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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扩大有效投资之策

作者Author:张跃文 2022-12-30 2022年12月30日

无论是在经济学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国内外稳增长实践中,投资都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有规模、有效率的投资,不仅能够支持短期经济增长,而且可以增强经济长期发展后劲。已有研究发现,制约投资合理增长的因素有市场主体预期、融资约束、政策不确定性等。功能完善、运转顺畅的金融服务体系,能够在适当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支持下,稳定市场预期,缓解市场主体的融资约束,强化其理性投资能力。因此,当前需要继续坚定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强对金融业和资本市场的政策支持,促进金融体系更好发挥扩大有效投资的功能。

一、投资增速回落与结构性失衡并存

2022年以来,在国家稳增长政策实施和企业复工复产形势转好等积极因素影响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第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9.3%,对GDP贡献率达到26.9%,贡献率高于上年同期近3个百分点。同期,A股市场周期性行业股票也经历了一轮上涨,显示市场预期趋向乐观。进入4月份以后,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面扩大、乌克兰危机引发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和世界经济形势动荡,国内实体经济受到明显冲击,固定资产投资形势随之发生变化。从2022年前10个月的数据看,总体投资增速回落至5.8%,其中民间投资增速回落至1.6%。单从总体投资增速来看,目前状况同新冠肺炎疫情前基本相当,但民间投资增速仍然偏低,而且由于稳增长压力加大,消费和出口动能有所减弱,客观上需要投资保持较高增速。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果市场预期和其他相关限制性条件再不发生根本性扭转,投资将面临更大失速风险,不利于全年稳增长目标的实现。

固定资产投资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结构性失衡有所加剧。首先,在投资资金来源结构方面,贷款和外资投入大幅减少,国家预算内资金投入明显增加。投资增长更多依赖国家财政以及债券市场,如果国家财政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债券市场发生波动,将导致可投资资金减少,而且过分依赖财政资金,也不利于投融资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其次,在投资支出结构方面,近年来持续走低的设备工器具购置支出仍未改观,增长落后于建安工程支出。设备工器具采购的增长幅度过低,意味着企业技改投资不足,也不利于装备制造业改善经营状况。最后,在投资区域分布方面,东北地区投资增速与东中西部地区差距进一步拉大。其主要原因:一是东北经济仍然处于调整期,转型方向尚不明朗,企业投资趋于谨慎;二是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组成部分,向来在投资中占比较大的房地产投资同期大幅减少近9%,对整体投资增长产生较大影响。

应当承认,在新冠肺炎疫情和乌克兰危机连锁效应的双重冲击之下,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仍然保持了合理增长,实属不易。这一方面反映出我国实体经济已经具备了相当的韧性和抗冲击能力;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在保持投资平稳增长方面仍然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尽管如此,我们仍然需要正视投资领域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问题。根据历史经验,投资增速的下降往往容易固化甚至加剧投资结构失衡,而投资结构失衡又会进一步制约投资的长期增长,这是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在投资领域的反映。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在确保投资适度增长的基础上逐步调整投资结构,这一过程中既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也需要借助政府的作用。

二、金融更好支持实体投资的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中央对扩大有效投资的统一领导。组建中央“稳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扩大有效投资为宗旨,集中梳理目前阻碍投资的部门规章、监管措施和工作机制与流程,立即组织暂停一批具有收缩效应的监管规定和改革措施,畅通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投融资渠道,便利市场主体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加强中央对各地区重点投资项目和扶持政策的集中谋划和组织,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和产业结构升级需求,提出明确的具体指导意见,确保扶持政策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适度增强地方政府融资能力。在2022年已有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基础上,研究适当增加一般政府债券发行额度,新增额度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向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的重大基建项目所在地倾斜。继续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使用范围,提高专项债资金作为资本金投入地方产业引导基金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比例。阶段性调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措施,禁止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确保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安全、运转正常。督促地方政府及时收回到期未开发土地,增强融资平台公司资本实力,尽快实施土地二次开发。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加快对地方重大项目审批备案进度,加强与人民银行和银保监部门沟通协作,支持金融机构提早介入重大项目规划和融资安排。

第三,增强银行业投贷联动功能。以商业银行下设投资子公司或者理财子公司为平台,进一步扩充银行的股权投资功能。允许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前提下,将部分超额准备金作为自有资金注入股权投资平台,以增加股权投资来源。适当放松对明股实债的认定标准,允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对新开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施阶段性持股,以弥补项目资本金不足。鼓励商业银行自主选择第三方股权投资机构开展合作,补齐自身投资能力短板。允许商业银行将投贷联动业务扩展至基础设施项目和传统制造业技改项目,投贷主体可以是同一银行主体,也可以是不同主体。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在摸清项目底数和动态监管基础上,适度允许风控能力较强的银行机构开展投贷资金和理财资金的组合管理,支持银行管控好资金错配风险,增加支持实业投资的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投资部门应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推进实业投资规模增加、社会效益提升。

第四,有序恢复信托公司融资功能。扎实推进信托公司分类监管,允许资本实力强、公司治理完善、内控水平较高、展业纪录良好的信托公司稳步重启融资性业务,恢复债权融资功能。信托融资业务初期主要限定在基础设施、新能源、绿色环保、高端服务业等领域,慎重开展房地产融资。鼓励权益类信托产品更多投向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REITs、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工具等新型金融产品。根据信托公司当前的业务新特征,允许其在现有监管框架下采用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多种定向宣传手段,组建和巩固新的客户群体。

第五,稳定股市投资者预期。明确基本面信息是股票估值的主要依据这一基本态度,引导投资者在科创板和创业板一级、二级市场进行理性投资。适当限制在新股发行前突击入股的“国家队”资金的减持行为。委托行业协会组织评选投资者关系良好的上市公司,并向业界和社会广泛推荐。通过各方面推动,逐步在市场中形成优秀履责上市公司享有更高估值的氛围,在价值取向上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责任义务,合理安排现金分红方案,更好维护投资者利益。动员各级政府在土地、技术、人力资源服务和行政审批等方面进行切实改进,大幅释放上市公司投资潜力,有效达成宏观经济增长与股市稳定的双重目标。

第六,允许中央企业适度扩大投资规模。在做好企业分类监管的基础上,督促中央企业抓紧利用低成本资金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沟通,结合自身优势尽早启动一批短期风险较小、长期有发展前景和对地方经济拉动作用较大的重大基建项目和产业项目。国资部门要算好国有企业对宏观经济贡献的大账,近期以保护和扩大企业有效投资能力为宗旨,避免“一刀切”政策,落实尽职免责规定,慎重出台具有紧缩效应的改革和监管措施。探索允许企业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特定收益权、商誉、管理团队等多元化方式出资,同地方政府合作开展项目投资。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契机,加快中央企业非主业资产剥离,尽快回笼资金,降低杠杆率,增强企业投资实力。

第七,调整优化私募基金监管措施。尽量减小私募基金清理整顿的负面影响,避免“一刀切”式的行政管制措施,对于VC和PE等能够带来实业投资增量的基金,要注意保护其投资积极性,提供展业便利。继续简化PE/VC基金登记备案程序,适当降低对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取消强制性互保条款。基金发起人是其他监管机构监管的持牌机构,应通过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进行登记备案作业,酌情豁免或简化例行登记备案程序。在北上广深和江浙等私募基金集中的城市和省份,由证监部门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或者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开展登记备案操作,加强与基金管理人直接沟通,提高登记备案效率。根据地方重大项目整体规划,尽早吸纳各类基金参与制定投融资方案,引导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更多关注与本地经济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产业项目和民生项目。为调动社会资金投资积极性,考虑在场外股权融资市场施行相对宽松的财税政策和监管政策,5年内暂缓征收或者调降股权投资所得税率。以尊重交易双方合同约定为基本前提,理性看待对赌协议、明股实债等现象,只要此类行为不明确违反有关法规,可以视其为投资市场发展中的合理现象,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存在。

第八,做好定向吸引外资工作。以RCEP和中欧投资协定为工作基础,鼓励在中国发展良好的欧洲大型企业扩大在华投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全面落实投资便利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做好资金和金融服务配套支持,尽快形成工程量。由中欧商会、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牵头,加强对欧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尽量放宽投资领域限制,突破出资比例和控制权限制,尽早落实境内合作企业和融资安排,争取年内有一批具较高科技含量的“专精特新”外资企业落户我国。

第九,适度增加必要的房地产投资。实施有区别的房地产金融政策,防止“一刀切”式的抽贷断贷行为。对于大型房地产企业,应满足其合理的流动性资金需求,重点支持复工复产保交楼项目,允许企业以保交楼项目为标的开展正当融资活动;对于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应以项目融资和并购重组为重点改善金融服务,防止出现断供楼、烂尾楼。在前期房价下降幅度较大的城市,允许以资金良性循环为前提,尝试增加改善性居住项目投资。做好棚户区改造的扫尾工作,完善新居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新区居民生活质量。在一线城市和房价依然偏高的城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适度放开居民住房贷款限制,取消房贷记录限制,在房价有序回落的前提下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信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