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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监管资讯(2022年第20期)

2022年05月16日

一、监管动态

(一)中国人民银行:加大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力度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力度,更好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快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措施,积极主动谋划增量政策工具,支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一是稳定信贷总量。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宏观杠杆率会有所上升,但保持在合理区间。二是降低融资成本。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推动降低银行负债成本,进而带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金融机构减少收费,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三是强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全面落实好“金融23条”,支持受困企业纾困、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外贸出口发展,灵活调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居民家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信贷还款安排。

(人民银行网站)

点评

近期,疫情和乌克兰危机导致风险挑战增多,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但同时应当看到,我国经济体量大、回旋余地广,具有强大韧性和超大规模市场,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

(二)证监会:开展民企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

5月11日,证监会表示,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的工作要求,交易所债券市场推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专项支持计划”),以稳定和促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日前,首单项目已落地。5月10日,晶科科技在上交所成功发行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乡村振兴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GC晶电01”),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绿色碳中和光伏电站项目。专项支持计划与金融机构联合为“GC晶电01”提供1亿元增信支持,助力企业债券融资5亿元。

(证监会网站)

点评

交易所利用市场组织者的优势,全链条推动解决投融资双方发行过程中的难点,打通堵点,支持民企成功发行公司债券,树立行业标杆,形成示范效应,对于凝聚各方合力、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近期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二是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引导机构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三是强化穿透监管要求。针对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四是规范投资单一资管产品行为。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要求完善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审慎制定投资指引,维护资产安全。五是完善投后管理要求。要求保险机构明确投资金融产品投后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投后管理人员,定期跟踪投资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银保监会官网)

点评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更好满足保险资产多元化配置需要,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未来,银保监会还将持续完善监管政策体系,加大市场化改革力度,引导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观点聚焦

(一)胡滨:如何构建中国金融稳定法律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胡滨研究员指出,当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草案基于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了一整套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及处置制度,压实了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等各方主体的分工与职责,明确了处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次序,细化了处置的措施和工具,规定了处置部门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衔接,强化了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总体来看,《金融稳定法》的及时出台将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对于我国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奠基意义。

从草案的结构设计来看,它在本质上是金融风险的处置法案,虽然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但与将其作为统筹金融稳定法律体系基本法的预期尚有一定距离。因此,建议在草案的后续修订过程中,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草案虽然给出了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职责,但在其权限范围、成员单位权利义务、决策机制与执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则较为笼统,建议对相关内容予以明确,以增强统筹协调机制的透明度和法制化,更为充分地发挥其统筹协调金融风险防范应对的职能。

第二,作为金融稳定的基本法,金融稳定法应对地方政府的具体金融稳定职责予以明确,为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提供上位法依据。目前虽然已经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但考虑到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的重要性,仍建议金融稳定法作为上位法对于相关内容予以明确,以增强其权威性和执行效率。

第三,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金融稳定的基本法,金融稳定法应将其纳入,并作出原则性规定,使之与相关法律进行衔接。

(《银行家》)

(二)张明:新发展阶段的金融安全与应对策略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张明近日指出,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更加严峻的外部环境。完善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是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至关重要。在“十四五”征程开启后,有必要深入了解我国金融安全面临的主要挑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

首先,要遵循“新老划断”的思路处置国内金融风险。一方面,要严控增量金融风险。新增的金融风险可能导致新老风险交叉性感染,从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要重点关注影子银行、金融科技以及中小金融机构资本缺口等风险。另一方面,要推动存量风险的有序出清。当前我国金融的存量风险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影子银行的盲目扩张,房地产市场的野蛮发展以及地方债的无序增长等。这些风险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征,要采用渐进、可控、审慎的手法进行处置。

其次,应该统筹国内国际两盘大棋,保持适当资本管制,以防止短期资本频繁大规模流动带来的影响。一方面,国际经验表明,加速开放的金融体系往往意味着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加剧,因此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另一方面,近期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也会通过各种渠道威胁我国金融安全。因此,为配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跨境传染,我国政府应保持适当的资本账户管制,为国内创造相对稳定的金融环境。

再次,要积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争夺更多金融话语权。全球地缘政治冲突的持续演进以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霸权不断挥动的“金融制裁”大棒告诉我们,西方掌握有金融权、话语权和货币权等,西强东弱仍然是长期的现实。为了保障我国金融安全,应该主动争取金融国际话语权,力争打破美元霸权。重要抓手之一是积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尤其是以大宗商品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来推动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上更多的大宗商品定价权。

最后,政府还应该积极制定预案以应对潜在危机的爆发。毕竟,金融危机无法完全避免,危机的发生也难以预料。如果等到金融机构爆发风险再临时制定预案的话,既会显得措手不及,又很有可能错过最好的补救时机。相关政策预案需要关注金融危机的范围控制、危机应对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及如何利用危机带来的压力进行改革三个要点。

(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