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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如何做“真”信托业务?

作者Author:王增武 2020-05-20 2020年05月20日
“资金信托”新规对信托公司的影响深远巨大,应对之策不外乎转型发展。战略转型的方向有二:第一,产品转型,一是标准信托产品如资产证券和股权信托等,二则“例外条款”服务信托中涵盖的信托业务类型;第二,机构转型,将信托公司定位为集团的资产管理/处置机构。产品转型和机构转型的历史经验分别是正中实业的商务管理信托案例和诚孚信托案例。为何我们一直强调历史案例对当下财富管理或资产管理的经验借鉴呢?那是因为历史经验兼具国际经验和中华文化特色,即是“本土化”业务模式的最佳范本。

“资金信托”新规对信托公司的影响深远巨大,应对之策不外乎转型发展。战略转型的方向有二:第一,产品转型,一是标准信托产品如资产证券和股权信托等,二则“例外条款”服务信托中涵盖的信托业务类型;第二,机构转型,将信托公司定位为集团的资产管理/处置机构。产品转型和机构转型的历史经验分别是正中实业的商务管理信托案例和诚孚信托案例。为何我们一直强调历史案例对当下财富管理或资产管理的经验借鉴呢?那是因为历史经验兼具国际经验和中华文化特色,即是“本土化”业务模式的最佳范本。

1921年至1945年间,真正开展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有正中实业和诚孚信托两家[1],分别是正中实业的商务管理信托和诚孚公司的“公司版PTC(Private Trust Company)”。正中实业设立的目的“在于经营管理实业,尤着重于工厂之管理”。其营业内容包括:一、承受信托财产,以本公司名义,依设定人订明条款,为本人或受益人处理 ;二、承任委任事务,以委托人名义,依授权范围处理其财产;三、办理其他依法令许可之信托业务;四、投资于稳妥易于流通之政府公债或其他依法令许可发行之有价证券或有优先偿债权之暂时垫款。正中实业的创新案例或典型案例是与光明染织厂签订的商务管理信托合同书(参见专栏),受托财产是光明染织厂的资本金及其利息,以及代付地租和职工薪金的权利,管理费用为利息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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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两行”并购后,开始以接受委托的形式经营纱厂[2],即开启资本运作之路。银行以诚孚信托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实行并购,与当时官方“棉业信托公司[3]”计划有直接关系。可以说,诚孚公司是政府“棉业信托公司”的直接翻版,与现在的国有吉荣资产管理极为相似,诚孚公司可以说是民营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个难得的典型案例。1925年,留英归国的林裴成律师在天津创办诚孚股份有限信托公司,模仿英国信托公司,以提供理财服务为主要业务,规模很小。1935年,金城、中南两家银行收购并改组诚孚公司,资本金额10万元由“两行”平均分担,业务范围为“以承受动产不动产依委托人适法之指示为其本人或受益人处理之、仍用委托人名义以受托之地位依前款方式处理其财产”,同时规定“前项本公司委托之财产均分别处理,不与本公司或他人之资产混合,其损益亦属之委托人,除由本公司付忠实管理责任,取得额定报酬外,概不收受其他利益”,并规定该公司除经营“前述限定 严格信托业务外,概不营与银行经纪人或承揽人同种类之业务”。这表明诚孚的业务绝不会与银行业务雷同,是一家专做受托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1937年、1940年和1941年诚孚公司三次增资后至1000万,并将总部迁至上海。1946年,公司更名为企业公司,“两行”继续扩大投资规模,资本总额增加到4亿元。

在企业重组的过程中,诚孚公司实际上既不购买纱厂资产,也不收购纱厂的股权,但由于银行收购的企业股权都委托诚孚经营,而诚孚公司自身也同属“两行”投资,所以这种托管实际上实现了诚孚公司对各企业的集中控制。与此同时,诚孚公司设立总公司,并在上海、天津两地设立了分公司,诚孚与管理的各厂之间形成企业集团,诚孚为集团的母公司,其他各厂是子公司。再者,诚孚公司聘请大量纺织技术专家,设立由高级专家、董事等组成的运营机构“纺织部设计委员会”,针对“设立分公司”、“接收工厂”和“举办新事业”等事项进行技术评估。

简言之,诚孚公司是“两行”并购的子公司,“两行”并购的企业委托诚孚公司经营管理,同时诚孚公司还聘请专业团队管理“两行”并购的企业。从这个意义而言,与其说诚孚公司是民营版的资产管理公司,倒不如说诚孚公司是机构版的PTC(Private Trust Company, 私人信托公司),即“两行”的PTC。事实上的确如此,因为诚孚公司是受托人,“两行”是委托人,“两行”及各纱厂为受益人。同时,三者之间的权责管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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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诚孚公司董事会通过接受各企业“股份及表决权信托”,集中持有并同意行使股份的表决权,控制了这些企业的经营,包括选择管理者、进行重大决策以及决定赢利分配等。“两行”通过诚孚公司进行纺织业的直接经营,这种经营行为与当时的《公司法》、《银行法》有很多冲突。1929年《公司法》第11条对法人持股有所限制:“公司不得为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如为他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其所有股份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实收资本的四分之一”,另外对一般股东的比例也有所限制。《银行法》对银行直接经营工商业也有很多限制,如1924年的《银行通行法细则》第8条规定,银行直接经营工商业只限于“仓库业”和“运输业”,还须另集资金,会计独立。1931年的《银行法》还对银行经营信托有专门条款,规定非经财政部批准,不得经营信托业务。1940年《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更明确规定银行不得以信托的名义“自行买卖或代客买卖”。但这些条款并未严格实施,没有取得实际效果,相反,当时大多数银行都设有信托部,且越办越大。



[1] 何旭艳,《上海信托业研究(1921-1949)》,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

[2] 经营的纱厂和其他企业有:上海新裕纺织有限公司、天津北洋商业第一纺织公司、诚孚铁工厂、新华化学工业厂、天津恒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纺织公司、嘉陵纺织公司。

[3] 为救助棉纺织业为危机之中,棉业公会建议政府与金融界合作,设立“棉业信托公司”用以联合棉业厂商和银行,其目的是为了“直接扶助厂商,间接为金融发展,代理纱厂买卖运销即棉纺织染厂委托经营,代理银行经营棉业放款,并争取以公司为中心,联合组织‘棉业同盟天集团’,以协助政府完成救济棉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