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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监管资讯 2020年第44期

2020年11月03日

一、监管动态

(一)证监会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

为落实新《证券法》,证监会前期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为了做好相关配套工作,方便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备案工作,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适用意见对第九条“重要信息系统”等主要概念的内涵及相关适用情形予以明确,进一步厘清了需向我会备案的机构范围。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对涉及备案程序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从备案系统、备案类型、备案程序、备案材料等方面作了详尽阐述,确保备案工作的可操作性。

目前,证监会相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已上线运行,全程支持在线办理备案。下一步,我会将依法开展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

(证监会官网)

点评

《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主要对《备案规定》第9条中涉及的“证券服务业务”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认定提出了明确的标准,便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备案。《科技监管类第1号适用指引》针对《备案规定》的适用,从备案系统、备案类型和备案材料及备案方式等方面明确了备案程序的有关问题。两个规则的出台,有力地保障了《备案规定》的顺利施行。

 (二)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人身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模不断增长。为完善监管规则和内控规范,防控业务经营和金融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包括:一是界定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定义和性质,明确其法律属性和业务属性,以及可提供贷款的保单范围,保单贷款期间的保险赔付原则等。二是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所遵循的业务规则。包括贷款条款、贷款协议、贷款利率、期限、比例等。三是规范人身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包括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偿付能力及流动性管理、反洗钱及案件风险和内控要求等。四是明确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规定了相关流程要求。五是明确保单质押登记规则,规定质权登记平台的条件和要求。六是明确监督检查及对违规问题的监管措施等。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修改《管理办法》并适时发布。

(银保监会官网)

点评

保单质押借款是人身险公司广泛开展的一项业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客户的融资需求。但是,在业务发展中也存在不规范等问题。银保监会《管理办法》从业务规则、管理要求、质押登记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全面规范保单质押业务流程,能够更好地满足保险消费者融资需求,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外汇管理局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外汇管理局官网)

点评

修订后的《凭证管理规定》明确了银行电子凭证申报要求,与《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要求保持一致。同时允许银行在确保相关信息完整、便利客户业务办理的前提下,可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此外取消印制规格相关要求,允许银行根据业务需要自主选择。

 二、观点聚焦

(一)范一飞:全面加快金融数字化转型步伐

近日,在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联合各组委会成员机构召开的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发表主题演讲表示,当前数字经济好风正劲、表现抢眼,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数字新业态、新模式迅速“补位”,在对冲行业压力、带动经济复苏、支撑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范一飞表示,为切实履行数字经济赋予金融业的新使命,下一步需注意推进四方面工作:推动数字金融扎根实体经济、全面加快金融数字化转型步伐、大力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统筹布局新基建金融工作。

他强调,金融机构要深化数据资源应用,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倍增作用。对内,要加强内控管理,将数据治理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综合国家安全、公众权益、个人隐私、企业合法利益等因素做好数据分级,对不同数据进行分类施策;对外,要理清数据权属关系,完善跨机构、跨领域数据融合应用机制,实现数据规范共享和高效应用。

范一飞特别指出,金融机构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要充分关注不同人群、不同客户的需求,避免造成“数字鸿沟”。尤其是针对老年、贫困边缘等特殊群体,要推出大字版、语音版、简洁版金融APP,优化非接触式服务体验和流程,提升金融产品的易用性与安全性,让更多人共享科技发展成果。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二)黄奇帆:产业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科技未来发展的路径

近日,在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联合各组委会成员机构召开的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以“5G背景下数字化平台的金融科技发展路径”为主题发表演讲。

黄奇帆提出,数字化平台具有全空域信息、全流程信息、全场景信息、全解析信息和全价值信息的“五全信息”,任何一个传统产业链一旦能够利用“五全信息”,就会立即形成新的经济组织方式,从而对传统产业构成颠覆性的冲击。

他强调,数字化平台与金融机构各尽所能、各展所长是未来科技金融最合理的发展模式。“在产业互联网时代,任何数字化平台的发展,不能靠简单的烧钱来扩大市场占有率,也不能让客户有成本无效果、长期赔钱,这是不可持续的自杀行为。”

他同时分析指出,尽管数字化平台具有多方面优势,数字金融机构也有三个方面的薄弱环节:一是资本金不足,二是融资资金来源不足且成本高,三是金融专业人才不足。

特别地,由于数字金融机构并不像商业银行那样可以从老百姓存款中获取低成本的资金,或者像中央银行那样从货币市场获得低成本的资金,所以它们大量加杠杆的行为容易引发金融风险。“最合理的方式是它们把产业互联网运营中获取的客户信用信息、尽职调查的信息转让给商业银行,实现数据开放和机构合作,形成强强联合,资源优化配置。”黄奇帆指出。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三)易纲:新发展格局下扩大金融业开放的思路

近日,在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联合各组委会成员机构召开的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发表主题演讲时提到,“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

他指出,金融业开放不仅引入了机构、业务、产品,增加了金融要素供给,还促进了制度规则的完善,促进了金融制度供给。这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能力,助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新发展格局下,如何持续推动金融业开放?易纲主要谈到了三点:

第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开放理念和模式的转变。尽管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步伐很快,但外资在机构准入和展业限制解除后,仍需申请诸多许可,面临不少操作性问题,对金融业开放的诉求依然较多,这表明金融业向负面清单管理的转变还有不少工作要做。

第二,统筹推进金融服务业开放、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要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更好地发挥汇率在宏观经济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中的“自动稳定器”作用。人民币国际化要坚持市场主导,监管当局主要是减少对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限制,顺其自然。新形势下的人民币国际化可在坚持市场主导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本币使用的支持体系,为市场作用的发挥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在加快开放的同时防范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建好各类“防火墙”,提高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使监管能力与开放水平相适应。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