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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着重强调了包括制定金融稳定法在内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这将进一步形成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框架,为金融稳定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扎实的保障。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全会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金融监管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制定金融法是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任务。《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制定金融法以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是党中央赓续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金融稳定和发展机制改革完善方面作出的最新决策部署。
金融体制机制改革的基础逻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凸显了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重视。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是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指出,必须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统筹推进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的改革,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在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中,一共分为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和政策统筹协调机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等四个部分,共2167字,而金融体制改革部分分为四个小节,共653字。
全会在金融领域的改革部署赓续了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会在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资本市场建设、金融监管和内外联通等方面进行了再动员、再强调和再部署,着力于现代金融体系和金融强国战略中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中也强调,金融领域要着重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强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强国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针对金融体系的重点环节和薄弱领域进行重点部署,是加快金融强国建设的应有之义和必由之路。
全会在金融领域的改革部署兼顾了发展和稳定。全会既要求金融机构要为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以及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同时要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特别是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健全金融发展的约束机制;要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长效机制,同时完善公司治理、分红约束、投资者保护等机制;要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着力高水平开放,同时强化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机制建设。
全会着重强调制定金融法和金融监管体系建设。金融监管是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保障。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已就金融稳定和发展的机制进行了战略部署,成立了中央金融委员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机构,调整了部分金融管理部门职能与架构。《决定》着重强调了包括制定金融稳定法在内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这将进一步形成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框架,为金融稳定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扎实的保障。
深化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监管体系一直伴随我国金融发展动态调整优化。《决定》在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面有三个重点内容。一是依托制定金融法,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提升依法监管水平,完善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这是我国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二是依托软性和硬性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筑牢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三是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有效隔离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范跨界金融风险,有效保护金融投资者。
在加强金融法治、提升依法监管方面有四个重要任务。一是制定金融法。以金融法律规范建设为核心,更好地保障金融体系所需的公平正义、契约精神、市场机制和保障机制,是提升金融稳定和金融法治水平的基础。当前,一个重要的金融法律制定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2024年6月,该法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未来立法进程可能会加快,这将为我国金融风险应对、问题金融机构处置以及金融稳定保障提供更为扎实的法律保障。当然,制定金融法在广义上包括了金融法律的立、改、废、释。二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即实现全覆盖、无例外。但凡涉及信用转换、期限转换、风险转换和收益转换等金融实质活动,就必须纳入监管。三是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这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杜绝以各种理由不担当、不作为,甚至“躺平”,否则将强化问责。四是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虽然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已经明确金融主要是中央事权,但在金融风险应对和处置中,地方也有责任,二者需要有效协同。
在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筑牢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方面有三个重点。一是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基础设施是我国金融体系的短板,包括账户、跨境支付清算、报文、国际标准等环节仍存在不足。二是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我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正在逐步深化,但金融领域相对分割、传导不畅等现象仍然存在,统一的基础设施和规则制度是必要的。三是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我国金融风险早期识别、预警、处置和纠正机制相对薄弱,当金融风险暴露时,往往已经造成既定的风险。
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有效隔离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方面涉及两对关系。第一对关系是正规金融活动和非法金融活动。当前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多有发生,个别非法金融活动造成重大的经济社会冲击。对于非法金融活动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政策原则。第二对关系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决定》要求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融合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模式,如基于产业为本、金融为用、优势互补的原则,产融结合可产生较好的融合效应。但过去一段时间,我国不少产业资本涉足金融行业,不是为了服务实体经济,而是为了金融牌照或金融收益,甚至出现了多种异化的产融结合方式,使得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风险互溢并造成重大损失。有效支撑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的产融结合是要发挥要素融合特别是资本要素的连接和放大等功能,而不是追求金融全牌照,不是资本无序扩张或兼并重组,不是意图根本解决融资约束,也不能简单复制产业成功的经验。
2023年以来,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再到此次全会,都对重要金融风险应对、金融稳定内在机制建设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等做出了制度、机制和组织架构等的全面部署。从《决定》中可见,金融体制改革仍是重要部分,关于金融风险应对和金融监管改革的部署仍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一方面,这说明党中央对金融风险极其关注,着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以金融稳定来保障金融发展。另一方面,这也说明金融体系的风险仍然值得警惕,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金融稳定长效机制以及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等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的思考
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在《决定》的进一步部署下,金融管理部门将会加强上述相关领域的风险排查、预警和应对,加快制定金融法,持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夯实金融稳定基础,为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更好支撑。当然,从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出发,我国仍有一些重要工作值得关注。
金融法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为金融业发展保驾护航。此次全会着重强调制定金融法。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中,金融法治建设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内在需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环节。未来,我国金融法治建设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一是新型技术应用可能改变金融业务模式、运营机制、风险分布和客户群体,甚至冲击金融监管有效性,这些都需要通过金融立法及其后的执法、司法来加以规范。二是当前部分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存在“一事一议”“灭火”等举措,可能会隐匿风险或爆发新风险。从长远来看,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更需要法律保障,要细化问题金融机构的判定标准和判定流程,明确触发条件、处置程序和公共资金使用。三是在开放条件下,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着力涉外金融法律建设。比如,如何通过健全市场准入、业务许可、投融资、执法司法、破产清算等重点环节的法律法规,吸引更多外国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再比如,如何完善涉外金融法律法规,通过我国法律域外适用保护海外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监管协调。2024年4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县域监管支局统一挂牌,标志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系统“四级垂管”的组织架构正式运行。金融监管主要是中央事权,地方政府也要承担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那么,要赋予地方什么相应的权利?二者如何统筹?这需要在顶层设计和实施机制上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金融权力结构安排、金融稳定权力和金融资源配置权等进行统筹、优化和细化。
基础设施。金融基础设施是连接货币、中央银行、金融中心、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和人才队伍等核心关键要素的基础支撑,是国家金融竞争力的核心表现,也是国家金融稳定的有力保障。从横向和纵向维度看,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绩,但是,两个维度都存在长短不一的情况。从纵向维度看,金融基础设施发展迅猛,但现代化、一体化和连接性等有待进一步提升;从横向维度看,我国软性金融基础设施更要加快发展,特别是法律制度、规则标准、话语体系等。未来要着力提升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现代化和开放性,更好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同时要深入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着重提升国际金融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产融结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决定》都强调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隔离的必要性。做好产融风险隔离,筑牢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防火墙”,政策本意可能不是完全隔绝二者的融合,而是要回归至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的初衷。基于此,厘清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关系并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总的看,在加强金融强国建设中,全会进一步明晰了改革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对金融稳定和发展机制进行了再部署,必将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发展质效,更好地服务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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