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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监管资讯 2020年第51期

2020年12月21日

一、监管动态

(一)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银保监会发布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互联网科技企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已纳入相关监管制度。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修订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决策部署,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防风险措施;二是统筹推进,做到互联网保险制度协调统一;三是服务实践,做到监管制度务实管用,提高可操作性;四是审慎包容,引导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官网)

点评

互联网保险业务正处于时代风口,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因此需加快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市场。本次《办法》的出台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强化持牌机构的管理责任,将管控和降低风险等措施前移到互联网保险的营销源头。将有效整顿互联网保险行业中无照经营、混乱经营现象,逐渐建立起监管边界明确、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保护权的互联网保险体系。

(二)财政部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0年修订版)》

为了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股东向金融机构派出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国有股权董事(以下简称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股权董事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专业经验、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并持续学习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金融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所在金融机构的业务情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适应股权董事的岗位需要。

股权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坚决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派出机构的决策部署,在重大问题上应与派出机构保持一致,体现派出机构立场。

股权董事议案审议职责及权限、议案审议程序等要求详见《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0年修订版)》。

(财政部官网)

点评

近日财政部对《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财金〔2019〕6号)进行了修订并印发。新《指引》增设第四章“穿透管理”,要求股权董事应根据“穿透管理”的原则,及时、主动对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对相关议案进行沟通,并对需提交金融机构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核。《指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体现,能够切实发挥国有股权董事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外汇管理局官网)

点评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在境外融资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大小。本次参数下调仅针对金融机构,是自3月11日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上调至1.25后,时隔9个月的再次调整。此次参数调降属于逆周期调节,同时也属于应对疫情的临时性政策退出,旨在控制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上限,防范汇率双向波动加大背景下的跨境融资风险。

二、观点聚焦

(一)刘晓春:关于数字普惠金融的七个反思

近日,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晓春就数字普惠金融撰文评论,文章要点如下:

数字普惠金融的未来,不能只是在数字技术名词上打转,要研究普惠金融本身的金融问题,进而研究解决这些金融问题的金融方案如何通过数字技术来实现。

我们不应该泛化普惠金融的对象,个人并不一定就是普惠金融的对象,小企业也不一定就是普惠金融的对象。总体上,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是相对的弱势群体。

每一个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或许需要不止一项金融服务产品,但并不是每一个服务对象都需要所有的金融服务产品。对于不同的服务对象,其所需要的适当的服务内容是不同的。

金融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当然要让服务对象承担得起成本,高利贷、过度服务等,有失普惠金融本义。同时,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其成本金融机构自身也应该承担得起,确保自身能不断发展壮大,可持续地发展普惠金融事业。

数字技术应该要有助于精准分析客户需求的合理性。有一种说法,互联网金融服务了许多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意服务的对象和覆盖不到的对象。现在来看,这个说法至少有失偏颇。覆盖不到的确实有,不愿意服务则不一定,实际上是一些互联网金融服务了不该服务的对象。

监管落后于市场创新的所谓落后,不是先进与落后的落后,只是时间顺序的先后。更何况,市场创新并不一定是正确的,因此,提倡市场创新,不等于市场创新相对于监管有处于道德高地的基础。

平台企业到处呼吁要打通信息孤岛,到头来自身却成了信息孤岛,这不得不说是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悖论。因此,数字平台的开放,或者说大型科技企业如何与社会相处,是下一阶段数字普惠金融,乃至整个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二)刘元春:农村土地应实现资本化,使农民工带着资本进城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刘元春在接受采访时对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展开评论。

刘元春表示,未来,土地仍是实现我国快速工业化、现代化的重要要素。土地流转方式及相应生产方式的变革将成为下一步土地改革的核心。农村土地应在确权过程中实现资本化和财富化,使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民工能够带着资本进城,能够在确权和资本化过程中完成财富再分配。

谈及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刘元春坦言,当前我国超大城市过度集中、极化现象过于严重。未来,在国土空间布局上,不仅要有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这三个增长极,一些二线城市将成为下一步产业升级、产业梯度转移、新增长极打造的重要接力棒。例如武汉、西安、成都、重庆这几个城市已经呈现出蓬勃发展局势,尤其在创新驱动方面。

就外部环境而言,刘元春说,今年我国的外资外贸较去年年底预期出现强劲增长。下一步,如何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国际化标准,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和世界一流营商环境是关键。不仅为了吸引外资,更将保证国民经济循环畅通,促进国内大循环转型升级。

“十四五”期间,中国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其核心就是扩大内需。刘元春强调,扩大内需不是简单的短期刺激,而是包括一揽子体系化的政策举措,例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中等收入人群比例、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重构国有企业整体布局等。

(中国宏观经济论坛)

(三)曾刚:进一步提升货币政策工具精准性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预计,短期的物价变化不会对货币政策调控正常化节奏形成明显干扰。货币政策调控正常化是渐进调整,下一步有必要在边际上控制宏观杠杆率增速,推动社融恢复到与实体经济增长相匹配的水平。与此同时,应进一步提升货币政策工具的精准性,促进融资结构优化。

用现行通胀指标的稳定作为币值稳定的标准,并将其作为货币政策调控判断的参考已经不太合适。应考虑补充和完善现有通胀指标体系,将资产价格变动纳入其中。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对资产市场的调控、监管体系,降低资产市场对货币政策调控的扰动。

(BRI金融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