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中文
首页 > 研究 > 论文 > 我国个税申报单位改革:从个人转向家庭与个人相结合
Home > Research > Paper > 我国个税申报单位改革:从个人转向家庭与个人相结合

我国个税申报单位改革:从个人转向家庭与个人相结合

作者Author:刘学良 李清彬 2023-11-28 2023年11月28日
2018 年,我国再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了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建立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这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科学、完善。下一步,建立家庭与个人相结合的所得税申报制度或许是一个可行的改革方向。以家庭为所得税申报单位可以进一步提升我国所得税的公平性,其具有的婚姻奖励机制在促进婚姻和鼓励生育方面有积极作用。同时,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女性就业参与率相对较高,女性劳动权益保障较好,所得税对女性就业的抑制作用是相对次要的。从技术上看,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在所得税征收中的应用,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已具备技术可行性。因此,本文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的所得税申报制度有积极作用,可逐步探索推行家庭申报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的进展和未来改革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于1980 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不过,1980 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个税起征点是800 元/ 月,能达到这一收入水平的本国公民十分稀少,因此这一时期的个税主要是针对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基本不对本国公民征收。1986 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因此,严格来说,我国对于本国公民的个人所得税建立于1986 年。20 世纪80 年代至今,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经过多次调整和税法修订,所得税的制度框架不断完善。2018 年,我国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对个税制度的一次重要修改,一方面使我国个人所得税由过去的分类征收转向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另一方面建立了涵盖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使我国个税制度更加完善。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难点是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和次年的汇算清缴,特别是汇算清缴,涉及补税或退税问题。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税务部门创新管理理念,充分利用各部门大数据、手机APP 等先进数字技术手段,便捷、高效地完成了我国首次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保障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显示国家税收治理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在2018 年修订基础上,不少学者提出,可从扩大综合征收范围、细化和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加强高收入群体收入调节等角度进一步优化所得税制度(李本贵,2022;李晶、牛雪红,2022;李旭红、郭紫薇,2021;张玄、岳希明,2021)。以上建议毫无疑问都是正确的,学界的意见也较为一致,基本不存在争议。不过,在本文看来,以上改革措施更多的是对2018 年来已有所得税税制的细化和微调,从更大改革空间的角度看,探索建立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所得税申报制度或许是未来改革的一个可行方向。关于所得税申报单位的选择问题自2010 年来国内就有一些文献探讨,但各方意见观点并不一致,支持和反对以家庭为所得税申报单位的文献俱在,有的虽然理论上支持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但又认为我国并不具备实践条件。基于此,本文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我国个税体制改革的最新进展,分析家庭和个人的所得税申报单位选择的利弊,指出建立以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所得税申报制度应是下一步我国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并提出税制设计的政策建议。

......

学术论文全部内容请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