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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助力租赁住房发展

作者Author:蔡真 2021-08-11 2021年08月11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 在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 作,有效改善了城镇户籍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存在, 需要不断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 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的估算,截至 2020 年底,我国租赁住房需求人口约为 1.6 亿人,占总人口的 11.3%,其中以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人群体为主。在此背景下出台《意见》,不 仅有利于提升新市民、青年群体的获得感,也对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新型城镇化的建设等方面 产生积极影响。

《意见》出台的积极影响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层面:一是有利于稳就业。安居才能乐业, 新市民、青年人是就业市场的主力,是国家未来发展的希望,只有这类人群居住问题得到妥善解 决,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提升了,才能进一步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二是有 利于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低租金、小户型为主体,并且注重解决职 住平衡问题,这些措施有利于稳定租赁关系,从而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三是 有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目前以公租房为主体,公租房主要面向的对象是城 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很多新市民、青年人群体均不符合公租房收入的门槛条件,但同时面临 住房困难的问题,此次《意见》的出台补足了住房保障体系的短板,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层面的住 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即形成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的多层次保障体系。四是 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关键是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加快发展就是直接针对“住”的需求增加供给; 同时,一个庞大的住房租赁市场可与住房买卖市场形成有效竞争,从而有利于稳定预期,最终实 现相对平稳的房价。

面对新市民、青年人群体目前面临的居住难题,《意见》相关条款提出具体政策措施。从土 地、财税、补助三方面入手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房、非居住存量房改建不 补缴土地价款,进一步降低土地成本;利用存量房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 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给予一定补助。针对居住条 件差和职住不平衡等问题,《意见》明确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以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 主,这满足了空间独立需求;主要利用存量地和存量房,而存量地和存量房位于城区的比较多, 可以解决位置偏远、不利于上班通勤等问题。

《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这就涉及相关的金融支持问题。 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投入周期长,资金回收分批、少量、缓慢的特点,在沿用传统金融信贷工具 的基础上,可重点发展租赁住房 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租赁住房政策性金融债两类创 新产品。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未来租赁住房 REITs 有望继基础设施公募 REITs 首批试点项目之后, 成为 REITs 基础资产多元化的一个重要领域进行探索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