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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引导金融控股公司高质量发展

作者Author:胡滨 2020-09-18 2020年09月18日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综合金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在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提升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高层也多次强调,要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补齐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也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依法依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

《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任务,以精准有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为抓手。规范金融综合化经营和产融结合,重点加强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理顺金融和实体经济关系,稳妥有序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规定既符合国际通行的监管理念,也适应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包容性。

《金控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三条原则。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金控办法》广泛吸纳了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适当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考虑到政策出台对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安排,引导存量机构有序调整,平稳过渡。

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是问题导向、风险导向,核心任务是防范风险和规范发展,其监管对象是过去没有或监管不清晰的机构和领域。随着《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出台,围绕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不断完善监管体系。

在有效规范和引导发展的基础上,金融控股公司应进一步整合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监管部门则应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国家重要核心竞争力的载体,在面对错综复杂和变幻莫测的国际经济金融新形势的背景下,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