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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监管资讯 2022年第29期

2022年07月18日

一、监管动态

(一)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九条措施,主要从任务目标、重点领域、金融创新、帮扶政策、风险防范和监管协调等方面,对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工作要求。

《通知》强调,银行机构要围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重点领域,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做好对抗疫救灾、新市民服务等的金融保障。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保险机构要提升制造业企业风险保障水平,完善科技保险服务。保险资金要在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为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通知》指出,银行机构要聚焦制造业发展的薄弱环节,用好用足现有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良好、因疫情暂时遇困的企业,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向制造业企业合理让利。

《通知》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银行机构要做实贷款“三查”,严格制造业贷款分类,做好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加大制造业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保险机构要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审慎稳健资金运作机制。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要将金融服务制造业发展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做好督促指导和日常监测。加强工作协调,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完善促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环境。适时评估各项政策落实效果,积极主动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点评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通知》的出台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效,进一步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完善制造业金融服务,更好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将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执行到位,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银保监会制定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六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资本监管要求。《办法》规定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定义,及相关项目的资本扣减项、对各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具体要求等。二是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办法》设定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等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及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合格股权投资风险缓释工具等要求。三是并表资本监管范围。按照《办法》相关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在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四是资本管理要求。《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完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公司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五是监管部门职责。监管部门按照《办法》相关要求,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状况,分类采取监管措施。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点评

《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办法》的施行有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资本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推动其持续稳健经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三)关于防范冒用银保监会名义实施“清退回款”诈骗的风险提示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4期风险提示,提示金融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一、中国银保监会从未设立或授权设立所谓回款渠道,一旦发现此类情况,请立即报案或反映。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未设立或授权设立任何“官方回款”“清退回款”等渠道。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各银保监局作为中国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金融监管机构职责,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会向消费者收取任何名目费用。若有以“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会认证”等名义,或自称中国银保监会、某银保监局的工作人员联系消费者,假借监管权威要求转账、汇款、交费等行为,消费者要保持高度警惕,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当地银保监局反映,中国银保监会及各银保监局联系电话可通过官网www.cbirc.gov.cn查询,相关情况也可通过拨打12378热线反映。

二、中国银保监会多次提醒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警惕套取信息、转账、收费等行为,通过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获取金融服务

不法分子常常以“官方回款”“清退回款”名义欺骗群众,编造“成功案例”,利用消费者急于回款、挽回损失等心理,以达到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消费者要谨防“回款”类诈骗侵害。

中国银保监会多次发布过有关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警惕被不法分子套取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小心不明身份人员提出的转账、收费、充值要求,防范连环诈骗套路;对不明来源的“小道消息”“内部消息”以及网站信息、微信群信息等网络平台传播的非官方发布信息,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避免误入骗局,受到“回款”类等各种诈骗手段的侵害。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报案或反映。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点评

近期有不法网站假冒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发布带有“银保监会认证”“中国银保监会”等不实信息内容,并以“官方回款”“清退回款”等名义实施诈骗。上述诈骗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监管机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投资、理性借贷观念,通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获取金融服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观点聚焦

(一)孙天琦:进一步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前量

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将进一步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前量。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要早、下手要坚决,持续压降高风险金融机构数量,力争“十四五”期末高风险金融机构数量压降至200家以内。

孙天琦强调,整体看,我国金融风险收敛,总体可控,99%银行业资产处在安全边界内。2021年第四季度央行评级结果显示,在安全边界内的银行占银行业参评机构的93%,资产规模占参评规模的99%;有316家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其资产规模仅占银行业参评机构1%,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的央行评级均处于安全边界内。

(证券时报)

(二)王春英:2022年一季度我国外债规模较为平稳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3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2022年一季度我国外债规模较为平稳,略有下降。截至2022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7102亿美元,较2021年末下降364亿美元,降幅1%。

外债结构保持稳定。从外债币种结构看,截至2022年3月末,本币外债占比45%;从外债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7%。本币外债和中长期外债占比均与2021年末持平。

近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外汇局多措并举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4月18日,人民银行、外汇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其中包括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支持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等多项便利化措施。5月31日,外汇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便利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助力企业创新发展。下一步,外汇局将加大已出台政策的落实力度,不断提高企业跨境融资的便捷性,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

当前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2022年一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略有下降,主要是受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影响,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人民币债券和非居民存款有所减少。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继续处于国际公认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预计未来外债规模仍将延续稳定态势。虽然外部环境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但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推进,将持续吸引境外资本尤其是国际长期资本持续流入,预计未来外债规模仍将延续稳定态势。外汇局将继续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切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