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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文化实体经济需走出四个认识误区

作者Author:金巍 2020-11-04 2020年11月04日

我国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得益于一系列文化金融政策的助力。在文化金融政策推动下,不仅文化产业得到发展,文化金融本身的市场规模也日益扩大,形成了独特的金融服务业态。但是总体上说,我国文化金融市场还不能满足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究其原因,有历史发展阶段必然的各种内外因素影响,但是也必须承认,一些重大认识误区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阻碍了中央出台的文化经济政策和文化金融政策的进一步落实。这些认识误区也可能影响新的文化金融政策的制定,所以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误区1:文化产业不属于实体经济

如果认定文化产业不属于实体经济,文化产业将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大背景下失去金融动力。近年来,中央要求金融体系要“脱虚向实”,要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文化产业当然与金融范畴的虚拟经济不同,但文化产业却被从非物质生产部门这个角度当作“虚拟经济”,并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相对立,形成了一定的危害。

因为文化生产不属于物质生产部门,就认为文化产业是“虚拟经济”这种认识在理论上是不妥当的。在经济金融化趋势中,与“实体经济”相对应的货币经济意义的“虚拟经济”的泛滥开始受到警惕。文化产业不同于货币经济,虽然也有“无形”化特征,但不能仅仅因为不是物质生产而被当作“虚拟经济”。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都是社会生产,基于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经济形态都是实体经济。文化生产属于精神生产,也是一种社会生产,文化产业是文化生产的主要形式,是必须通过文化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来实现经济价值和资本货币价值的完整的经济部门,而不是什么对立于实体经济的一种“虚拟”形态。

在一些决策部门中,不仅将文化产业看作“虚拟经济”,而且认为“文化产业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正是“脱虚向实”的要求,最终归结为“文化产业不属于实体经济”,这种认识也是错误而有害的。这种认识曲解了“文化产业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政策含义。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其政策含义推动文化产业发挥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的作用,发挥“文化“的要素性作用,以提高”文化含量“推动其转型升级。如果认为文化产业就此退潮,失去了独立性,就是错误理解了以上政策。因此,“文化产业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与“虚拟经济回归实体经济”的政策含义是完全不同的。

当前我国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脱虚向实”。如果认定文化产业不是实体经济,将会导致“金融服务文化产业”失去理论基础并与现行政策相违背,危害是极大的。如果政府决策部门以文化产业是虚拟经济之名加以排斥,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也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名义下排斥服务文化产业,则会导致文化产业资本严重短缺,投资环境迅速恶化。 

误区2:文化金融不再需要规模上的高速增长

十年来我国文化金融发展迅速,一些部门和金融机构在成就总结时给我们造成了“文化金融发展规模已经很大”的印象,仿佛只是发展质量上存在较大问题,所以下一步不再在规模增长上下功夫,而是需要向高质量发展转型。这个说法不是没有道理,但需要辩证地看这个问题,孤立地看待文化金融发展成就是片面的、有害的。

实际上,文化信贷、文化债券、文化担保、文化信托、文化保险市场等相关指标虽然增长很快,纵向上看发展规模的确已经很大了,但如果站在总体金融市场的角度上进行横向比较的话就会发现问题。银行贷款余额约1万亿,文化债券规模也只有几百亿,在服务实体经济的资金规模中,各类文化金融服务所占比例都不超过1%,有些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更进一步来说,文化金融发展规模与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仍是严重不匹配的。2018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已占到GDP的4.30%,这个体量的产业规模,应该需要什么规模的金融资源来支持,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所以,在我国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过程中,文化金融市场规模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只有规模匹配,金融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发展规模和发展成就认识上的误区,导致政策可能在高质量发展和规模增长的关系处理上有所偏颇。在当前金融监管形势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背景下,过高评价文化金融的发展成就,使一些部门认为文化金融已经不需要规模增长,而是只需要高质量增长,这正在导致以高质量发展的名义抑制文化金融的发展。高质量发展在整体上是对的,但在一些后发的行业中,单纯要求高质量发展就有害了。实际上,在当下这个时期,应该要求规模增长与高质量发展并重,既要保持规模上较高速的增长,又要保证高质量发展,是这个阶段的重要特征之一。

误区3:文化产业不需要特殊的金融服务体系

在传统金融体系下,很多金融机构认为服务文化产业需要符合一般的金融风险管理要求,不需要进行更特别的金融产品设计和金融服务,更不需要一个专门的服务体系。但是,这种认识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后工业化时期的新经济的发展要求。

传统的金融体系是在上百年工业化进程中形成的,这个体系反映了工业时代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但在新经济发展背景下,金融产品设计、服务创新应建立在对新经济的深刻认识上。旧的金融体系显然对当代社会中科技的发展、技术和文化(含品牌)在企业能力的作用认识不足,对文化经济发展中形成的创意资本、文化资本和数字资产的认识严重滞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与后工业化前期叠加时期,知识经济、文化经济和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作用日益明显。越来越多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被纳入国民经济统计框架,无形资产已经成为可计量的重要资产,文化产业是新经济的一部分,忽视服务文化产业就是一种落后思维。

新经济时代,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对统一的各类基础设施,包括相关规则、标准和价值评价体系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构建新的金融基础设施,这种金融基础设施应在产业发展的差异化需求基础上进行适应性的变革。在文化金融领域,文化金融政策及法规、文化资产评估及无形资产评估、文化产业信用管体系、文化金融市场信息系统、文化数据资产系统、文化金融管理流程与行业规范等都构成了具有文化产业特色的文化金融基础设施看,应重点研究,出台专门政策鼓励创新和实践。

总之,金融机构需要摒弃对文化经济抱有的顽固偏见。虽然政府出台了文化金融专门政策要求进行创新,但文化金融仍被很多金融机构当作一个普通的服务领域,这大大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使得一些本已经成为政策条文的创新内容,一再被拖延和阻滞。一些传统金融机构总想“一把尺子量天下”,显然已经不是政策问题了,显然还有更深的体制性问题和思想认识问题。

误区4:文化金融需要特别的金融监管

由于文化产业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属性和“公众化”特性,一些部门和机构认为与文化相关的金融活动和资本市场需要更加严格的金融监管。但是过于强调这些特征往往会导致一些误区,尤其是在金融“强监管”的形势下,这种认识得到强化,会在政策中实施产生负面作用。

近些年来,与文化领域相关的交易所、海外投资、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以及证券市场高杠杆、过度投机等是治理的重点,这些领域的确暴露出了很大风险,而且因为文化领域社会公众人物较多,出现风险后社会影响较大。这固然需要重点整治,而且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效果,但仍不能因此为进行特别金融监管提供合理性。实际上,在金融监管趋严的形势下,对文化金融领域风险的关注已经开始超出了风险危害本身,牵扯了太多其他因素。例如两年以来,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影视、游戏等投资以及对院线、景区的资产证券化领域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监管。这些领域实际上更多的原因是操作上的不力造成的,而不是文化产业本身特征所带来的“原罪”。与其他发生金融风险“重灾区”比较,无论从频次、损失程度上看,文化金融领域的已发风险都属于比较小的,形成的社会影响也未必更大。文化金融市场的个别领域属于风险易发区,但这并不意味着文化金融领域是需要有别于其他领域的特别监管。

严监管措施对风险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如果呈现“一刀切”的趋向,则可能形成“产业歧视”现象。实际上,这几年文化金融市场创新热度已经大幅度下降很多信贷机构已经停止在文化产业领域的业务创新,文化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机构原有的创新业务开始停滞,未能坚持下来。资本撤离的情况日益严重,很多原本对文化产业感兴趣的私募基金持观望态度。所以,建议对文化金融领域要采用“合理适度监管”的原则,应对风险和危害性认真分析,区别对待;应严格地依法监管和依规监管,而不是无序和随机监管,不能朝令夕改,大起大落,使人对政策环境难以预期。总之,严格监管的最终目的要使资本的营商环境更为积极透明,但不适当的监管将会与初衷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