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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再分配效应和税制设计

作者Author:刘学良 2020-01-17 2020年01月17日
近两年,随着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全国联网,为推进房产税改革扫除关键技术障碍,政府工作报告近两年连续提出要“推进房产税立法”,措辞从“稳妥推进”变为“稳步推进”,因此房产税改革有所提速,引起人民的普遍关切。房产税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在税制设计中需充分考虑到房产税的再分配效应,以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利,取得改革的最大公约数。

房产税的累退性和考虑到公共服务价值后的累进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房产税的征收额一般是按照财产价值的固定比例征收,总体而言是固定比例税,同时,又因为房地产的消费和投资也存在随收入增长而边际消费(投资)倾向递减的规律,因此,房产税总体呈现累退性(税负随收入的增加负担变小),理论上会扩大收入分配差距。当然,房产消费(投资)的边际倾向递减规律一般要弱于食品等一般消费品,因此房产税的累退性应小于一般商品的消费税。累退性意味着穷人缴纳的房产税占其收入的比例高于富人,从而使得收入分配差距扩大。

从美国等国家的房产税实践看,也是与以上理论判断契合的。以美国为例,根据戴维斯等学者对美国税收体系收入分配效应的研究,在美国的地方税收中,销售和消费税、房产税都呈现明显的累退特征,低收入阶层的有效税率明显高于高收入阶层。其中,销售和消费税的累退性又明显大于房产税,收入最低的20% 阶层家庭消费税的有效税率为7.1%,而收入最高的1% 阶层消费税的有效税率降至0.9%,最低最高的税率差异为6.2%;收入最低的20% 家庭的房产税有效税率为3.7%,而收入最高的1% 阶层房产税的税率为1.4%,最低最高的税率差异为2.3%。所以,以消费税和房产税为主的美国地方政府税收整体呈现累退特征。一些常见的针对穷人和弱势群体的税收豁免政策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房产税的累退性。

目前,我国尚未正式推出房产税制度,税制如何设计未知,因此难以提前判断我国房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若参考国际经验,则可能同样也会是累退税。有个别研究(例如詹鹏和李实发表于《经济学动态》的文章《我国居民房产税与收入不平等》)用上海和重庆的税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房产税有累进性,因此降低了分配差距,这主要是因为上海和重庆的试点实行了十分特殊的政策,只针对少数高档住宅,且采取了累进的税率结构。即使这样,其研究发现房产税的再分配效应也只有个人所得税的21%~41%。因此,不能用上海和重庆十分特殊的房产税试点来推测全面开征房产税的再分配效果,除非使用累进税率,否则房产税必然扩大收入不平等。

同时,不能只看到征收房产税带来的居民税收负担,房产税是取之于民再用之于民的,从国际经验看,房产税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受益税,普遍被用于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对于每个家庭来说,开征房产税是好是坏,除了纳税多少外,还需考虑纳税之后能够从中获得多少公共服务益处。因此,即使在征收环节房产税具有累退性,也并不必然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福利。综合考虑纳税和公共服务收益的综合作用,才构成了房产税对不同家庭的最终再分配效应。

因为绝大多数公共服务不具有排他性,任何市民都有权享用(当然,现实中公共服务的价值分配在居民中必然有差异,如公共道路对有车家庭的价值会大于无车家庭),因此,可以假设征收房产税后,地方政府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价值在居民间是平均分配的,且公共服务价值的总额等于房产税总纳税额。这种情况下,居民的净福利为公共服务价值减纳税额,可以证明,这时房产税反而是累进的,降低了居民间的福利差异。若考虑到房产税带来的公共服务价值,则低收入群体反而能从中获得收益,高收入群体则会有福利净损失。净福利为零的临界点恰好是持有房产量与社会均值相同的那一点。

当然,以上是一个十分简化的分析。目前,对于有关房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特别是对于当考虑到公共服务价值后的分配效应尚缺乏深入的研究,因为公共服务的价值较难测量,而且假设每人得到的公共服务价值相同缺乏足够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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