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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金融、文创金融、文旅金融这些概念有啥区别?

作者Author:金巍 2021-01-05 2021年01月05日

最近邀我参与的规划、培训和研究项目中,一些项目的主题词是“文创金融”或“文旅金融”。这些概念与“文化金融”这个概念类似或含义接近,在一般情况下使用起来并不很“违和”。但我觉得仍是值得解释一下的,造了这么多新词儿,要么不用,要么总得自圆其说。否则在一些情况下,比如严肃的政策制定活动中,概念的混乱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其实我在培训、评审或一些文章中,基于研究的视角对这三个概念提出过个人的看法,在这里再做集中解释。

一、“文化金融”是在研究、政策以及产业实践中都相对更成熟的概念

“文化金融”是当前政策文本上较为常用的概念,已经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而且在产业实践中也更为人所知。文化金融的基本含义虽然在学术上有分歧,但共识大于分歧。我们认为文化金融的基本含义是指向服务于文化生产尤其是文化产业而形成的特殊的金融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特定的金融服务体系,包括相关的产品(工具)、机构、市场和基础设施等。至于什么是“文化产业”,虽然业界各有各的解释,但我建议仍以国家统计局的标准为范畴为宜,这个方面,没必要再纠结“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之间的是非了。

在政策上,自从2009年颁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发布了多项文化金融专门政策,大多直接使用“文化金融”的表述,比如在2016年发布的《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中直接明确表述为“发展文化金融”。这不需要再争论了,使用“文化金融”这个概念更具说服力。文化金融作为一种独特的金融业务领域,有其自身的特点,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产业金融,比如文化金融的核心是文化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

在政府政策文件或官方人员讲话中,有几个与文化金融相关的几种概念和表述:(1)“金融支持文化产业”;(2)文化金融合作;(3)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这些表述其含义与“文化金融”大体相当,但由于有历史阶段性背景不同,侧重点也是不同的。这个也需要解释一下。

在我国文化经济政策语境下,文化金融最初是以“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形态出现的,基本定位是文化经济政策中文化产业发展的一种保障措施。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产业和金融之间呈现“合作”的形态,即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文化产业也在为金融业提供新的业务范畴,“文化金融合作”成为新的形态,而文化金融开始表现为一种金融业态,同时也开始表现为文化市场机制的一部分。“文化金融融合发展”与文化金融合作的含义相近,即表现为机构之间的合作,也表现为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源的一种融合与结合。

二、文创金融不必再执着于“文化创意产业”,而应专注于“三创”

文创金融在研究中应用较少,在实践中却有较多应用,比如有些机构设有“文创金融服务中心”。文化金融和文创金融的差异,应源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前期“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两个概念曾经长期并用的现实。所以文创金融原本的含义应是基于文化创意产业的金融服务活动。但是在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在统计上不再使用“文化创意产业”概念的前提下,在“文化金融”已经相对成熟的背景下,我是不大主张坚持使用“文创金融”这个概念的。

但是,如果非要使用,我有一个不与“文化金融”相冲突的解释,供大家参考:不同于文化金融作为一种产业金融的解释,文创金融可以理解为基于文化产业发展特殊形态即“三创”形态的,文创金融的基本含义应是在支持文化产业的创新、创意、创业的路径上提供金融服务。

首先要承认文创金融基础仍是文化金融。即文创金融仍是服务于文化生产的金融服务活动,文化生产主要是文化产业。但在实践中,文创金融服务对象可突破文化产业的边界和局限,强调产业融合性。这时候,一些文化创意融合性产业如创意农业、文化体育、文创小镇等就可以纳入到文创金融的服务范畴。

更重要的是文创金融的核心理念是强调“创”,这个“创”不是“文化创意产业”,而是“三创”之“创”,是通过强调金融更多关注文化产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文化创意活动和创业活动,从而更好服务文化生产。文创金融的服务,不包含文化金融中传统的、一般性的金融服务,如以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文化企业贷款。文创金融应更多关注创新、创意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文创金融应更多关注文化企业创业的新型商业模式、新型业态等并以此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基础。从关注文化企业的技术创新角度上,文创金融的范畴超出了文化金融的范畴,与科技金融相对接,是文化产业中的科技金融。

三、文旅金融是文化金融与旅游金融这两种金融的合称

文旅金融这个概念的使用,大概也主要在于产业界,最近用的频率比较高,大概与“文化和旅游部”组建后很多活动要合并起来考虑有关。比较容易理解的指向是“文旅金融”是基于“文旅产业”的金融服务活动。但是,什么是“文旅产业”?不同的理解有不同的文旅金融,所以我很怕这个概念出现在某政策文件当中。

首先看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视角的“文化旅游”业态,这个视角的“文化旅游产业”实际上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交集”。这个交集体现了一种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趋势,以传统旅游业的空间和市场为基础,通过文化资源、文化资产的挖掘进行旅游业的产业升级,发展更高质量的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两大产业的主管部门整合为一体,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进一步融合提供了更好的组织和机制保障。但由于“文化旅游”还不是严格的统计意义上的产业分类,在金融支持文化旅游产业上这个问题上仍待继续深入。但在实践中,文旅金融一般是不特指这个“交集”的。

更据说服力的是,文旅产业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合称,是两个产业的“合集”。即便是文旅融合趋势明显,即便是文化主管部门与旅游主管部门合并为“文化和旅游部”,但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仍是两个不同的产业形态,在国家统计框架下仍旧是完全不同的统计标准。文化产业,就是“文化及相关产业”,可参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相关定义;而所谓旅游产业就是“旅游及相关产业”,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相关定义。在这个基础上,以文化产业为基础的文化金融,与以旅游产业为基础的旅游金融根本上是两回事,那么“文旅金融”只是两者的合称而已。

但合称不是“合体”。当前还很难提炼文化金融和旅游金融两者的共性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并将两者合体。不同于文化金融,旅游产业金融有自己的特点,比如经营特点是客流量、现金流,这是旅游产业金融的主要基础,这与文化金融以文化资源为基础是不同的。而且,旅游产业具有较多的土地、林地等资产,能够较方便地提供抵押;即便是文化资源,旅游产业拥有的更多是具有实物形态的文化资源(古建筑、文物等)。

有时候将“文旅金融”解释为“服务于文化和旅游产业的金融活动”字面上看没什么不合适,我就在一些会议上用过这种表述,但这种说法是权宜之计,无法解释深层逻辑。所以,文化金融和旅游金融是不同的两种金融活动,各有其自身的规律性,没必要非要搞在一起。仅仅因为两个产业主管部门的合并而强行将文化金融和旅游金融“合体”也是不合适的。文化金融和旅游金融需要在一堂课上都讲的,如果就马马虎虎一锅烩,很难抓住规律。现在我一般是是分开讲,强调这是两个具有不同特征的产业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