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中文
首页 > 系列报告 > 每周监管资讯 2021年第13期
Home > SeriesReport > 每周监管资讯 2021年第13期

每周监管资讯 2021年第13期

2021年03月29日

一、监管动态

(一)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信息披露监管是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重心,证监会高度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2007年1月发布的《信披办法》,在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市场的改革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施行,对信息披露作了专章规定,有关制度也需要通过《信披办法》来贯彻落实。为此,证监会在认真总结信息披露监管经验基础上,对《信披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年7月24日至8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除不再保留原来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一章外,本次修改总体保持了《信披办法》原有的框架结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则,完善公平披露制度,细化自愿披露的规范要求,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等;二是完善定期报告制度,明确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针对性完善上市公司董监高异议声明制度,要求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三是细化临时报告要求,补充完善重大事件的情形,完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时点,明确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上市公司即触发披露义务;四是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增加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监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要求;五是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完善监督管理措施类型,针对滥用异议声明制度专门设置法律责任。此外,还根据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调整。

修订后的《信披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继续适用修订前的《信披办法》。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在业务规则层面做好季度报告制度安排,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中国证监会官网)

点评

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在于改善市场信息环境。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不仅可以降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还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分析师的研判预测均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通报人身保险公司2020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推动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协同各银保监局对人身保险机构开展了2020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一)党的领导落实不到位。部分国有控股人身险公司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机制联系不够紧密。一是党委重大问题前置研究有待加强。二是未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三是党组织建设有待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发挥不充分。

(二)股东股权行为存在违规。一是存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等问题。二是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过高。三是投资人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四是大股东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三)“三会一层”运作不规范。一是不按规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和关联关系、一致行动情况。二是董事会构成、董事换届、独立董事履职不符合监管要求。三是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到位,监事会人员组成和运作方式不符合监管规定。四是未建立明确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问责机制。五是履职和考核激励机制不合规。六是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前存在实际履职问题。

(四)风险内控管理有待完善。一是未配备足够数量、符合任职要求的内审人员,未建立内审信息系统,高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不到位且问责不到位。二是未建立整体独立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制度不完善。风险和合规管理体系未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环节。

(五)关联交易管理有待加强。一是未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准确识别与及时更新。二是部分关联交易未经审批、报告和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超出监管限额。三是存在关联方信息档案不完备、未按规定逐笔报告关联交易情况等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点评

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业公司治理建设和改革取得积极成效。但当前行业公司治理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形势要求。从此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来看,未来如何坚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如何持续深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如何着力加强股东行为监管与违规关联交易整治以及如何规范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等治理主体的履职行为,将成为保险业公司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的努力方向。

(三)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1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电视会议

2021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1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电视会议。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民银行工作会议要求。会议充分肯定2020年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2021年重点工作。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桂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系统在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统筹推进党建和业务融合发展,统筹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和机制建设,统筹推进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和教育工作,统筹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统筹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和金融广告治理,统筹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有效确保疫情防控和履职工作两促进两不误,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会议强调,时代的进步,文明的发展以及金融消费者意识的提升,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政治引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情怀、始终消保为民,坚持守正创新、强化科技赋能,坚持依法履职、完善制度规范,坚持强本固基、促进能力提升,坚持以人为本、打造出色队伍,持续做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会议要求,2021年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有效建设好投诉监测分析系统,不断强化监督执法检查,持续推进普惠金融工作,扎实开展互联网平台监管工作,深入推进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教育,全面加强党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点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此次人民银行召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电视会议,安排部署2021年度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对于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二、观点聚焦

(一)朱云来:超宽松货币政策如何收场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1年会于3月20至22日在北京举行。在“超级宽松的货币政策如何收场?”一节讨论中,朱云来分析了近30年全球货币增速及经济产出的变化。他认为,宽松货币在应急时是必要的,但是长期看来,会产生很多副作用。朱云来认为:

回顾长达12年总体宽松的货币政策,宽松初衷是解救危机、提振经济,但是从数据结果上看,经济没有显著提升起来,相反,资产效率不断下降,资产价格持续膨胀,这种背景下,可能我们就必须要考虑退出宽松货币了。

要收缩货币,实际上就是应该把那些贷款,那些风险贷款组合排序,最好的当然可保留,收益最差的、风险最高的放在最后,再根据自身情况设定一个核销的比例,逐渐地开始缩减、核销,实施末位淘汰核销。这样可以逐步地调整、优化整体的贷款质量,这样的措施对经济增长也会有良性互动作用。因为在一个经济体内,如果一个本身有问题且将来没有生命力的企业,借助了政府救助一直维持,是占用资源、影响资源有效应用,它会侵蚀其他更好的企业的业务发展,出现恶性竞争等等情况。把它们清除了,其实剩下的企业会变得更好,会交更多的税,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是可以反过来弥补政府因为不良企业破产带来的金融损失、社会影响。这样的话,是可能在对经济影响相对不大的情况下,同时达到缩减货币供应总量或者至少控制货币增长速度的效果,至少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向。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二)穆长春:完全匿名的央行数字货币是不可行的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于3月20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1年会上就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问题进行详细解释。

穆长春指出,央行数字货币实现风险可控基础上的匿名是国际共识,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各国中央银行、国际组织在探索央行数字货币的匿名特性时均将防范风险作为重要前提,对于无法满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等要求的设计将被一票否决。

因此,数字人民币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在现行支付工具中是等级最高的。但央行数字货币的匿名是以风险可控为前提的有限匿名,完全匿名的央行数字货币是不可行的。“可控匿名”作为数字人民币的一个重要特征,一方面体现了其M0的定位,保障公众合理的匿名交易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防控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安全的客观需要。

数字人民币采取“小额匿名、大额可溯”的设计,也是希望让老百姓安心,如果发生利用数字人民币的电信诈骗,能够帮助老百姓把钱追回来,守护老百姓的财产安全。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主       编:胡   滨

本期责编:李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