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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科技的理论框架与完善路径研究

作者Author:汤柳 夏诗园 2020-10-19 2020年10月19日
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突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的范围界限,但金融科技的发展仍存在技术、操作和法律等一系列风险,传统监管模式在应对这些风险时常显得力不从心,极易产生监管滞后、空白和无效等问题。监管科技的产生不仅能克服传统监管模式的弊端,重塑现有监管体系,还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首先简要论述了监管科技的理论框架,包括基本概念、特点、监管科技的发展历程等;其次,介绍了监管科技的数据逻辑、基本原理及典型技术;接着,系统地探讨了国内外国家应用监管科技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当前防控金融风险的攻坚阶段下、在不断强化监管手段的政策中,我国加快推进监管科技发展和应用的重要意义;同时,分析了当前我国监管科技发展和应用的优势及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制约因素;最后,基于我国现实国情和监管科技的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应用监管科技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监管科技发展的现实背景

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各国陆续开展监管改革,革新了原有的金融监管理念和规则,填补了监管框架的空白。但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监管压力。金融机构试图通过传统工具应对压力的方式,并未取得实质性效果。有些机构不但没有提高合规的有效性,反而使违规违法现象愈演愈烈。在此背景下,监管科技应运而生,并以其灵活、快速、集成、分析等特点革新、优化了金融监管模式,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和合规效率,降低了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广受世界赞誉。监管科技的发展及应用有其独特的现实背景:

第一,传统监管方式无法满足持续监管的现实要求。其一,传统监管手段落后,无法满足金融创新和电子业务迅速发展的需要。现有金融监管体系虽已初具规模,但系统功能较为单一,不仅缺乏全流程监测,而且其自动化、集成性和监管的技术含量也不高。其二,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央银行对数据的需求也快速增加,监管数据的规模也随之膨胀。监管当局若依靠传统的统计报表、现场检查对监管数据进行归集、处理和分析,不仅效率偏低而且存在明显的时滞性。其三,监管机构收到的监管数据通常具有粗放性高、缺乏信息结构化和完整度等特点,这就进一步增加了监管机构对数据进行科学处理和分析的难度。另外,互联网环境的无边界性使得业务环节模糊,难以准确划分和识别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责任,有些金融科技公司涉嫌变相非法集资,不断挑战监管政策红线。

第二,金融科技存在“溢出风险”。金融科技虽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商业模式转变、加速金融产品的迭代和创新等方面有积极的效果。但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特征的逐步凸显、跨境金融服务的日益丰富等原因,拓宽了原有的监管范围,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也提升了风险的传播和扩散速度。具体表现在:首先,金融科技在促进金融发展、优化金融供给的同时,并没有改变金融的风险本质,更没有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其次,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的过度包装导致监管过程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监管机构难以穿透标的资产来源,更难以对风险进行有效、及时的防范;再次,金融科技公司巨头的出现极易在行业内形成寡头垄断,导致金融服务无法实现“普惠”,不利于金融服务公平性的实现。目前,一些科技金融平台缺乏金融风险的控制技术和经验,其盲目攫取暴利的行为极易让金融科技沦为金融机构规避监管或监管套利的工具。

第三,金融科技的安全问题。首先,数据安全。金融业是数据密集型产业,对数据的依赖度较大。一旦数据中混杂了虚假的信息,或由于数据垄断造成数据资源滥用、窃取、篡改、非法贩卖等问题,极有可能导致错误的风控措施和决策判断,继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其次,网络安全。作为金融科技最重要的基础设施,网络中暗含黑客攻击、技术故障等安全隐患。另外,隐私安全。金融科技的数据体量大,发展快,对技术的依赖程度及与业务的耦合度较大,且金融市场的用户基础规模庞大,服务群体范围广,从长尾群体到高价值个人客户及企业客户都有涉及。以上特征使得金融科技在应用服务的各个环节中接触到大量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数据。特别是,在数据信息系统保护机制缺失的情况下,数据的合规和操作上都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这些数据一旦泄露,就会使消费者的经济和人身安全受到一定冲击。

第四,监管部门具有技术进步方面的需要。首先,监管部门对金融创新的认知不足,部分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存在过度包装等问题,极易导致金融创新产品的业务本质被掩盖,监管难度急剧上升。因此,如何识别跨界嵌套创新产品的资产和最终责任人成为监管部门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其次,监管部门控制金融技术的潜在风险、落实有效的监管要求越来越迫切。一方面,受技术迭代频繁、监管当局与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传统监管手段存在滞后和失衡问题,监管部门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技术来帮助其了解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交易流程,从而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监管行为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监管科技在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中的应用可以有效地改变事后监管模式的弊端,实现金融机构的主动监管,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监管时滞性以及信息壁垒等问题,从而提升监管的穿透性和统一性。

第五,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和监管成本迅速膨胀。首先,从金融机构角度。在金融监管法规和流程日益严格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存在被监管“挤出”市场的风险。为此,金融机构需投入更多的人、财、物等资源去执行监管新规,这就增大了监管合规的管理成本。其次,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的合规人才数量有一定的硬性要求,为符合行政要求,避免处罚和制裁,金融机构会不断扩大专职合规部门的人才队伍。由于这些合规人员通常要求拥有一定的条件和等级,各金融机构面临不小的合规压力和合规成本。另外,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要求越发趋严,信息化系统和监管规则也日趋复杂。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合规风险,覆盖更多的业务线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迫切需要更具创造性的技术方案来建立全面、合规的风险管理体系,而这就进一步增加了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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