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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周报(2020年10月19日-10月25日)

2020年10月26日

银行理财产品逐步向理财子公司迁移(市场评述1025)

根据2018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可以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自此以后,多家银行加快筹建理财子公司,同时银行母行也陆续开启存量产品向理财子公司的迁移工作。

伴随着理财子公司的陆续获批开业,银行理财产品向理财子公司迁移成为各大理财子公司的首要工作。

对于获批成立理财子公司的银行来说,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将母行资管业务迁移到理财子公司中去:第一种是理财子公司只发行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新产品,所有存量产品留存母公司内部;第二种是母行将部分符合要求的存量产品迁移至理财子公司;最后一种是母行将所有存量产品全部迁移到理财子公司。

从目前已迁移的理财产品来看,大部分银行选择上述第二种途径,即主要以投资标的为标准化产品、风险等级较小的净值型非保本产品为主,不符合资管新规的产品留存母行消化。这样能确保理财子公司的新旧产品均符合资管新规的净值化要求。

对于投资者来说,其关心的主要问题还是自身利益是否受到影响。从各家银行公告来看,理财产品的迁移对投资者并没带来实质影响。比如,中行公告称“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变更与产品迁移,不会对产品投资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投资者不接受变更及迁移,可在产品开放期赎回所持产品份额,产品迁移后继续持有产品份额视同为对相关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协议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产品销售文件的确认。”

证监会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金融市场周报,1019-1025)

内容摘要:报告期内,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共计实现净投放2200亿元;部分个股由于业绩不及预期造成恐慌式下跌,A股市场震荡回调;美股周线四连阴,仍处于窄幅波动格局;美元指数震荡下行,非美货币涨跌互现;以美元为单位的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涨跌互现;央行:金融业向负面清单管理的转变还有不少工作要做;银保监会:全面清理银行乱收费;证监会: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货币市场

报告期内,央行共计开展3200亿元逆回购操作,同时有1000亿元逆回购到期,综上所述,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共计实现净投放2200亿元(见表1)。

央行行长易纲近日在2020金融街论坛上表示,要把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平衡,“既不让市场缺钱,也不让市场的钱溢出来”,保持货币供应与反映潜在产出的名义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基本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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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市场

1.A股市场:报告期内,部分个股由于业绩不及预期造成恐慌式下跌,A股市场震荡回调。具体来看,上证指数周跌幅为1.75%;深证成指周跌幅为2.99%;创业板指周跌幅为4.54%。

报告期内,因假期因素影响,10月23日沪股通和深股通暂停交易,本周北向资金仅参与了前四个交易日,累计净流出金额超140亿元。其中,10月19日北向资金净流出32.43亿元,10月20日净流出11.13亿元,10月21日净流出69.22亿元,10月22日净流出27.48亿元。

从资金流向来看,银行板块获主力资金净流入17.01亿,保险行业获主力资金净流入16.85亿。然而,金融板块的小幅拉升仅仅是护盘行为,其对于其他板块及个股的影响微乎其微。

2.欧美股市:报告期内,美股周线四连阴,仍处于窄幅波动格局。两党官员最近对刺激性谈判的进展大体上持乐观态度。但投资者对11月大选前能否达成刺激协议一直持谨慎态度。由于到目前为止美国会仍未能就新一轮纾困方案达成一致,市场预期几乎不可能在11月3日大选前为抗击新冠疫情或提振经济而注入资金。经济数据方面,本周,美国初领失业救济金人数跌破80万,降至78.7万,为2020年3月以来的最低水平,而此前预期为86.5万。持续申请失业救济金人数为837.3万人,低于前一周的修订值939.7万。具体来看,香港恒生指数报收于24918.78点,周涨幅为2.18%;美国道琼斯指数报收于28335.57点,周跌幅为0.95%;日本日经225指数报收于23516.59点,周涨幅为0.53%;英国富时100指数报收于5860.28点,周跌幅为1.00%;德国DAX30指数报收于12645.75点,周跌幅为2.04%(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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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汇市场

报告期内,美元指数震荡下行,报收于92.74点,周内跌幅为1.04%。非美货币涨跌互现:其中,欧元兑美元报收于1.1859,周内上涨1.21%;美元兑日元报收于104.71,周内下跌0.65%;英镑兑美元报收于1.3044,周内上涨0.98%;美元兑港币报收于7.7501,周内上涨0.00%;美元离岸兑人民币报收于6.6669,周内下跌0.44%(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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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宗商品市场

报告期内,以美元为单位的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涨跌互现。具体来看,路透CRB商品指数报收于150.68点,周跌幅为0.53%;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报收于41.59美元/桶,周跌幅为3.12%;COMEX黄金报收于1903.4美元/盎司,周跌幅为0.16%;LmeS_铜3报收于6877.50美元/吨,周涨幅为1.84%;波罗的海BDI指数报收1415.00点,周跌幅为4.20%(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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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监管动态

1.央行:金融业向负面清单管理的转变还有不少工作要做。

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持续推动金融业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金融展业环境:

第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开放理念和模式的转变。尽管我国金融业开放步伐很快,但我们在同外资金融机构、境外央行的沟通中也注意到,外资在机构准入和展业限制解除后,仍需申请诸多许可,面临不少操作性问题,对金融业开放的诉求依然较多,这表明金融业向负面清单管理的转变还有不少工作要做。

第二,统筹推进金融服务业开放、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要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更好地发挥汇率在宏观经济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中的“自动稳定器”作用。人民币国际化要坚持市场主导,监管当局主要是减少对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限制,顺其自然。新形势下的人民币国际化可在坚持市场主导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本币使用的支持体系,为市场作用的发挥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在加快开放的同时防范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建好各类“防火墙”,提高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使监管能力与开放水平相适应。

2.银保监会:全面清理银行乱收费。

涉及银行机构的清理内容主要包括四个环节:

在信贷环节上,重点清理四类收费。一是违规收取相关部门已要求减免的费用,包括小微企业“两禁两限”政策等。违反机构自身有关减费让利制度或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二是设置不合理的贷款条件。比如要求客户将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将授信额度转为银行承兑汇票,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将客户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等。三是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比如总行统一要求或利用市场地位强制、诱导客户承担合同项下的抵押品评估费,违规由客户承担抵押登记费等。四是强制捆绑销售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在助贷环节,重点清理内容包括:通过合同约定,将信贷违约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实质上只提供资金,但未对贷款利率定价进行相应调征;将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给第三方机构承担;违规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使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

在考核环节,重点清理交叉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激励不当,引发强制捆绑销售或违规收费;中间业务收入考核激励不当,引发强制捆绑销售或违规收费。

在收费管理环节,有五类情况会被重点清理。一是不掌握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收费情况,未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未对第三方机构实施有效管理。二是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为企业指定增信和专业服务机构;以向专业服务机构推荐客户的名义,向合作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三是未提供实质内容的服务而收费,收费与服务不匹配。四是银行未落实对助贷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未对客户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进行合理评估,未及时终止与存在违规和不合理收费等问题机构的合作。五是收费管理粗放、内控不健全、信息系统不完善等。

3.证监会: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37条,主要包括总则、发行条件与程序、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与回售、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明确发行条件和程序。对发行条件进行原则规定,基本维持现有规定不变,同时明确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还应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二是完善交易转让制度。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要符合证监会规定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评估,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防范强赎风险,加强对发行人行使强赎权行为的监管和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要求交易所建立跨品种监测机制,并制定针对性的异常波动指标,及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三是完善信息披露。进一步归位于可转债的“债性”,在《证券法》规定基础上,结合可转债自身的特点以及实际监管经验,对临时披露事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四是完善转股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加强对转股价格以及价格修正行为的规范。五是加强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了可转债受托管理制度。六是明确规则衔接。本办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