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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统筹金融高质量发展与风险防控

作者Author:胡滨 2022-05-26 2022年05月26日

近年来,我国金融系统持续巩固拓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成果,重点领域的风险治理取得积极成效,金融高质量发展取得初步成效。近期,在全球经济复苏疲软叠加疫情冲击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给防范金融风险带来压力。习近平总书记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高度重视,强调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之时,我们必须提升金融高质量发展水平,同时坚持底线思维,及时有效处置化解潜在风险,确保金融经济体系稳定运行。

一、金融高质量发展取得初步进展

在金融改革创新日益深化过程中,在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果下,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幅提升,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活跃,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决定性功能系统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金融高质量发展取得初步进展。但是,金融体系高质量发展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金融部门风险处置仍存在薄弱环节,需要有效统筹发展与安全,有效统筹金融高质量发展与金融风险应对,在保障金融稳定的同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取得了初步的进展,相关改革创新发展不断深化。

一是以监管改革为核心,金融治理体系建设持续深化。

第一,着力提升金融监管与治理的统筹水平。重点把控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内部市场与外部市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等的统筹水平,实质提升金融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构建动态有效的治理体系。第二,进一步整合完善金融监管框架。基于金融部门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在整合银证保监管职能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以资产管理领域为代表的统一化功能监管机制,不断强化功能监管和穿透监管。第三,着力理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责关系,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配置改革,逐步落实地方监管的法律、制度、人员、资源等保障,强化了地方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体制和组织保障,有效明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7+4”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第四,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长效机制。加快《金融稳定法》的起草和出台,强化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政策决策与协调功能,重点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具有重要社会稳定影响的金融风险,强化综合经营的金融风险管控,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和综合风险处置机制,着重加大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第五,有效界定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发展、金融监管和消费保护等职能,着力强化金融投资者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着力构建一个以市场平稳有效运行和消费者有效保护为核心的监管体系,而非以金融发展为驱动的监管框架。 

二是以金融开放为支撑,金融内外统筹水平日益提高。

一方面,我国加速对内开放进程,注重公平市场环境建设,给予不同产权结构的微观主体平等的经济金融参与权和资源配置权,以培养内部竞争有效的市场体系和更加完善的金融功能。另一方面,积极扩大对外开放,秉承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以统筹内外两个市场和内外两个大局为关键举措,通过深化金融对外开放和提升市场机制弹性来缓释外部风险对国内经济金融体系的冲击。着力推动金融机构“引进来”和“走出去”,有效利用和统筹内外两个市场。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重点推动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体系的开放,有序推进重要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统筹协调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资本项目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等改革进程,稳步推进了人民币国际化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三是以金融科技为突破口,金融业国际竞争力有所提升。

我国以相对开放、包容态度支持金融科技发展,出台了“互联网+”等战略,在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平台经济等领域取得了重大的发展成就,有效提升我国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水平。同时,借助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服务的普及性、可及性和成本收益性大大提升,中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取得重大的成就,同时处于国际相对领先水平。当然,金融科技创新发展,也带来诸如潜在垄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消费者保护以及数据安全等问题,金融科技或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与风险应对的统筹要求更加急迫。

二、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经过三年金融风险攻坚战,中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明显降低。2021年重大金融风险应对延续前期政策框架,房地产市场、大型互联网平台以及地方政府债务等重大风险的应对政策总体合理,系统性金融风险没有出现重大的冲击,中国金融体系整体保持稳定。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偏弱,宏观杠杆率仍处于较高水平,市场悲观预期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在此背景下,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但各类风险不断累积、高发,灰犀牛和黑天鹅交织,并将长期持续。具体而言,2021年中国金融风险演进主要呈现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三重压力下宏观杠杆率稳中有降,但资产负债表衰退风险值得重点关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我国宏观杠杆率急速攀升,特别是政府部门杠杆率快速上行。2021年宏观杠杆率稳中有降,政府和企业都呈现去杠杆态势,特别是企业存在主动去杠杆行为,其杠杆率下降快于宏观杠杆率(见图1)。从企业经营情况来看,2021年企业收入和利润表现尚可,但是企业在投资意愿下降的同时优先偿还债务,呈现出主动“缩表”行为,经济系统有“资产负债表衰退”的迹象。从短期来看,非金融企业部门主动去杠杆使得债务与金融风险有所缓解,但是,站在长期角度,这会导致企业部门需求萎缩和经济部门增长萧条。在疫情冲击、结构调整和外部冲击的大背景下,企业部门杠杆率过快下降及其潜藏的资产负债表衰退隐患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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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金融部门脆弱性进一步分化。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持续暴露,违约债券数量进一步上升,违约债券余额再创新高,同时,信托公司频繁暴雷,以信托计划为支撑的多主体信用风险传染进一步加剧。2021年中国金融市场脆弱性呈现出新的结构特点。首先,在地方政府风险管控下,政府国有企业违约率有所下降,但民企债违约率呈反弹趋势。其次,新增违约主体违约的原因更多是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遇困、资不抵债的偿付问题,而不仅仅是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问题。最后,部分领域的风险溢出效应比市场预期的要更为严重,如房地产市场调控、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中小银行风险暴露以及中概股退市等。

三是房地产市场风险溢出效应仍在深化。2021年中国仍然坚持房住不炒的政策趋势,房地产企业融资可得性受到重大约束,房地产市场流动性风险加速暴露,并逐步深化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重大风险。在个人住房金融领域,从保障情况来看,受益于较高的首付比例、较低的贷款价值比,目前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保障程度较高,整体风险可控。但是,在房地产企业方面,由于“三道红线”融资规则以及银行业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等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深化,房地产外源性融资和资金供给均被严格控制,部分高杠杆房地产企业的债务风险迅速暴露并逐步扩大,甚至呈现出转化为系统性风险的迹象。2021年大型房地产企业违约事件可以看作房地产部门系统性冲击的一次初步的“压力测试”。

四是外部金融市场波动对中国外溢冲击越来越明显。美国实施“平均通胀目标制”,进行巨量的资产购买计划,并使得全球主要债券收益率降至历史最低水平,造成了流动性泛滥和资产价格泡沫。特别是,国际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对我国工业品价格带来严重“输入性”成本压力,并对产业链造成严重扭曲效应(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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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金融科技领域的风险逐步收敛。我国在金融科技应用上走在世界前列,但也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风险。例如,伴随着支付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第三方支付机构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不公平竞争现象频频发生,大型金融科技平台跨界经营或滥用垄断地位的事件也屡有出现。不过,近年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的强力监管下,金融科技领域相关违规行为得到有力整治。2021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与大型金融科技平台风险事件总体呈减少态势,但仍存在一定的违规经营或垄断行为。平台经济治理和反垄断工作仍在进行中,如何在防风险与促发展、鼓励创新与维护公平之间寻求平衡,仍需持续探索。

三、有效统筹金融发展与风险防控

在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金融改革上,以金融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金融机构市场化主体建设、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机制完善为“三支柱”,进一步发挥金融市场在储蓄投资转换以及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在金融要素市场化改革方面:一要强化货币市场短期利率的基础地位,逐步弱化甚至取消存贷款基准利率,消除信贷市场利率和货币市场利率的“双轨制”,重点平滑短期利率波动、发挥国债收益率长期利率决定功能,形成顺畅的利率传导机制。二要继续改革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以提升汇率定价市场化水平,尝试建立年度宽幅汇率目标区,基于贸易权重的货币篮子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以改变刻意维系美元汇率的稳定性,稳步推进外汇市场开放。三要扩大国债市场规模夯实国债收益率曲线完善的“物质基础”,确定国债收益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的“政策定位”,逐步强化其长期利率的“政策锚”。强化国债收益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的“市场定位”,发挥其对金融风险的定价引导功能。

在金融机构体系高质量发展改革方面:首先,重点发展多层次、差异化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尤其是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避免简单的网点扩张而非功能拓展;其次,借力新兴技术构建技术水平强、覆盖广度全、服务效率高、商业可持续好的数字普惠金融机构体系;最后,大力发展并发挥专业性金融服务机构的供给,尤其是着重提高法律、会计、审计、评级等专业服务的市场约束力。

在金融市场体系高质量发展方面:需要强化四个任务。一是坚持市场中性原则,对不同经济体给予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二是优化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结构,推进科创板和注册制试点,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三是重点突破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分割,形成统一的市场体系。四是夯实市场运行的制度基础,深化机构退出破产、信息披露机制、市场惩戒体系、监督管理体制等领域的改革。

金融风险防控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功能,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是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与金融高质量发展一脉相承。

一是高质量发展的金融体系对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应对要具有足够韧性,能够有效应对系统性风险的冲击。二是高质量发展的金融体系具有吸收损失及冲击的足够能力,具有防范风险累积及放大的有效机制。三是高质量发展的金融体系在金融风险和危机冲击中,其支付清算、资金融通以及服务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核心性功能不能受到破坏。

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高质量发展要取得有效平衡,亟待构建一个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结合的完善政策体系。

一是金融体系每个部分的金融弹性需要最低审慎标准相匹配。二是针对金融机构、结构、市场和设施的微观有效监管,在约束风险头寸和限制风险承担同时,保证金融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三是运用动态有效的宏观审慎政策,重点防范顺周期效应和系统重要性问题,确保金融体系整体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四是构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的内在链接机制,统筹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的内在关联和目标权衡关系。

在金融高质量发展与风险防控的统筹中,法律体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金融稳定法律体系是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

当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基于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了一整套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及处置制度,压实了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等各方主体的分工与职责,明确了处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次序,细化了处置的措施和工具,规定了处置部门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衔接,强化了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总体来看,《金融稳定法》的及时出台将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对于我国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奠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