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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 国际实践及其启示

作者Author:胡滨 潘拥军 周逊志 2022-06-15 2022年06月15日
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作为一项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处置权力,获得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以及主要国家或地区普遍认可,并被纳入国际标准指导主要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我国立法以及金融监管框架中尚未确立该权力,现实中还存在基础性法律缺失、监管规则适用的空白或冲突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汲取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来完善相应制度,妥善应对问题金融机构处置以维护我国的金融体系稳健性。我国应当建立健全金融净额结算法律制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商法体系、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规则框架,从制度上解决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有效性及其实施问题,这样才能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妥善应对风险、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韧性。

2008 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与主要国家或地区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监管标准与立法,涉及一些重要的处置权力。其中,对问题金融机构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 temporary stay on early termination rights) ,被认为是一项重要处置权力。提前终止权( early termination right) 指在标准金融合同中合同加速到期、终止和其他平仓等权利的总称。在问题金融机构面临处置时,其交易对手方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可能引发不利连锁反应,甚至冲击金融体系稳定性。因此,很多国家或地区在应对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时,要求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其他对手方机构应当暂时停止行使提前终止衍生品合同的有关权利。此举有利于避免金融风险扩大传染范围,为监管部门与处置机构制定和执行具体处置框架提供缓冲时间,也有利于维系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关键功能的持续性。然而,当前我国监管部门尚未明确此项重要处置权力。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不断发展以及全球金融规则一体化,有必要结合国际监管标准以及各国实践经验确立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作为处置权力,构建相应制度,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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