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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的来世非前世
2005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理财”一词正式映入需求方个人投资者的眼帘,同时也以合法身份切入供给方以产品为导向的国内资产管理市场。对个人投资者而言,其收益率高于同期限的定期存款,风险低于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工具,这表明银行理财无疑是风险收益介于定期存款和股票投资之间的一种可选投资工具,丰富了个人投资者可选投资工具的风险收益谱系。无论是自身的纵向发展,还是横向的对比分析,银行理财自2005年至2017年间的历年规模和同比增速无疑都是国内资产管理市场的佼佼者,也是国内资产管理市场的引领者,更是国内资产管理市场的“罪魁祸首”,因为它是“影子银行”或“银行的影子”的源头所在,这也是2018年“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继颁布旨在掐断源头的主要目的,即“去通道”、“破刚兑”和“控风险”等。
个人投资者或许不会忘记也不应该忘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对国内银行理财市场的冲击,因为当时众多产品股票或商品挂钩产品出现了“零收益”和“负收益”,甚至有的高净值客户在香港购买的“打折股票”(Accumulator)出现“高额负债”,即“不仅亏金还会欠钱”。面对产品的“零收益”和“负收益”,产品的发行方商业银行将相通过高收益产品或其他变相补贴等方式弥补个人投资者,以降低其信誉风险。此后,为避免类似情景再现,2009年的银行理财设计条款中出现“保底”和“保证最低收益”的条款设计,不过其背后的运作逻辑则是利用金融衍生品对冲“零收益”和“负收益”风险。事实上,也正是因为为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4万亿刺激计划,才导致银行理财在2005年至2007年练就的资产管理能力化为乌有,沦为变相的信贷投放渠道,即“影子银行”或“银行的影子”。
2018年,全球金融危机风声再起,国内债券违约已成常态……未来,银行理财或再现2008年的情景:零收益或负收益。届时,商业银行还会进行变相的收益兜底不?答案:否。除前述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要求的“破刚兑”外,未来银行理财的运作主体将是理财子公司,即2018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至此,我们从投资者比较关注的风险收益视角简要梳理国内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脉络,对比2008年左右的前世和2018年乃至更长远的来世,银行理财的投资风险或将再现,但投资者应对风险的态度和观念需要转变。因为,银行还是那个银行,而理财将不是那个理财,即银行理财的来世非前世。下面,我们从正反两个方面给出个人投资者未来需要关注的知识点。
第一,知悉经营主体,公司而非银行。据不完全统计,有26家商业银行拟设立或意向设立理财(资管)子公司,包括5家大型国有银行、9家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9家城商行和2家农商行等。如,广州农商行和重庆银行近日在同一天宣布设立理财子公司。广州农商行的公告显示,拟发起设立珠江理财,持股不低于51%,引入战略投资者持股合计不超过49%。重庆银行的公告则称拟成立渝银理财,持股比例不低于51%,考虑该行先行出资,后续引入战略投资者。这表明未来我们购买的银行理财是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只不过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商业银行而已,既然是公司化运作,就遵循《公司法》,如破产法或有限责任等。
第二,明确法律关系,双向隔离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在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明确说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不能进行债权债务抵销。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答记者问中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将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定义为委托代理关系是过往理财诉讼判例中法理基础不统一的原因所在。未来,银行理财的法律基础是信托法律关系,对委托人和受托人而言,均具有风险隔离优势,但其实更多的则是隔离了受托人的风险,因为“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不能进行债权债务抵销”。
第三,丰富投资方向,高收益高风险。未来,就投资方向而言,在充分规范的基础上,回到前世2008年之前,如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又如,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再如,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最后,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如前所述,国内银行理财近年来从事业务更多的则是变相信贷投放,资产管理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巨大,目下众多理财子公司高薪聘请资产管理专业人才便是适例。如同硬币的正反两个方面,投资方向的逐步丰富有助于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但也蕴含着高风险,因为资产管理能力是“硬伤”。
第四,降低投资门槛,低门槛高要求。在降低门槛方面的主要表现有三:一则,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二则,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允许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理财子公司或其代销机构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三则,规定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这表明在销售起点、风险评估和销售渠道等方面降低了个人投资者的门槛,而这恰恰是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因为普通投资者不具备有效区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其他鱼龙混杂的各式各样的“理财公司”的基本能力,更易蒙受非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公司”的欺骗,而此就要求普通投资要提高个人的专业素养,不仅要学会区分理财公司的差异,更要在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中优中选优,因为在投资的世界里,我们总有一天要长大,要面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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