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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路径、问题与方向

作者Author:巴劲松 2022-08-24 2022年08月24日

《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是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从《巴塞尔协议Ⅰ》到《巴塞尔协议Ⅲ》,我国一直在积极借鉴、引入和实施,同时,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修订,并通过我国的实践不断丰富巴塞尔协议的内涵和功能。本文在回顾《巴塞尔协议》在我国发展历程以及分析实施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从监管角度以及银行风险管理的角度,探讨《巴塞尔协议》在我国的实施路径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我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历程

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纬度,一个是转化为国内立法文本的过程,即将巴塞尔协议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本国的监管立法;第二个是制度执行的过程,即将立法文本具体为日常监管规则和管理规则。《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在中国历经了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三版协议的实施过程各不相同:《巴塞尔协议Ⅰ》最早引入,国内立法历经时间长,但是执行相对全面;《巴塞尔协议Ⅱ》体系庞杂,国内立法化时间较长,执行时间更长;《巴塞尔协议Ⅲ》国内立法化过程和执行过程均比较迅速。

在监管立法层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于2012年颁布,整合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是《巴塞尔协议》在中国的落地版本,标志着符合国际标准、体现中国国情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建设的历史性成果。《资本办法》目前正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进行相应的修改。

在实施层面,《资本办法》确定了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标准方法和高级方法。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普遍采取由监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方法。与此同时,我国部分银行积极实践,从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到应用完善,构建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体系;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历经评估、验收,于2014年核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等6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实施范围为第一支柱信用风险初级内部评级法、部分风险类别的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风险治理能力建设开始迈上新台阶,部分银行以《巴塞尔协议Ⅱ》确立的高级方法,实现《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

此外,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也正在积极建设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体系,但是后续监管部门评估、验收和核准并未启动。因此,正确认识《巴塞尔协议》的本质和演变,倡导激励兼容的监管机制,探讨通过资本监管促进银行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在当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回顾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尤其《巴塞尔协议Ⅱ》的历程,历经了从监管驱动向银行主动实施的转变。同时,《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在给银行管理带来实质性变化的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诸多挑战。

审慎性和准确性之间的平衡。一方面,提高模型的准确性,模型与前台业务部门契合度还需要提高,以适应业务的需求和客户的变化。另一方面,注意审慎性,考量跨周期性和数据的长度。

风险管理和资源管理之间存在“两张皮”,甚至是多张皮的现象。风险计量往往没有与资本管理、财务管理、薪酬绩效和用人机制进行有机整合,实际上,整个风险管理是需要深入到资本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薪酬和用人机制里,才能够有效管理风险、实质实行《巴塞尔协议》。全行需要同一语言、同一方向,不同的部门都有自己的专业,但是这些专业需要一个统一的语言和方向,《巴塞尔协议》的语言在经历了多年的检验后,可以作为不同领域的一个统一语言,PD、LGD、EAD、风险加权资产、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等能够应用到各自不同的管理领域里,实现全行统一语言、统一定义。

模型的本土化和模型的质量有待提高。计量模型充分符合中国实际、准确刻画客户风险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风险计量的结果往往是对一年的违约概率进行预测,而一年之后实际违约率的情况难以得知,所以会存在实际违约率高于或低于模型预测值这种情形。模型的敏感性也存在一些不足,一个客户违约的前半年、前一个季度,甚至到一个月前,如果评级没有变化的, 一直持续在某一水平上,然后突然发生客户违约,这就说明评级敏感性不足。同时,模型的业务含义与经济含义不足。数据治理和IT的系统支持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大数据风控对《巴塞尔协议》的统计模型也会产生挑战。

三、继续推进高级方法的必要性

我国银行业不仅需要提高资本的数量和质量,而且需要使用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评级分布等风险量化语言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应当继续鼓励实施《巴塞尔协议Ⅱ》所创立的以内部评级法为代表的高级方法。

实施高级方法是提高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高级方法的实施是加强银行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高级方法的实施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强调治理架构和政策流程是保障、计量模型是工具、数据和IT系统是基础、应用是灵魂,避免为模型而模型、为资本而资本。尽管银行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高级方法实施过程本身为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理念、工具和实现路径,可以有力地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从我国已经实施高级方法银行的实践来看,高级方法的实施过程就是改进风险治理的过程,董事会、高管层,前中后台各部门以及总分行的风险管理职责得到有效整合;高级方法的实施过程也是制度流程改造和规范的过程;还是风险量化工具开发和发展的过程;更是数据质量和IT系统建设水平强化的过程。实施高级方法目的是让银行学会通过内部模型这个统一的“尺子”去量化风险,使银行风险管理更加系统化、一致化、精细化,推动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从定性为主转变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并将风险计量结果深入应用于贷款审批、定价、绩效考核等日常经营管理,从而切实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以资本约束和风险调整后利润回报作为经营管理的核心要求,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转变发展模式。

通过高级方法形成监管激励兼容机制,以风险权重和资本计量等市场机制引导银行进行客户结构、产品结构、期限调整,激励持续改进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激励兼容的监管激励传导机制为:客户质量、客户结构——资产质量——内部评级(风险管理工具、风险管理工具使用)——风险管理水平——监管资本要求。风险管理水平高,同样的监管资本,做更多的资产,因为风险权重不一样,形成内生性的激励约束机制。

实施高级方法是提高监管能力的主动选择。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客户总量不断增多、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风险状况日趋复杂,对监管能力和有效性提出了挑战。高级方法的实施,将为监管者提供有力的监管工具箱,从定性监管转为定性定量相结合监管,从不良率等事后监管指标向评级分布、违约率等事前监管指标转变,从监管资本充足率的结果向计算过程转变,有效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客观性和主动性。

四、持续推进的重点方向和路径

坚持资本约束机制,推动银行经营转型。以资本充足率为抓手,强化资产扩张的约束机制,转变以“规模和速度”为主导的发展模式,走以“质量和效益”为核心的发展道路, 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和力度,增强银行体系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防范重大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继续鼓励高级方法实施,坚持激励相容,促进管理水平提升。继续鼓励银行实施高级方法,以资本监管为契机激励银行成为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经营稳健、监管指标达标、数据质量良好、信息系统完备的银行。对实施准备质量好、模型计量结果审慎的银行,监管部门鼓励使用内部计量结果计算监管资本。这些要求有效促使银行加快提升自身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

有序推进,确保银行实施质量。《巴塞尔协议》实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长期持续的过程。第一步:核准第一支柱信用风险初级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部分风险类别以及操作风险标准法,限于样本比较充足、管理比较成熟的模型和风险暴露,实施的机构也集中于境内分支机构。第二步:推行第二支柱评估和核准。第二支柱以全面风险管理为内涵, 将资本管理、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予以有机结合,通过第二支柱来健全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打牢风险管理根基。第三步:审慎推进升级换代和扩大覆盖范围的工作。在第一支柱信用风险初级内部评级法运行和监管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审慎推进高级内部评级法实施工作。第一步核准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虽然核准的范围有限、银行自行决定的参数有限、方法也为初级内部评级法,但能够有力推动银行风险治理的体制机制建设、风险管理量化工具的使用、数据质量和信息系统的完善。

三大支柱同时推进,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是一个整体的体系,第一支柱是计量技术,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种主要风险,通过计算出三种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之和作为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实际上是对三大主要风险的管理。第二支柱是全面风险管理,除第一支柱的三大风险外,还包括第一支柱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包括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以及第一支柱未涉及的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风险。同时,将资本、风险、业务相融合,通过资本规划将银行的风险战略、风险偏好予以整合。第三支柱则是引入市场约束,通过市场来激励“好银行”、约束“坏银行”。在我国实施《巴塞尔协议》应当三大支柱同时推进,将《巴塞尔协议》所构造的管理逻辑充分应用。

注重模型应用,避免为模型而模型。模型应用是实施《巴塞尔协议》的灵魂,督导银行将模型参数应用于信贷管理、风险政策,尤其是绩效考核,通过应用检验模型的准确性、稳定性,同时应用本身可以为银行提供现代风险管理的工具。通过模型计量结果的应用,银行量化风险,既可以计算整体风险加总,也可以分行业、区域、产品、客户、项目等维度计算不同层次的风险,促使银行通过实施《巴塞尔协议》提高组合管理水平。

多种监管措施组合使用,有效监管《巴塞尔协议》实施。从监管层面上,一方面,将日常监管与《巴塞尔协议》实施相结合,将其转变为日常监管工具,同时将日常监管的重点、难点融入其逻辑框架,构建新的监管模式。另一方面,督促银行将经营决策与《巴塞尔协议》进行融合,改变实施资本协议仅仅是风险管理部门为模型而奋斗的局面,将《巴塞尔协议》实施与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顶层设计相通,横向来看与前中后台相连、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各有牵头部门,纵向来看与分支机构、一线操作相关,使全行上下对《巴塞尔协议》均有切肤之感。以此促进银行从公司治理、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IT等方面打牢内功,从而提升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此外,银行在实施高级方法时,具有监管套利的道德风险,为了控制风险,对于存在问题的模型,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多种组合措施,一是进行监管校准;二是设定单个模型的最低风险权重;三是对有问题的模型采取权重法权重或者退回权重法;四是退回权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