等流程变得更加畅通,具备先进性和可操作性。大科技金融业务的综合经营特征,凸显了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同不足的问题,而监管科技可以通过统一的API接口、规范化的数据标准实现不同监管系统和央地监管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案例共享,有效提升综合监管能力、监管协同度以及科技化智能化水平。同时,大科技金融也应该进一步发挥其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方面的能力,助力金融监管的科技化、智能化变革。

(五)鼓励并规范大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实现融合发展

从大科技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关系看,双方的合作意愿远远强于竞争关系,不仅可以做到合作共赢,更可以实现融合发展。BigTech具有技术、网络和场景优势,传统金融机构则具有大规模和低成本的优势,可以共同为客户提供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同时,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双方共同积淀的用户金融行为特征,可以进一步夯实大科技金融和传统金融机构的风控能力,形成良性循环,切实服务消费者的金融需求,推动普惠金融的有效发展。为规范大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应明确合作机构间的权责利关系,特别是资金来源、价格决定、风险承担及权属处置等核心问题。同时,鼓励相互间的开放和共享,打造业务流程和风险防控的共建模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融合发展,而不是简单的资产端和资金端的对接。

(六)支持大科技金融率先进入“监管沙箱”试点,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

“监管沙箱”机制是国际金融危机后寻找监管新平衡的有益探索,兼具技术和制度双层创新,能够有机统一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双重职责,有助于实现金融创新和有效监管的平衡。当前,我国“监管沙箱”试点工作已经在十个省市陆续进行,以北京为例,首批6个试点项目已经确定,项目主要集中于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金融领域,具备场景普适、技术成熟和风险可控的特点。BigTech申请进入沙箱自身要具有两大优势,一是持牌机构,二是技术领先。因此,应支持和鼓励大科技金融进入“监管沙箱”;积极培育“监管沙箱”协同发展生态圈,探索适合“监管沙箱”机制的工作协调机制,尤其是监管机构、金融机构、BigTech、学术研究机构和第三方平台等之间的作用链条,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实现体制机制、理念步调和准入退出标准的不断完善和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