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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密集发声,释放重要信号!

2021-11-01 2021年11月01日

10月23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施行13年的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回应了数字经济发展提出的新挑战。与此同时,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发布《“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也频频发声,持续释放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的信号。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存在的诸如头部平台不当追求垄断、流量竞争、大数据“杀熟”、非法采集和贩卖用户数据信息、互联网欺诈等违规违法事件日渐频现。对此,有关部门今年以来围绕平台经济发展多次“立规”。未来,如何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如何解决互联网行业无序发展问题?一起来看。

01

失序的根源

首先,存量竞争阶段,更加残酷的生存与发展环境是平台经济行业阶段性失序的历史成因。在消费互联网行业发展初期,平台企业之间虽竞争激烈,但有持续新增用户,各自能够实现规模扩张。当行业发展到饱和阶段后,用户流量规模接近上限,平台规模扩张见顶,此时,行业整体发展从增量竞争阶段转变为存量竞争阶段。

相对于增量阶段竞争,存量阶段竞争可以说是生死之战。头部平台企业为了继续发展壮大、立于不败之地,可能会利用自身的市场地位和优势,通过横向和纵向跨界手段,采取诸如价格战、限制性竞争、签订独家交易协定、强行捆绑和默认安装等非正当手段打压中小微企业。同时,巨头之间竞争也趋于白热化。一方面,平台利用原市场拥有的庞大用户规模,将新产品和新服务推送给自己客户,从而就可能迅速突破新市场开发临界点,在网络效应和正反馈作用下实现业务和规模扩张;另一方面,平台还可利用自身的数据优势,通过大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基于分析结果实施产品开发和经营战略扩张转型。至于广大中小平台,在存量竞争阶段,为了生存,甚至会走贩假售假、坑蒙拐骗的歪门邪道。如网购中屡禁不止的假冒商品,直播带货中频现争议的伪劣产品等,阻碍市场健康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

其次,包容性监管治理态度,在监管缺位与治理漏洞并存的环境下诱发监管套利是行业失序发展的体制成因。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在调结构、惠民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国政府对这一新兴经济形态也一直持包容和支持态度,鼓励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毕竟,数字经济还处于些许野蛮而又迅猛发展的初期,政府监管治理在理念、方法和手段上相对滞后,在某些领域存在监管缺位和不足状况,从而导致市场套利和违规违法行为频发。少数头部平台企业恶意利用监管漏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压制创新,限制市场竞争,套取超额垄断利润;有的平台非法或者不正当采集和使用用户数据、贩卖和侵犯客户隐私以获取非法利益。

最后,互联网消费经济快速发展,为资本狼性投机和野蛮“赚钱”提供了温床和工具是行业失序发展的深层成因。相较于实体经济而言,互联网平台经济固有的网络效应和正反馈机制为全球资本(主要是金融资本)实现快速“赚钱”目标,提供了最为理想的手段和渠道。同时,资本隐于平台背后,对整个行业搅弄风云,以实现资本最大利益。几乎所有巨头平台在发展初期无一不是资本“烧钱”获得市场地位的。诚然,在行业发展初期,资本“赚钱”动力在客观上确实推动了行业繁荣发展,但随着行业进入稳定发展期,不受约束的资本的狼性投机本性就可能是造成行业乱象丛生、野蛮发展的一个重要根源。在资本的操弄下,我国网络游戏行业被培养成具有千亿产值的行业。同样,在资本运作下,各种网络化的校外教育培训已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教育秩序,加深教育内卷化。

02

野蛮发展积累了诸多问题

一是抑制社会和行业创新活力。互联网平台行业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如果不受到政府的有效监管和治理,市场创新和活力在狼性资本和巨头平台的合谋下可能会遭受扼杀和抑制。创业者们主动抑或被动把企业平台做到一定规模,再寻求机会让阿里巴巴、腾讯等行业巨头投资和收购。显然,中小平台和创业者在缺少做强做大的意志和动力的情况下,很难做出影响深远的颠覆性创新产品。相应的,取得垄断优势地位的头部平台企业既无压力也无意愿进行创新活动,甚至,出于资本利益最大化目标,头部平台通过收购、重组和技术购买与存储等手段扼杀和抑制行业、市场的创新与活力。巨头利用垄断优势控制行业和市场创新活力既是对公平竞争的扼杀,也是对消费者和用户选择权的剥夺,阻碍了社会福利的增进。

二是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互联网平台在为客户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客户和相关行业数据。诚然,这些集中化的数据会给平台创造巨大商业利益,但是,在监管存在漏洞和行业发展失序的情况下,可能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近年来,巨头平台屡屡发生数据失窃案,屡禁不止的数据非法采集和贩卖案,对社会稳定和居民隐私造成无法估量的精神和物质损害。另外,在全球互联互通以及资本全球运作的环境下,平台收集的可能涉及国家和公共安全的数据一旦失窃或者泄露,将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

三是诱发经济与金融风险。依凭数据优势,互联网平台一旦达到规模化发展,无一例外的都涉足到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在促进普惠金融和金融数字化发展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可能造成金融和经济风险。例如,前几年的P2P网络借贷由于业务发展和模式选择错误导致行业集体沉沦,给金融和经济体系造成较大冲击;再如,头部平台利用数据优势与传统银行等机构进行联合贷款,将本应承担的风险转嫁于合作机构,在获得超额利益的同时,也给金融系统造成巨大风险。另外,电商平台通过消费贷款售卖平台商品,两头获利,诱使部分家庭和居民过度和超前消费,累积金融、经济和社会风险。

四是妨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目前,党中央已经明确提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发展,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公平与普惠,最终有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然而,不加规范的野蛮式和垄断化的互联网平台经济不仅会损害社会福祉的整体增进,更是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背道而驰。互联网平台不受约束的野蛮、无序生长,一方面剥夺了广大中小企业平台生存、发展空间,更有甚者,严重扭曲了市场分配机制,导致国民收入和财富分配过度向资本集中。因此,加强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治理,既是其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

03

治理对策

其一,构建和完善互联网治理与监管法律体系,严格依法监管。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要求监管当局在保护社会大众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和保护被监管平台企业的自身利益。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和一致性可保证监管部门在监管治理过程中,以法律规定作为监管治理的底线和红线,正视和尊重平台企业的正当利益诉求,引导平台企业自觉自愿依法合规经营,维护监管与治理公平性和一致性。目前,为适应互联网平台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已修订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在修订之中。今后,应根据互联网和数字经济发展态势,持续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制定分领域分行业的法律执行指南和实施细则,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其二,加强互联网平台监管的顶层设计,构建动态、适时和平衡包容监管与规则治理的监管治理框架,防范监管套利,维护监管公平性与统一性。互联网平台经济所具有的跨界融合性、跨地域性和全球可达性特点,使得传统监管架构和模式不能适应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要求。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统一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当下,当务之急就是严格遵循法律制度,根据《意见》要求,着眼顶层设计,平衡包容监管与规则治理,尽快构建全国统一的监管治理框架体系,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和互联网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其三,适应数字时代技术发展要求,运用先进监管科技手段,提升互联网平台监管水平和效率。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算法操纵、算法合谋、大数据分析、技术性拒绝等高技术手段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更为隐蔽复杂,难以发现,单纯依靠传统监管手段,很难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识别和评估。为此,需要积极采用现代监管科技手段,辅之以相应的税收和财政政策,提高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收益之间的正相关性,适当限制平台企业通过资本运作、投资并购获得资本性收益,抑制资本在行业兴风作浪和无序扩张。

其四,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监管组织体系,加强监管人才培养和储备,提高监管协调性,消除和减缓监管重叠和监管盲区并存现象。当前,我国涉及数字经济和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监管部门包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级地方数据、信息、公安、金融、市场和财税监管等多个部门,可能会出现监管协调不畅、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并存以及监管人才质量和数量有待提高和扩大的难题。鉴于此,可考虑在中央层面上成立统筹数字经济和互联网经济发展、治理和监管的协调机构,同时,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