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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的纲领性政策引领未来 --八部委供应链金融文件奠定了系统性的制度架构

作者Author:巴劲松 2021-03-09 2021年03月09日

2020年9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银保监会《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之后,金融决策部门制定的专门针对供应链金融的第三份政策文件,也是第一次由多部门联合出台的供应链金融文件,显示政策层对供应链金融持续关注。《意见》制定主体众多、发文层级提高、内容愈趋系统,出台以后受到学界、市场的广泛和持续关注。《意见》将会成为我国供应链金融的纲领性文件,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影响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方向和路径。

一、提供体系化的政策安排,有利于供应链金融可持续发展

《意见》提出了23条政策措施涵盖六个方面内容,分别是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稳步推进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基本涉及了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各个方面,包括供应链金融是什么、往什么方向发展、所需配套基础设施和政策支持体系、风险管理和监管等。这种体系化政策安排,而非单维度的政策举措,奠定了供应链金融系统性的政策和制度架构,有利于供应链金融的规范、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二、首次定义供应链金融,明确供应链金融方向

《意见》首次给出了供应链金融的定义,对明确供应链金融是什么、供应链金融的定位及其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供应链金融是当前市场热点,金融机构、核心企业、电商平台、供应链公司、物流企业、科技公司等各方市场主体纷纷发力供应链金融,但市场上对于什么是供应链金融并没有一致的标准,很多以供应链金融名义的活动其实并非供应链金融,界定供应链金融定义有利于规范市场上以供应链金融名义开展的各类业务、各类平台,有利于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真正的供应链金融创新。

一是供应链金融应当嵌入供应链,基于供应链和产业链整体,是供应链管理的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优化供应链、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供应链各方价值。单笔贸易融资并不是供应链金融。二是科技驱动、基于数据,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基于真实交易背景,没有底层交易支撑的业务不是供应链金融。三是强调供应链金融是系统性解决方案,涵盖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服务。供应链金融不等于供应链贷款。

三、契合供应链金融发展趋势,提出线上化的业务模式和监管模式

《意见》提出提高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探索提升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与此同时,在监管层面提出实施差异化监管。

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特点是跨越大中小企业,透过核心企业服务链上企业,核心企业一般是大型或者大中型企业,链上的企业则多为中小微企业,地域分布广泛,金融需求零散、高频、小额、流程复杂,在业内供应链金融往往被称为“公司业务中的零售业务”,批量化、零售化特征明显,如果按照传统单笔对公业务模式难以持续,《意见》提出线上化和数字化,正是解决供应链金融难点和痛点的方向和路径。

一是供应链融资的线上化和数字化。贷前、贷中和贷后“三查”线上化是供应链金融迫切的现实需求,传统线下贷款“三查”适合大型企业或大中型企业,对于链上中小微企业则成本高、风险管理效果也并不理想,在还款主体明确、偿还资金封闭可控的情况下,银行在审查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时,可侧重于对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

二是供应链结算业务的线上化和数字化,为单位电子账户的探索提供了政策空间。开展单位电子结算账户在供应链金融项下的应用,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开户成本,提升金融服务便利性、可获得性。可以限定单位电子结算账户供应链金融应用的功能范围,如电子化结算账户与其绑定的银行一般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基于真实的交易,与交易对手账户资金的定向收支;基于采购、赊销等交易场景下供应链融资款项的发放和还款;基于企业资金增值需求,支持在线购买和赎回资金增值投资理财。

三是对供应链金融采取差异化的监管。供应链金融的原理架构决定了供应链金融应当采取不同于传统业务的差异化制度,涵盖金融产品设计、尽职调查、审批流程和贷后管理。这种差异化制度安排,不仅是银行内部业务制度,更需要差异化的监管制度,以适应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需要。《意见》明确提出对金融产品设计、尽职调查、审批流程和贷后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具有关键意义。

四、首次提出信用的三种类型,建立供应链金融信用体系

“意见”第一次提出供应链金融的信用体系和层次,包括三种类型,也是三个层次: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产生的“数据信用”

供应链是社会分工和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然结果,大中型企业将非本企业核心业务外包出去,专注于核心业务、专业化管理,企业大都成为供应链的一环,从企业内部部门变成N+1+N企业群体,将内部指令式管理转变为契约式管理,从单一利益主体变为关系固定的多个利益主体,单个企业通过产销存的链接而成为网络链条。在供应链网络链条之中,蕴含多重信用,从主体信用到交易信用,从客户信用到债项信用,从物的信用到数据信用,从而演进为一种信用体系。

第一,核心企业的“主体信用”,主要是基于核心企业履约能力,包括保理、反向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商票贴现、卖方担保、差额回购等业务模式。以应收账款融资为例,本质上是将核心企业信用,基于真实交易向上游各级供应商传递和渗透。对于主体信用,关键是防范核心企业过度负债、虚假交易、重复融资或者自我融资。主体信用是基于核心企业的财务状况,由于资产负债比例的约束本身存在“天花板”,而且越来越多的核心企业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这也促使供应链金融拓展新的信用形式。

第二,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主要是基于对货物的价值判断、控制和变现能力,包括动产担保、存货和仓单质押、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物的信用”有利于打开动产的价值,为供应链金融提供源源不断的风险缓释措施,但需要货权、控货、估值、处置等关键环节的配套制度环境。

第三,交易信息产生“数据信用”。供应链的“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本身就是基于数据的信用流动和业务流动,通过整合交易对手、交易量、交易频率等交易信息;基于商业交易规律。掌握销售淡旺季、节日促销、核心厂商铺货、规模采购折扣、商家推广等商业规律,进行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建立模型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用机制,不再依赖核心企业的主体信用背书、担保物,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功能,将是供应链金融信用发展的理想状态。

五、从信用风险到全面风险,提出了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

《意见》提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金融科技应用风险等各类风险的防控,实际上是将供应链的风险管理从信用风险为主推向全面风险管理。

从信用风险来看,由于供应链金融具有高频低额、自偿性、封闭性、持续性的特点,不是基于借款主体的财务状况、单体信用,而是基于交易链条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商品或劳务而给予的一种授信。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对9家银行在2005至2008年520万笔贸易融资交易和18家银行2008至2010年1140万笔交易的研究表明,贸易融资平均期限147天,表外贸易融资平均期限80天,520万笔交易中只有947笔违约,无论是违约率(PD),还是损失率(LGD),都处于很低的水平,从而信用风险比较低。

在信用风险降低的同时,操作风险等其他类型的风险则在提高。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除了信用风险,还包括欺诈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模型风险、流程风险等,需要主动从信用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转变。

六、从产品到综合解决方案,突出供应链金融场景化、生态化

《意见》提出推动供应链金融场景化和生态化;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等系统化的综合解决方案;并对信贷,债券,应收账款融资,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营业中断险、仓单财产保险等供应链保险产品等产品进行了重点描述。

供应链具有明显的场景特征和生态特征,只有嵌入供应链各主体、各环节,与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匹配,才是供应链金融产品供给的方向。因此,供应链金融产品不仅仅信贷,而是一种场景融资;不仅仅是融资,还包括支付结算、票据、账户体系、现金管理、资产证券化、保险,成为多元化的产品组合的综合化的金融解决方案。通过综合解决方案,为供应链各主体解决任何环节的流动性转换、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问题。

七、下一步建议

一是制定针对性的细则。《意见》作为供应链金融的纲领性文件,既提出了体系化的政策框架结构,又提出契合供应链金融发展需要的政策方向,具体落地实施还需要相关配套规则和具体制度安排,尤其是供应链金融业务线上化、数字化的规则,如线上贷款“三查”实施细则、单位电子账户在供应链应用规则、应收账款融资规则等。

二是着重推动产业线上化、数字化。产业线上化和数字化是金融数字化的基础,既包括核心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全过程数字化,也包括上下游的数字化。没有产业数字化,金融数字化就欠缺数据基础、欠缺验证交易真实性的科技基础。一方面通过产业数字化实现产业转型升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也为供应链金融发展提供基础和条件。供应链金融与产业数字化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下一步应当提高核心企业和链条企业数据化程度、激励企业提供数据意愿;完善商业数据保护与流转制度;统一ERP数据接口和标准。 

本文刊登于2021年第6期《北大金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