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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 国际实践及其启示
2008 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与主要国家或地区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监管标准与立法,涉及一些重要的处置权力。其中,对问题金融机构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 temporary stay on early termination rights) ,被认为是一项重要处置权力。提前终止权( early termination right) 指在标准金融合同中合同加速到期、终止和其他平仓等权利的总称。在问题金融机构面临处置时,其交易对手方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可能引发不利连锁反应,甚至冲击金融体系稳定性。因此,很多国家或地区在应对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时,要求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其他对手方机构应当暂时停止行使提前终止衍生品合同的有关权利。此举有利于避免金融风险扩大传染范围,为监管部门与处置机构制定和执行具体处置框架提供缓冲时间,也有利于维系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关键功能的持续性。然而,当前我国监管部门尚未明确此项重要处置权力。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不断发展以及全球金融规则一体化,有必要结合国际监管标准以及各国实践经验确立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作为处置权力,构建相应制度,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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