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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银企风险共担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研究 ——以江苏省昆山市综合风险池为例

作者Author:胡志浩 俞江 2024-04-26 2024年04月26日
本文基于对江苏省昆山市综合风险池46 家企业的访谈,分析了风险共担机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效与机制,得出如下结论:第一,风险共担机制对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改善银企对接质效有积极作用。第二,风险共担机制能够改善企业跨周期研发投入的稳定性,并以此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第三,综合风险池作为风险共担机制的一种创新,在发生外生冲击及宏观经济低迷时更能发挥这类政策的积极作用。本文的发现为进一步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的跨周期性与稳定性提供了现实参考,也为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经验证据。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处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科技创新正是实现这一历史性跨越的重要驱动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强调“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专业化机制,加大对专精特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制造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已成为理论和实践关注的焦点。

企业是科技创新的核心主体,但科技创新活动研发投入大,成果产出与产品转化不确定性强,需承担较高风险,且表现出显著的正外部性特征,最终产生的新技术与知识的收益无法被创新主体单独完全占有。此时市场失灵,故无法实现资源在企业科技创新领域的有效配置,需要其他经济主体与创新企业共同承担风险,通过多部门协作提升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效率,从而降低企业预期成本,激发其自发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动机(帅昭文和许伟,2023)。因此,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表现出对风险共担的天然需求。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风险共担机制如何对企业科技创新发挥作用?目前学界对上述二者关联的研究并不多见,但已有研究关注到,政府在经济活动中能够作为第三方主体通过创新补助改变企业与投资者的固有关系,其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作用同时体现在投入与产出两方面(郭玥,2018)。从创新投入看,张森和林子钰(2023)研究得出,政府创新补助对企业研发投入有促进作用,且以此为中介推动企业创新活动。Takalo 和 Tanayama(2008)研究发现这种促进作用主要通过两种机制生效:一是直接减少企业创新活动的资金需求,二是向外部投资者传递积极信号以拓展企业外源融资渠道。朱云欢和张明喜(2010)发现这两种机制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中表现为风险分担和融资成本降低。从成果产出看,武志勇等(2018)通过实证研究验证了政府创新补助对企业创新绩效有显著正向作用。陆国庆等(2014)研究发现政府创新补助能够有效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创新成果转化,且这种创新有显著的正外部性。与此同时,也有研究认为政府创新补助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作用存在局限性。例如张彩江与陈璐(2016)经实证分析得出政府研发补助增长超过一定最优水平时,会对企业研发投入产生挤出效应。邱风等(2021)指出,在企业面临融资约束时,创新补贴对提升研发活动效率的作用十分有限。还有研究认为,在政府创新补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易导致以“骗补”与风险转嫁为主的逆向选择(安同良等,2009);政策强选择性特征会帮助优质企业获得补助,但其并未将补助用于研发活动(余明桂等,2010);政府创新补贴会对创新活动产生挤出效应等。这些问题会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产生负面影响,甚至诱发额外风险(李万福等,2017)。

综上,现有研究对政府创新补助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研究,但直接针对风险共担机制的研究较少。江苏省昆山市市场广阔、民营经济发达,且其独具特色的综合风险池产品作为政银企风险共担的创新机制在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强调科技创新与政府引导的今天,研究其作用机制与实效能够有效填补风险共担机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研究空白,对优化政策工具,更好地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有重要意义。

本文梳理了江苏省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的特征与比较优势,通过对46 家企业的抽样调查,就政策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机制与实效进行了分析,在梳理微观机制的基础上,总结出相应的政策含义,以期为其进一步推广并发挥更大作用提供理论参考与现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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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全部内容请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